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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钱?哼,我离婚净身出户!|法官说法方言版(遵义话)
老邓欠钱不想还,他想了个“好主意”——和妻子离婚,家里房产、存款、汽车等都归妻子,300万元债务自己承担。
“还钱,我跟你讲还钱这辈子都不可能还的!”老邓说。
老邓的美梦能成真吗?请看视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杨德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策划/文字: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斌 董凡超
视频制作: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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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席锋宇 季天 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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