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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发出的协助过户执行通知系司法行为,虽因案涉房产无权属初始登记而未能过户,但不能因此而否定权利人已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此时的权利人仍可对抗针对案涉房产名义物权所有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案情简介
交通技协与宏华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宏华公司、西安华大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案涉房产作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交通技协,以抵偿宏华公司欠交通技协的债务。后交通技协与道科贸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交通技协将案涉房产转让给道科贸公司,该合同已经公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分局将上述房产直接过户至道科贸公司名下,但因案涉房产无权属初始登记而未能过户。后因道科贸公司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该房产由交通物业公司占有并经营。
另查明,西部信托公司与宏华公司、中航西北公司、交通技协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因宏华公司、中航西北公司、交通技协未依法履行义务,西部信托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案涉房产予以查封。交通物业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提出执行异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异议人交通物业公司的下属公司道科贸公司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之前,就已经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定取得涉案财产的所有权。裁定交通物业公司异议理由成立。
西部信托后提起异议之诉,但被驳回,其又向最高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