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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江苏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
2024-11-18

目  录

1、综合运用多种破产制度工具,成功挽救大型民营企业集团
——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南京破产法庭)

2创新引入预和解程序,探索更多上市公司挽救方式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解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3、精准识别企业重整价值,积极赋能困境企业重生
——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重整、重整案(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4、出售式重整实现“腾笼换鸟”,协同式推进挽救配套企业
——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阿尔贝尔化工仓储(泰兴)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泰兴市人民法院)

5、以刑事手段打击破产逃废债,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
——宿迁通元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6、府院协同引入优质投资人,稳企稳岗提升企业重整质量
——格朗富(苏州)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7、精准识别、跨域联动,合力化解困境企业债务危机
——江苏集群图腾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集群软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高效配置排污权要素资源,推动地方经济绿色发展
——江苏荣泽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射阳县人民法院)

9、巧用行政协议容缺拍卖,破解无证房产处置僵局
——淮安市天中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涟水县人民法院)

10、运用破产和解挽救涉农企业,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江苏白龙马面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东海县人民法院)



案例1.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

25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关键词】大型企业、预重整、实质合并、破产不停产

【基本案情】

南京建工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建工产业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系江苏建筑行业知名大型民营企业集团,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等多项建筑业顶级资质,承建过省市多项“十二五”“十三五”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多次荣获鲁班奖、詹天佑奖等重要奖项。近年来,因企业转型、经营不善等原因,流动资金出现困难,并逐渐衍化为集团整体债务困境。

为化解债务风险,企业和债权人先期开展庭外重组。2019年8月,成立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债委会)并开展债务重组谈判。在金融债委会支持下,经债务人申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于2020年10月决定对南京建工产业集团等25家公司启动预重整。预重整期间,基本完成债权申报预审查,清产核资,预重整方案磋商、制定和意见征集等基础工作。通过预重整,企业集团的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客户资源得到稳定,在全面复工复产的同时,新增中标项目41个、金额合计约17.44亿元,企业营运价值逐步恢复。2021年6月,南京中院裁定南京建工产业集团等25家公司转入重整程序。同年9月,在综合考量关联企业资产混同程度、财产区分成本及债权人收益比较、整体公平清偿等因素后,南京中院裁定南京建工产业集团等25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同年12月,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积极引入战略投资人,注入外部优质资产,同时优化生产要素配置,重新搭建经营平台,上述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各组别审议表决通过。2022年4月,南京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贯彻新发展理念,综合运用多种破产制度工具,有效挽救大型民营企业集团的典型案例。本案是江苏迄今审结债务规模最大的破产案件,债务总额达1400余亿元,涉及债权人3200余户。

本案中,一是及时把握企业挽救时机,引导债务人先行预重整,积极探索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机衔接,稳步开展企业救治。二是审慎适用实质合并重整程序,采取“整合存量、引入增量、兜底补偿”等方式,多重保障债权人清偿利益最大化。三是通过营业保护,稳定企业经营,修复营运价值,逐步缓释风险。重整期间,82个在建工程项目均复工复产,40余个新增中标项目有序推进,保留了上下游5万余个就业岗位,梳理待发放农民工工资个人及账户信息3.86万人次,实现了“破产不停产”。本案生动体现了破产制度在推动企业重获新生、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兜住兜牢民生底线、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各方面的重要价值,为构建多层次、开放式、友好型的债务重组制度体系提供了有益借鉴。

(南京破产法庭)


案例2.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解案

【关键词】上市公司、预和解

【基本案情】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精细磷化工系列产品生产与销售的上市公司。受产业发展形势以及控股股东、关联企业破产影响,澄星公司陷入严重危机,自2021年5月6日起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1年11月5日,债权人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申请对澄星公司进行重整。经立案审查,给予澄星公司6个月庭外重组期限,由其与主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庭外重组期间,澄星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债权预申报和预审查、草拟和解协议草案等工作。同年12月31日,澄星公司与主要债权人达成协议,由主要债权人联动其他债权人收购该公司被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而形成的22亿应收款债权,以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2022年1月7日,根据庭外重组成果及经营现状,澄星公司向无锡中院申请破产和解。此后,澄星公司拟定和解协议草案,得到普通债权金额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的赞成票,并承诺投票结果在破产程序中仍然有效。同年3月10日,澄星公司将和解协议草案提交无锡中院。3月14日,无锡中院裁定受理澄星公司和解案及同意债权人撤回对澄星公司的重整申请。

