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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毛犬撞车受重伤,犬主人却要赔偿车主7000元,为啥?

法治日报 2021-04-22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崔妍


未拴绳的金毛犬横穿马路撞到行驶中的车辆,导致金毛受重伤、车辆受损。事后,车主李先生将金毛犬的主人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作为动物管理人没有对宠物狗采取拴绳、牵领等安全措施,也未尽到管理义务,判令其赔偿李先生汽车维修费7000余元。


据了解,王女士是位爱狗人士,饲养了一只大型金毛犬。2020年8月的一天傍晚,王女士在房山区遛狗时没有给狗拴绳,金毛犬与另一只狗嬉闹时,离开了王女士的视线。之后,金毛犬突然从路边窜向马路,与李先生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李先生的车辆受损,金毛犬也身受重伤。


事发后,李先生打电话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因为事发道路没有监控设备,李先生的车辆也没有行车记录仪,所以交警经过勘验现场后未能确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李先生将受损的事故车辆送至汽车修理店进行了修理,共花费车辆维修费7000余元。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先生事后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赔偿自己汽车维修费、车辆损坏贬值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在遛狗时,没有给金毛犬拴绳,也没有牵领它,对于金毛犬给李先生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王女士也未举证证明李先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故王女士应向李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据此,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


  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务必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携犬出门时应当对犬系绳且不宜过长,应由成年人牵领,不得携犬进入医院、商店、学校等公共场所,对于烈性犬(如藏獒等),只能圈养或者拴养,不得出户溜犬;如果自己饲养的宠物伤人,要及时协助受害人就医治疗;不要随便遗弃自己的宠物,如果被遗弃的宠物伤人,原饲养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路人,碰到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宠物也不要进行挑逗,如果是由自身挑逗宠物导致宠物袭击的伤害事件发生,饲养宠物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赔偿责任。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韩玉婷 常煜 李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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