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检法司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推动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有序办理
为依法及时从重、从快打击破坏疫情防控的相关犯罪,着力维护经济社会大局稳定,加快轻罪案件办理进度,防止超期羁押,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同时确保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接触,防止疫情传播,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规范、高效运用信息化技术办理刑事案件的通知》,对疫情防控期间发挥信息化技术优势办理刑事案件作出规定。
《通知》指出,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通知》强调,对于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以及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犯罪,要快侦、快捕、快诉、快审、快结,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依法严惩、震慑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通知》指出,疫情防控期间,对于被告人在押的轻罪案件,如按照传统方式办理与疫情防控要求不符,暂缓办理又可能面临超期羁押、期限延误,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影响有效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效果。为支持和服务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更好地兼顾疫情防控和刑事案件办理,《通知》要求,要坚持依法公正与高效便捷相结合的原则,在确保公正审判、符合保密和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在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办案人员不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开展刑事诉讼各项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轻罪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情况,可以利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箱、微信、视频、光盘等方式,完成卷宗流转、文书送达、指派援助律师、律师阅卷、证据交换、开庭审理等工作。其中卷宗流转、证据交换采用光盘流转和交换。各地要充分运用已建成的远程庭审、远程提讯、远程送达系统办理案件。
《通知》要求,要依法加大轻罪案件非羁押措施和非监禁刑的适用,对于认罪认罚,符合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适用非羁押措施。符合判处缓刑、单处罚金和管制条件,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可以对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被告人依法判处非监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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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贾共鑫、梁富海、武迪审核:程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