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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间赛跑!这家法院紧急解除某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失信名单和冻结账户

豫法阳光 2022-01-18

“新冠肺炎”疫情

牵动着我们每个人的心

在这场战役中

我们每个人都是“当事人”


“你好,我公司申请解除部分执行措施!

2月6日临近下班时,西工区法院执行局接到这样一则急电:洛阳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来电咨询,请求法院解除部分执行措施。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中案件有3件,之前已被采取了冻结公司名下某银行账户(目前账户内无存款)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疫情期间,该公司因其经营范围涵盖生物技术研发及技术咨询、抗(抑)菌制剂生产销售等,被纳入洛阳市辖区内医疗物资生产调度企业名单。特殊时期,该公司为迅速投入复工生产防疫物资,急需解除执行措施。

你公司已解除部分执行措施,安心生产!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西工区法院执行局高度重视、急事急办,告知其尽快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和相关通知文件。次日,该公司提交了相应材料,执行局紧急研究合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考虑到防疫物资生产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复工生产对提高偿债能力的有利性,决定准许企业的申请,遂依法紧急解除了洛阳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失信名单和银行账户冻结措施。解除执行措施后,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联络,获得了申请人的理解和支持,同时,执行法官也与被解除执行措施企业进行了约谈,告知其一定要把握好机会,用实际行动把自己的信用从“临时修复”恢复到“永久修复”。被解除执行措施企业表示,一定保证抗疫物资的产量和质量,疫情结束后获得的货款将最大限度用于偿还债务。
从接到企业申请书到办理完毕,西工区法院仅用了一个小时,为企业争取资金、加快医疗物资生产畅通了渠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查封及删除被执行人失信信息。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目前,在疫情蔓延的情况下,防疫物资存在大量缺口,提升防疫物资的产量迫在眉睫。本案中,被执行人洛阳市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为:生物技术研发及技术咨询、抗(抑)菌制剂生产销售等。该公司目前已被纳入洛阳市辖区内医疗物资生产调度企业名单。依法紧急解除本案被执行人的失信名单和银行账户冻结措施,符合上述法律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同时能为企业争取资金、加快医疗物资生产,有助于打通医疗物资政府调度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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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贾共鑫、梁富海、武迪审核:程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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