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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权益!新《公司法》实施,这10个条款工会和职工需要掌握

肇庆工会
2024-10-11


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新修订的《公司法》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法治保障。
新《公司法》中有不少涉及职工权益保护、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及强化公司工会等方面的法律条款,我们梳理出10条释义与解读,供各级工会干部迅速、准确地掌握。




         


《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和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的关系是什么?


  

依据《公司法》第 1 条的规定,《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不仅在于保护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还在于保护职工利益。《公司法》第 1 条明确规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其立法宗旨之一。在某种程度上,《公司法》就是一部职工权益保护法,职工权益保护原则贯穿《公司法》的各项具体条款。职工具有多重身份,从公司内部视角来看,职工是公司的雇员,享有劳动者的各项权益,但是职工也可以是公司股东,成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股东的各项权益。职工还可以是公司董事,成为公司的管理者,享有董事的各项权益;职工也可以是公司监事,成为公司事务的监督者,享有监事的监督权益。从公司外部视角来看,职工是公司的债权人,享有债权人的各项权益,而且职工债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职工还可以是公司的代理人、占有辅助人、受托人等。显然,职工不仅是劳动者,还可以是公司的所有权者、管理者、监督者或债权人。


→参考法条

《公司法》第 1 条


→要点提示

职工权益保护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同时也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职工权益保护贯穿《公司法》的各个方面,体现在《公司法》的各项具体条款当中。

        


公司对职工的保护义务主要有哪些?


  

依据《公司法》第 16 条第 1 款的规定,公司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1)公司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自由缔结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保护、接受职业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组建工会、申请仲裁或诉讼等权益。公司应当积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


(2)公司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有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 82 条第 1 款)。


(3)公司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司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切实保护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4)公司应当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法》第 52 条)。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切实加强劳动保护,防范职业风险,实现安全生产


→参考法条

《公司法》第 16 条


→要点提示

公司对职工负担保护义务,公司未履行该保护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公司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劳动法》第68条)。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不仅能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效率,还能提高职工素质和技能,实现职工能力提升,促进劳动者的全面发展。


职工通过劳动不仅可以获得劳动报酬,而且还能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促进其全面发展和价值的实现,获得职业认同和尊重


→参考法条

《公司法》第 16 条


→要点提示

公司应当为职工培训提供经费支持和时间便利,切实实现职工接受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的权利。

    


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活动条件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公司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法》第4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劳动法》第7条)。


公司职工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包括活动经费、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等。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参考法条

《公司法》第 17 条


→要点提示

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是《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如果公司违反该强制性规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在哪些情形下,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依据《公司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1)改制。改制主要是针对国企改制,将传统国有企业改制为现代化的公司制,建立和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现代公司治理制度。改制与职工利益息息相关,公司研究决定改制的问题,应当听取职工的意见。


(2)解散。公司解散包括自愿解散、行政解散、司法解散和破产解散等。解散之后还涉及清算问题。解散会导致公司人格消灭,直接影响职工的就业问题,应当听取职工的意见。


(3)申请破产。公司作为债务人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一旦申请破产,如被法院受理,公司将进入破产程序,无论重整、和解还是清算程序,都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应当听取职工的建议。


(4)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公司的重大投资、重大营业转让、增资、减资、合并、分立、变更等经营方面的重点问题,都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应当听取职工的建议。


(5)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需要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


→参考法条

《公司法》第 17 条


→要点提示

可参照股东的建议权和质询权规则,进一步明确职工的建议权和质询权,切实加强和完善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制度。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是否需要考虑职工的利益?


  

依据《公司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职工向公司投入的人力资本,构成公司重要的资产来源,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职工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也应当考虑职工利益,公司获得利润,离不开职工的辛勤劳动。公司考虑职工利益,不仅是公司自身利益实现的基础,也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公司在做出经营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对职工利益的保护


→参考法条

《公司法》第 20 条


→要点提示

职工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职工利益。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等事项时,企业工会如何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特别是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时,工会有权参与整个过程,以充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在拟定变更决议或修改章程草案时,应邀请工会代表参与讨论变更事项,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集意见,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把工会和职工的建议纳入决策考量,确保职工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同时,公司应根据需要,制定详细的职工安置方案,保障职工的经济和福利权益。此外,工会应监督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依法履行对职工的义务,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参考法条

《公司法》第 35 条 (本条为新增内容)


→要点提示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等重要事项时,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尤其是工会应充分发挥作用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因解散或破产终止时,如何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公司因解散、破产或其他法定事由终止时,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同时,应采取妥善措施充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例如,通过召开职工大会、发布公告或其他方式,及时通知全体职工,以保证其知情权;制定详细的职工安置方案,包括经济补偿、再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等内容,并经工会和职工代表的充分讨论和认可,以确保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清算和转移手续等。


在公司解散或破产过程中,工会应代表职工参与整个程序中,以确保职工在公司终止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安置


→参考法条

《公司法》第 37 条 


→要点提示

公司因解散、破产或其他法定事由终止时,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司依法终止能够保护各方权益,尤其是要采取妥善措施确保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预防法律纠纷的产生。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是否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根据《公司法》第121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属于公司董事会内设的监督机构,其在某种程度上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审计委员会源自英美公司法,其主要职责包括审计财务报告、监督财务管理、合规审核和风险控制等。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应保证其中立性和独立性。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职工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能积极推进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充分实现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权。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还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参考法条

《公司法》第 121 条 (本条为新增内容)


→要点提示

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这可以更好地实现职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

     


《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


  

依据《公司法》第265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简称高管,其包括法定高管和章定高管。


法定高管不仅包括经理、副经理,还包括财务负责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财务会计、出纳不是高管,只有财务负责人(如财务总监)才是法定高管。法定高管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这里需要注意,是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而不是董事秘书。章定高管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人员,其主体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如可以包括法务总监、销售总监等。


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受《公司法》的严格限制和约束,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的限制(如《破产法》规定,高管获得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回、在破产清算时其工资按照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等)。当公司高管损害职工权益的,职工可依法向高管主张权利


→参考法条

《公司法》第 265 条


→要点提示

《公司法》中的高管包括法定高管和章定高管,公司职工也可以依法依章担任公司的高管。如果公司高管未尽到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损害了职工利益,职工可依法向高管主张损害赔偿。



本文转自学习强会、广东省总工会
点击“阅读原文”可阅览《公司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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