2022年4月14日,澄星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表决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决议。根据协议,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立即清偿;普通债权10万元及以下部分能够获得100%立即清偿,10万元以上部分提供两种清偿方案供选择,保底清偿率20%。同年4月15日,无锡中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结和解程序。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的解决方案得到落实,并按和解协议草案进行分配。同年4月28日,无锡中院裁定确认和解协议执行完毕。8月15日,澄星公司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全国首例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上市公司破产和解申请的案件,进一步创新了上市公司的挽救方式。无锡中院引入预和解程序审查上市公司的破产申请,充分论证了和解的可行性,依托预和解成果,以最快速度完成和解案件审理全过程,为上市公司消除退市风险警示创造条件。在预和解过程中,澄星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债权预申报和预审查、财产状况调查、和解协议草案制定及谈判等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拟定了和解协议草案,该草案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直接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其执行也得到了保障。此前,上市公司的破产挽救几乎全部通过重整方式完成,一般需要调整出资人权益,对无过错的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利。澄星公司采用和解方式挽救企业,不直接调整出资人权益,中小股东未让渡利益,权益得到保护的同时,亦可分享上市公司挽救成果,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3.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预重整、重整案

【关键词】重整价值识别、预重整、重整投资人引入

【基本案情】

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力信公司)主营业务为新能源锂离子动力电池制造,投资规模约30亿元,拥有完整生产线和40多个整车车型配套,获得近300项动力电池技术方面的专利,是地方重点规模企业。2020年以来,该公司因经营资金严重不足,陷入债务困境,导致多起诉讼缠身。

2021年初,债权人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法院)申请对力信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开发区法院经过深入研判,认为债务人虽然面临短期债务危机,但其生产线完整、产能充足、经营持续、上下游产销网络畅通、研发团队稳定高效,有可供偿债的资金来源,具有极高的重整价值。2021年6月,根据债权人、债务人的申请,决定启动预重整。期间,260余家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额近30亿元。通过市场主导和司法指引,债务人和临时管理人有序完成了资产评估、债权债务审查、意向投资人招募、投资人尽调等工作,拟定的预重整方案获得多数债权人支持。

2021年9月,临时管理人向开发区法院申请终结预重整程序、并转入破产重整程序。依托镇江新区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属地政府、法院多次派员参加重整投资人招募遴选工作,监督并积极推进债权人、债务人及重整投资人之间的磋商谈判,协调重整投资人进一步优化重整投资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审议,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均一次性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6月6日,开发区法院裁定批准力信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抵押权综合清偿率由破产清算的50%增至100%,普通债权受偿率提高35个百分点。

【典型意义】

该案系人民法院加强破产企业重整价值识别,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探索运用预重整程序挽救盘活企业的典型案例。该案通过引入“债转股”模式及战略投资人,化解债务28亿余元,盘活土地24.98万平方米、房产10.83万平方米,确保500多名职工稳定就业,成功实现企业“涅槃重生”。一是充分发挥破产保护功能,完善重整价值识别机制,对困境企业及时、尽早采取挽救措施,降低债务人直接进入破产程序以及可能面临重整失败的风险,提高重整可行性。二是以市场化方式引入“债转股”清偿模式,通过增加公司净资产、缩减偿债资金、保证生产经营资金等方式,实现债权人、出资人等各方主体对公司持续经营价值的公平高效重新分配,促使债务人快速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提高重整效率。三是注重重整投资人的招募与产业创新赋能相结合,多渠道引入实力雄厚的重整投资人,共享产业链资源协同创新,以破产重整为契机打造更具市场竞争力的企业。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例4.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阿尔贝尔化工仓储(泰兴)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配套企业联动处置、出售式重整

【基本案情】

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贝尔公司)是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内较大的苯乙烯项目。阿尔贝尔化工仓储(泰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贝尔公司)是阿贝尔公司的配套企业,提供原料仓储、运输等服务。2019年以来,受母公司债务危机影响,两公司资金链相继断裂,无力偿还到期债务。2021年8月4日,泰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泰兴法院)依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阿贝尔公司破产清算案。同年12月2日,裁定受理阿尔贝尔公司破产重整案。

