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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吃,违法!

罗聪冉 法治日报 2021-08-09


去哪吃顿好饭?

相信很多人都有这样的习惯,

选择去一家餐厅吃饭,

一般都要上点评类APP看看口碑怎么样,

好评多就意味着值得去,

可是,这种“好评”真的靠谱吗?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统一行动,依法对杭州十余家组织免费吃饭刷好评的企业进行了突击检查。这些企业根据某些“网红”商家的需求,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组织大量人员前往商家,免费消费体验营造排队气氛,并在各种互联网评价平台进行虚假好评留言和高星级评价,扰乱正常的竞争秩序,误导消费者。


 

这次检查发现,

有百余家“网红”餐饮商家、

数十个类似的“吃饭”微信群、

数千名“吃货”涉及其中。

 

以杭州大学生小A的故事为例

 

小A加入了一个“杭州吃货福利群”,每天都有人发布“免费用餐”信息。小A带着室友报名去吃西餐。组织者提了不少要求:视频验证了她们的点评类APP账户等级,去之前要求按照指定的路径在APP上搜索这家店,并买指定套餐,到店后要报组织者给的暗号。吃完牛排,虽然味道一般,但小A还是按照要求,在点评类APP上发布了精心编制的好评和照片。截屏发给组织者后,买套餐的钱就转账过来了。

 

 


“好评”是假的,

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花出去的钱却是真的,

这事法律怎么看?

法报君带你一一厘清“评价”这些事! 

 

Q1.如何看待这种“免费吃饭刷好评”的行为?组织者、参与者还有商家各自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这种刷好评行为,实际上是向消费者提供了虚假的用户评价,使消费者对其产品品质等产生虚假的认知,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本质上是一种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同时,这种组织刷好评的行为破坏了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市场秩序,涉嫌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刷好评的组织者、商家可能会面临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另外,从刑法上看,组织者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故意设套虚假刷单,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对于刷好评的参与者,其明知涉及虚假宣传还主动参与,则属于共同侵权人,对消费者的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Q2.在日常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比较常见,就是在餐厅用餐时,商家会通过送菜、打折、升级服务等利益作为交换条件,“诱导”消费者给好评,怎么看待这种行为?

 

该行为与上述“免费吃饭刷好评”的行为,在本质上没有区别,不过是把给好评后的免单、返现变成了送菜、打折等利益,所以还是一种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法律依据: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Q3.网络时代,不管是吃饭还是购物,“高评价”变得越来越重要,于是就催生了“买评价”“刷评价”等乱象,那么,被消费者视为参考的评价信息属于广告吗?跟打广告有什么区别?

 

经营者组织刷好评的行为属于广告行为,而且是虚假广告行为。但正常的点评是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消费感受而对商品做出的一种评价,不属于广告行为

 

广告行为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从这里可以看出,正常点评的行为主体是消费者;而广告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这是两者的典型区别。

 

法律依据:

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Q4.如果消费者给了差评,商家自行或通过第三方对消费者进行辱骂、电话骚扰等,这种行为怎么认定?

 

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但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性。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Q5.对于自刷或邀请人免费试吃刷好评等违规手段,点评类平台有没有什么责任?为防止刷好评,平台应怎么监管或审核?

 

点评类平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商品信息。对于这种平台内经营者组织的刷单行为,如果点评类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却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那就要和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对于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平台还需要尽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这种刷好评行为,平台可从以下方面加强监管:一、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要尽到审核义务,同时要公示点评的规则,建立真实的评价体系;二、利用技术手段,对一些违规评价的用户进行监控,可以采取封号等处罚措施;三、对违规的平台经营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

利用违法手段得到的好评,

注定只是空中楼阁!

这也提醒消费者,

不要随意轻信网络评价,

更不要参与刷评刷单行为,

否则害人终害己!

 

感谢《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知产一部主任王俊林对本文提供的专业支持!


作者|罗聪冉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渠洋 李唯祎 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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