2020年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通报
2020年,江苏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市场化、法治化、协同化、专业化为方向,树立科学破产审判理念,认真履行破产审判职责,健全完善“两庭、两会、一机制”破产处置工作格局,强化司法与行政协调联动,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现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市场主体破产退出通道更加畅通。贯彻落实“应收尽收”理念,严格落实破产申请立案登记制工作要求。2020年,全省法院新收各类企业破产案件6625件,同比增长99.55%。其中,新收实质进入破产审理程序的企业破产案件2621件,同比增长134.86%。新收各类强制清算案件610件,同比增长91.22%(见图表 1)。
图表1 全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收案情况
具体来看,全省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新收案件数量最多的地区为苏州,共收案490件。泰州、无锡、南京等地新收案件数在300件以上,淮安、宿迁、徐州等地新收案件数在200件以上。无锡、常州、镇江、泰州、南通、盐城、淮安、宿迁等地新收案件数量翻倍,其中,泰州、常州、淮安增幅分别达822.50%、672.00%、239.74%。
(二)办理效率大幅提升。2020年,全省法院审结各类企业破产案件6227件,同比增长115.54%。其中,审结实质进入破产审理程序的企业破产案件2267件,同比增长148.57%。审结各类强制清算案件590件,同比增长110.71%(见图表2)。全省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结案率为69.62%,破产审判逐步实现收结案动态良性循环。
图表2 全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结案情况
(三)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理成效明显。2020年,江苏法院多措并举,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理成效明显。截止2020年12月31日,与2020年8月31日相比,全省法院5年至10年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数量由88件下降为46件,3年至5年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数量由268件下降为138件,2年至3年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数量由357件下降为198件。其中,徐州、盐城、宿迁、南京、无锡、镇江等地3年以上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数量均在10件以内,盐城、宿迁等地5年以上长期未结破产案件已经清零。
(四)破产救治功能得到有效发挥。江苏法院始终坚持“多重整救治、少破产清算”原则,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南京爱德置业有限公司、无锡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中机环建集团有限公司、宁工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等一批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通过重整、和解获得新生。
二、主要做法
(一)大力提升破产审判质效。
一是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淮安等地法院通过推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和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改革、出台破产案件审判流程节点管理规范等举措,推动简案快速审理,提升繁案审判效率,促进案件快审快结。
二是推动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理。省法院定期通报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情况,无锡法院建立清案指导结对联络人制度,宿迁法院实行“挂图作战、重点突破、加强巡察、强化通报”工作方法,镇江法院建立庭长督办、院领导包案、破产衍生诉讼协调等多项机制,持续推进破产清案工作。
三是开展破产企业安全生产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在全省法院开展为期两个月的破产企业安全生产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发现了九大风险和五个方面的问题,及时督促消除安全生产风险隐患。
(二)精准服务“六稳”“六保”。
省法院与省委法规室开展联合调研,共同向省委报送《积极推动企业重整再生,切实稳住经济发展基本盘》调研报告,受到省委主要负责同志批示;制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导各地法院做好疫情期间破产审判工作。
在南通中院审理的磐宇公司重整案、徐州睢宁法院审理的苏醇公司重整案中,法院运用重整制度有效维护了破产企业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酒精等防疫物资的生产能力,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两案均入选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南京中院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积极推动企业再生,对多家大型民营企业开展司法救治。常州溧阳法院在审理大型民营企业申特系公司重整案中,充分运用破产重整法律制度,实现了破产不停产、员工不下岗、中高层不离职、待遇不降低、安全生产不出事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运行实效明显。
目前,全省已实现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省市县三级全覆盖,协调联动机制运行实效明显。