泰兴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发现阿贝尔公司持有多项稀缺资质,阿尔贝尔公司在沿江岸线拥有液体化工码头,两公司具有较高重整价值。泰兴法院因企施策,指导两公司管理人与债权人积极沟通,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决定对阿贝尔公司清算转重整。因两公司地理位置不可分割、业务范围互相配套,为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根据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投资人招募方案,泰兴法院指导两公司管理人合并招募投资人。经过两轮招募,意向投资人以7.33亿元的价格报名,同时提出以出售式重整作为投资方式。为实现重整目标,避免两公司破产清算,泰兴法院批准延长重整期限后,力促管理人、债权人与意向投资人进行了十多轮谈判,解决危废处置、税费负担、职工安置等诸多问题。最终,阿贝尔公司各表决组、阿尔贝尔公司除出资人组外的各表决组均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11月18日,泰兴法院裁定批准两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积极挽救破产企业,协同式推进配套企业破产重整的典型案例。一是注重民生安全。该案中,以共益债务形式协调借款3000万元,有效解决两公司因化工原料安全存储无法关停设备和近200名职工的就业难题,确保两公司设备运转、职工在岗、安全无虞。二是深化府院联动。成立由属地政府、法院、管理人共同组成的联席会议,在涉及安全生产、证照维护、税费缴纳等问题上,相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实现府院联动一站式处理,对案件顺利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创新重整方式。泰兴法院指导管理人引入化工行业的优质企业作为投资人,以资产出售方式对两公司进行重整,既公平对待各类债权人,又权衡重整投资人的利益需求,有利于投资人未来经营发展。四是实现共进双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助推重整投资人与属地政府达成投资框架协议,引入投资102亿元,创造就业岗位300余个,让闲置的土地再次“忙”起来,实现企业发展与地方经济双赢效果。

(泰兴市人民法院)


案例5.宿迁通元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打击破产逃废债、妨害清算罪、虚假诉讼罪

【基本案情】

宿迁通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元公司)原具有二级建筑资质,从2012年开始该公司先后承建30多个工程项目,因欠付1.4亿余元债务以及公司资产被转移、侵占导致信访不断。2020年3月6日,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宿豫法院)受理通元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由于回避等原因,2020年4月1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通元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宿城法院)审理。

宿城法院指定管理人后,经审计通元公司存在大量无凭证白条、收支不入账、随意处置公司资产等严重问题。管理人持法院出具的40多份调查令,经过半年调查核实,仍然无法还原公司真实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债权人对通元公司“假破产、真逃债”的信访不断,公司相关责任人王某、杨某也举报相关人员存在侵占公司财产行为并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管理人经过梳理,发现王某于2020年5月15日至5月18日,私自与某工程发包方结算并领取工程质保金501.59万元,管理人与王某核实后,王某仍然虚构事实和理由拒不退还;另外还发现杨某于2019年串通丁某隐瞒公司已偿还借款的事实,由丁某提起虚假诉讼,起诉通元公司并达成用相关房产17年租金抵债的调解协议。2021年12月,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和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杨某分别以涉嫌妨害清算罪、虚假诉讼罪先后予以立案。2022年6月1日,宿豫法院判处王某妨害清算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年6月2日,判处杨某虚假诉讼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刑事手段打击妨害破产清算行为,有力震慑破产逃废债的典型案例。破产逃废债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破产制度权威,必须持之以恒以最大力度严惩。本案中,针对相关责任人实施的隐匿公司财产并隐瞒不报、虚假诉讼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指导管理人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运用刑事手段严厉打击破产逃废债行为,不仅保障了本案的顺利推进,而且对一些心存侥幸,企图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转移、侵占公司财产的,起到了强烈的震慑效果和法治宣传作用。同时,本案还坚持以刑事侦查为突破口,通过调取侦查阶段的谈话笔录并结合举报线索进行调查,及时保全了相关责任人来源于破产企业的多处房产,并通过提起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等民事诉讼追收破产财产,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6.格朗富(苏州)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

【关键词】预重整、垫付职工债权、府院协同、公开竞价

【基本案情】

格朗富(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朗富公司)是一家以铸件铸造加工为主营业务的集团型生产企业。受多方面因素影响,该公司自2019年起陷入财务困境,并拖欠大额职工工资。职工陆续提起劳动仲裁并于2022年5月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格朗富公司名下虽有厂房、进口铸造自动生产线,但均设定大额抵押,若采取常规执行措施径行拍卖,不仅变价周期长、设备贬值率高,所得拍卖款是否足以清偿职工债权也未可知,而且已获批铸造产能指标的价值更无法体现。

经释明引导,格朗富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吴江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同时请求在重整申请审查期间进行预重整。吴江法院经审查,于同年5月27日决定对格朗富公司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吴江法院指导临时管理人利用其优势资源,两个月内协调第三方先行垫付了97名职工的598万元职工债权。同时,经公开招募、公开竞价,并征求辖区政府关于项目投资的意见,确定某轨道科技公司为投资人。8月31日,在临时管理人协助下,格朗富公司依据投资人提供的方案制作预重整方案并征求出资人、债权人意见。

