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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9期【案例分析】尾随他人妻子被曝光申请名誉权保护案

华政法援 华政法援 2024-02-20

撰稿:诉讼指导组 闫玉兴

排版:新媒体中心 陈湘

审核:新媒体中心 成菓 陈湘



导语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否则构成名誉权侵害。如果是真实事件发布则不构成名誉权侵害。本文将通过一审上诉案件,探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个人名誉权是否被侵犯以及发生冲突时的权利救济。


简要案情

2021年5月8日,被上诉人通过城市停车场个人微博向大连突发微博平台、大连新青年、大连城市九点半、旅顺圈儿、普兰店每时每刻、旅顺突发、微旅顺、大连企业会员服务中心、旅顺招聘求职信息微信公众号平台爆料,捏造上诉人“4次尾随”其妻子的不实事实,且附上上诉人个人照片和现场视频,从旅顺地铁站上车,河口地铁站下车行踪、庄河贯籍等个人隐私,且向社会征集上诉人骚扰其他女子的线索,对上诉人进行人格侮辱。


大连突发微博平台5月8日发文《女子地铁站内被同一男子多次骚扰,家属征集线索》文章,大连新青年微信公众号5月9日发文《大连地铁孕妻疑遭微笑男多次尾随骚扰,丈夫将其怒踹曝光》、“大连市九点半”微信公众号5月7日发文《大连男子地铁搭讪、尾随,警察来了都管不了,寻求线索》,随后旅顺圈儿、普兰店每时每刻、旅顺突发、微旅顺、大连企业会员服务中心、旅顺招聘求职信息微信公众号以及搜狐网、一点资讯、网易订阅、网易新闻上的“大连e族”进行发文传播,全网总计点击阅读量超过14万次。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2.被告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

3.被告赔偿原告一个月误工费8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


本案中上诉人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停止侵害其名誉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一审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对上诉人名誉权的侵权,未予支持其诉讼请求,符合上述规定。


关于上诉人认为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构成侵权,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因其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被上诉人为了保护其妻子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借助网络平台等相关媒体对可能存在骚扰其妻子行为的人进行谴责或征集线索对骚扰行为追究法律责任,被上诉人的相关行为未超过自我保护的范畴,结合相关平台及媒体转载或刊登的相关内容,并未确认为上诉人,亦不存在诽谤和侮辱性的语言,现上诉人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行为和其社会评价降低,其认为被上诉人侵犯其名誉权的主张,证据不足,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犯罪以及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真正侵犯了上诉人的名誉权。《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果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都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为了公共利益舆论监督等行为进行正常的新闻报道的,如果因此影响了相关人员的名誉,不承担民事责任。



随着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的蓬勃发展,造谣诽谤行为由线下向网上延伸。借助视频剪辑拼接、杜撰图配文、捏造画外音、“深度伪造”技术等手段,造谣诽谤带来的影响波及范围更广影响更大,很多人深受其害。民法典人格权编对公民个人的名誉权进行了详细规定。通过造谣诽谤侵犯名誉权的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则要承担行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


案例中,一审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对上诉人名誉权的侵权,未予支持其诉讼请求,符合上述规定。被上诉人的相关行为未超过自我保护的范畴,结合相关平台及媒体转载或刊登的相关内容,并未确认为上诉人,亦不存在诽谤和侮辱性的语言,现上诉人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行为和其社会评价降低,其认为被上诉人侵犯其名誉权的主张,证据不足,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名誉权作为公民的绝对权,受到依法保护,但是对于名誉权的保护,需要合法。对于为了公共利益和舆论监督进行的新闻报道,不应当认为是损害了被报道公民的名誉权。


如果上升到刑法层面,公然侮辱诽谤案件也是自诉案件坚持不告不理原则,公民保护自己的合法名誉权,应当有足够的证据作为支持。


本文由法援同学自己撰写

不足之处望各位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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