省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突出问题。省法院与省税务局出台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项办理意见,苏州、无锡、泰州、淮安等地法院也与税务部门联合出台相关涉税文件。泰州、淮安、宿迁等地法院与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联合出台市场主体退出相关文件,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淮安、镇江等地法院与国资等部门联合出台破产企业财产处置相关文件,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果。苏州、连云港等地法院联合检察、公安、司法等单位建立司法联动机制,强化破产法律监督和司法保障。
另外,在财政部门大力支持下,全省企业破产保障经费实现市县两级全覆盖,使用情况整体较好。2020年,南京、苏州、无锡、泰州、镇江两级法院使用资金分别为880.3111万元、413.18万元、300.4188万元、185.7万元、118万元。常州、扬州、南通、盐城、淮安、宿迁、徐州等地破产保障经费使用率较高。保障经费在百万元以上的基层法院有21家,其中,南京鼓楼、六合,苏州吴江,无锡宜兴等基层法院使用保障经费在百万元以上。
(四)加强破产审判和管理人队伍建设。
一是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202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批复,同意在南京、苏州两地中院内设专门审理破产与强制清算案件的机构。同年6月12日、12月18日,南京、苏州破产法庭先后揭牌成立并实体化运行。宿迁两级法院在人案矛盾极为突出的情况下,从商事审判队伍中抽调部分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专门从事破产审判。南通等地多家基层法院建立破产审判庭。
二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通知要求。南京、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徐州等地法院按照省法院具体要求,制定破产审判工作考核办法,提高破产审判法官办案积极性。
三是加强管理人选任及管理工作。全省法院按照“管理人分级、案件分类、市级管理、省级统筹”工作要求,逐步建立健全管理人指定和动态管理机制。苏州、无锡、南通、镇江、淮安、宿迁等地法院开展管理人分级管理。南京、淮安、宿迁、徐州、连云港等地法院完成破产管理人增补入册工作。
四是推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深度融合。2020年,江苏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成立并举办学术年会,南京、南通等地也分别成立市级破产法学研究会,有效整合法律院校、破产法庭、管理人协会、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成员单位等各方面力量,不断提升服务科学决策和法治实践的能力水平。
(五)加强破产审判机制创新。
中院层面,南京中院着力打造南京破产法庭、破产法学研究会、破产管理人协会、金陵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一庭三会”破产处置专业化格局,率先制定破产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处置工作指引,并在跨境破产上有所突破;苏州中院与招商部门对接建立破产资源信息库平台,实现线上VR查看资产;无锡中院探索开展预重整,审结省内首例上市公司预重整案件,推动破产管理人协会设立破产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涉破纠纷多元化解;常州中院联合管理人协会开展破产资金监管银行遴选,加强破产资金监管;镇江中院创建“破产资产池”,充分利用政府招商引资平台,盘活存量资产;泰州中院与工信部门共同建立企业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利用大数据对企业进行数字画像;南通中院率先推出集审判管理、资金监管、电子送达为一体的支云破产管理系统;淮安市委政法委将企业破产处置纳入“品质政法”考核,破产企业处置上升为县区综合考评项目;徐州中院构建保障破产企业退出市场及信用修复机制,探索“诉转破”工作机制。
基层法院层面,吴江法院在办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中,实行并总结出“十步法”;常熟法院开展破产案件公益管理人改革探索;江阴法院建立事后专项审计制度,开展破产案款核查清理;张家港法院将“投资者保护”“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中需要统筹解决的问题统一纳入府院协调工作机制;滨海法院出台依法保障化工企业关闭退出十项措施;靖江法院积极践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畅通污染企业退出绿色通道等。
除此之外,各地法院在管理人选任、执转破、诉转破、繁简分流、简易审理、预重整、合并破产、个人债务清理等方面积极创新、勇于探索,积累了不少经验。
三、工作打算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江苏法院将继续下大力气畅通企业破产退出通道,健全完善执行转破产工作机制,强化破产案件审限管理,加大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理力度,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切实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充分发挥破产制度挽救功能,加大企业救治力度,依法稳妥做好大型企业债务化解工作,综合运用重整、和解、预重整等手段积极推动企业再生。进一步优化“两庭、两会、一机制”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新格局,充分发挥南京、苏州破产法庭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各地法院组建专门破产审判机构或审判组织;充分利用破产法学研究会平台,构建破产法学研究与法治实践有效对接和合作机制;支持和指导省市两级管理人协会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加快推进管理人指定和动态管理机制改革;健全完善并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联动机制作用,在重点领域推动建立若干协调联动子机制。积极探索开展自然人债务清理、预重整、跨境破产、诉讼转破产等制度创新,积极参与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为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积累经验、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