2022年9月14日,吴江法院裁定受理格朗富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同年10月28日,格朗富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根据预重整方案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投资人将支付偿债资金1.41亿元,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全额清偿,745万元的职工债权、408万元的税款社保债权获得全额清偿,1.66亿元的普通债权进行分段清偿,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比模拟破产清算下的清偿率提高近20个百分点。同年11月4日,吴江法院裁定批准格朗富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预重整程序快速挽救有资产但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企业,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的典型案例。一是精准识别顺畅推进执破衔接。将具备破产原因但有挽救价值的被执行企业及时导入破产程序,有效保全企业营运价值,并为避免直接受理重整申请产生不稳定因素先进行预重整。二是先行垫付快速兑现职工债权。及时抓住有利条件,引入第三方先行垫付职工债权,使97名职工被拖欠两年有余的工资在两个月内获得全额清偿,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三是府院协同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将经营方案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专门征求辖区政府关于项目投资的意见,避免纯粹的减债式重整,确保重整质量。在两家意向投资人均符合辖区政府项目产业投资要求的情况下,通过组织公开竞价的方式,实现市场的充分竞争。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案例7.江苏集群图腾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集群软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关键词】实质合并重整、跨域府院联动

【基本案情】

江苏集群图腾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群图腾公司)系江苏省规模较大的高科技软件民营企业,曾荣登中国民营企业五百强,在软件产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公司注册地在徐州市。后因投资过度、市场经济环境下行等因素影响,该公司主要资产因多起诉讼、执行案件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最终引发企业整体债务危机,涉及86家债权人,债务金额高达27亿元。

2021年4月13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州中院)裁定受理对集群图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经调查,发现集群图腾公司以江苏集群软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群软创公司)名义在南京市投资兴建软件园,该项目位于南京市核心地段,占地面积42727.1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市场价值较大,但因项目烂尾已停工7年,引发欠付银行贷款、建筑工程款、职工工资社保等众多社会矛盾及金融安全问题,烂尾项目成为一道“城市伤疤”。

徐州中院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积极协调、充分发挥徐州、南京两地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指导管理人多方调研论证,明确了以上述烂尾项目作为核心资产进行重整的审理思路和处置路径。2021年5月31日,徐州中院裁定对集群图腾公司重整。同年7月21日,根据集群软创公司与集群图腾公司人、财、物高度混同的情况,裁定两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经公开招募投资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等程序,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7月13日,徐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目前,投资款已到位,在徐州中院与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的联动配合下,重整企业的核心资产软件园项目已完成过户,进入恢复建设阶段。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跨区域运用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挽救企业的典型案例。有的破产企业主要资产不在注册地,导致受理法院在沟通协调、财产处置等各方面工作面临较大困难,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充分依靠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发挥作用。当前,江苏已经实现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省市县三级全覆盖,党委政府对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这让跨区域协调变得更加顺畅,工作合力更足更强,本案即是生动体现。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8.江苏荣泽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绿色发展、要素资源配置、排污权交易

【基本案情】

江苏荣泽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泽公司)于2012年3月设立,主营纺织品制造、销售。经债权人申请,2020年8月28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射阳法院)裁定受理荣泽公司破产清算案。

经查,荣泽公司大部分财产已被执行拍卖或者经管理人定向征询快速变现,剩余未处置资产为排污权。该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三年,其中可以交易的污染物种类为化学需氧量、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氮、氮氧。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排污权交易制度尚未健全,射阳法院原先拟通过网络拍卖出售公司排污权。2021年2月21日,江苏省排污权管理(交易)信息化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并明确排污权转让应当在全省统一的排污权管理平台实施。射阳法院迅即指导管理人向平台提交出让申请,并积极与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沟通交流,在进入法定交易平台前引入网拍程序,确定买卖意向人及交易金额,充分实现荣泽公司排污权的市场价值。最终,荣泽公司排污权以溢出交易指导价174%的价格成功拍出,其所在园区四家同行业企业取得污染物排放指标。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灵活运用司法手段,推动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典型案例。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处置排污权,省内并无先例可循。本案中,为确保排污权顺利交易,射阳法院深入研判政策精神,创新交易方式,在进入排污权法定交易平台前,主动推介及利用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网络拍卖平台允许多个企业联合参与竞价,确定符合交易条件的企业和价格后,在江苏省排污权交易平台由主管机关审核进行协议转让。交易过程全流程电子化,行政审批系统和平台交易系统无缝对接,最终实现排污权要素资源高效配置,促进了地方经济绿色发展。

