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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火爆全网的“红头文件”是真正的“红头文件”吗?

张博 法治日报 2021-08-09


近日,一份文件火了!这份落款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文件中漏洞百出,不仅用句重复,且落款和内容自相矛盾,目前相关部门已启动问责程序。不过,这份火爆全网的“红头文件”是真正的“红头文件”吗?



其实,这是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是针对特定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就如何处理该申请作出的答复。从法律上看,该告知书是一个具体的行政处理,仅针对特定的相对人,就特定事项产生法律效力,不具有针对不特定对象能够反复适用的特点。这类行政行为,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红头文件”!


那么,哪些文件才算得上是真正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是一种日常用语,法律上对应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专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这类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法律用语所称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红头文件”的制定主体又有哪些限定呢?

“红头文件”的制定主体相当多元,上至国务院下至乡政府,只要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时就都可以制定。


关于“红头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国家是否做出过规范?

其实,早在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原文链接),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主体、范围、程序、职责、责任等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该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5月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共同构成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基础性制度。


《指导意见》将“红头文件”全部纳入合法性审核,其中明确规定,“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只有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另外,《指导意见》对合法性审核的内容和标准也作了统一规定,审核内容具体包括: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是否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


法报君说:

规范性文件要规范,

是法治政府应有之义!

文件只有讲得清楚,

老百姓才能看得明白。


感谢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立秋为本文提供的专业支持


来源|法治日报(作者:张博)

编辑|渠洋 朱婵婵 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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