(射阳县人民法院)


案例9.淮安市天中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无证土地及房产处置、府院联动、行政协议

【基本案情】

淮安市天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中公司)系一家经营电动三轮车和太阳能相关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后因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债务,已停产多年。2021年4月21日,涟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涟水法院)依申请受理天中公司破产清算案。涟水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影响该案推进的难点在于天中公司的土地、厂房因欠缴土地出让金未能办理权属登记,若按照现状处置,可能因土地无法变现导致财产处置僵局,进而导致国有资产缩水甚至流失,更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若先举债再办证,则会加重破产企业负担,亦可能因后续诸多不可控因素引发更为严重的矛盾。

为破解无证财产处置僵局,涟水法院及时提请召开府院联席会议,指导管理人与涟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涟水县资规局)订立行政协议,经债权人一致同意,将欠付土地款设定为共益债务,将无证土地及厂房先行挂网拍卖,并在拍卖公告中披露协议部分内容即“天中公司资产拍卖所得款项优先清偿涟水县资规局合法权益后,涟水县资规局为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不动产产权登记提供帮助”,增强竞买人投资信心,最终实现溢价网拍变现,成功办理不动产权证。2022年12月7日,涟水法院裁定终结天中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江苏法院加强营商环境创新改革举措,优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程序的典型案例。破产企业无证土地及房产处置历来是破产审判中的难点、堵点问题。本案中,涟水法院加强运用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以会商纪要等方式有效推动解决这一问题。一是指导管理人与债权人多次协商讨论,由债权人自治确定“继续履约、打破僵局、办理权证”的工作思路,积极解决破产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二是提请召开府院联席会议,达成“设定共益债、合理缴费、盘活存量资产”的处理意见,促成管理人与涟水县资规局订立行政协议,合理调整土地出让金迟延交付的违约金数额,既为破产企业增加了偿债资金,同时也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是探索无证土地、房产“容缺拍卖、信息披露、确保办证”的处置模式,通过先签订行政协议后配合办证的方式,实现了案涉土地、厂房被高价竞得、仅历时两月就完成办证及过户的良好效果。

(涟水县人民法院)


案例10.江苏白龙马面业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关键词】乡村振兴、破产不停产、信用修复、府院联动

【基本案情】

江苏白龙马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龙马公司)曾是连云港市最大的面粉加工企业。由于不断增资扩产及受多种因素影响,导致资金链断裂、公司停产。截止到2018年8月底,该公司账面负债2.8亿元,严重资不抵债。2018年10月,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

2018年11月13日,东海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海法院)裁定受理白龙马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经管理人核查,该公司欠1879位农户7600余万元小麦款。经评估,该公司资产价值8300余万元,且主要资产均被抵押,若宣告破产,农户债权的清偿比例将为零。为此,东海法院充分借助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当地政府做好农户安抚及债权集中申报工作,尽可能争取农户支持。同时指导管理人面向全国招募投资人,组成招商团考察投资事宜。因多重因素影响,招商未取得突破性进展。东海法院及时将思路调整为企业自救,指导管理人制作继续营业方案,并积极促成各方达成两年期的预和解方案。后经管理人公开募集,有三位债权人同意出资800万元,帮助企业恢复生产。在预和解期间内,公司总体运营平稳。经营期满后,考虑到本案具备和解基础并且和解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东海法院根据白龙马公司的申请,裁定破产清算转入和解程序,并在债权人会议上顺利表决通过和解协议。2022年10月20日,东海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结案后,东海法院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就白龙马公司纳税、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司法执行等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推进更新金融信用信息。目前,白龙马公司的相关信用信息均已修复。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运用破产制度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典型案例。涉农企业破产,直接关系到农民收入和就业问题,更关系到地方农业发展、乡村振兴。本案中,东海法院通过不懈努力成功挽救涉农企业,得以让广大农户继续将粮食就近销售,既增加农民收入,又稳定农村就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东海法院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在组织保障、稳定维护、招商引资等各方面的积极作用,有效盘活企业资产,实现“破产不停产”,最终促成了包括1879位农户在内的2019位债权人达成和解,实现破产企业“破茧再生”。另外,东海法院及时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切实做好企业破产“后半篇文章”,为持续优化地方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了司法智慧和力量。

(东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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