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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别人按喇叭将人打伤被判赔偿又获刑,“路怒”莫触法!

豫法阳光 2022-01-17

阅读提示

“路怒症”就是带着愤怒去开车,俗称“开斗气车”,在交通违法行为上表现为强行变道、超车、违法抢行、不按规定让行等。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因“路怒症”引发的交通事故起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因“路怒”引发犯罪的案例也不在少数。4月9日,灵宝一司机因不满后车司机按几下喇叭将其打伤,不仅赔偿对方10万元,还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当初是自己对交通规则不熟悉,后面车司机就是按几下喇叭催促我可以直接掉头,我就冲动之下开车追上去,和那名司机发生冲突,现在想来真的是后悔自己当初的行为……”当被告人申某收到灵宝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刑事判决书后说道。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8日早晨,在灵宝市函谷路某小区门前路边,被告人申某在等红绿灯时,因被害人苏某在其后面按喇叭催促,使被告人申某违反交通规则,被告人一气之下追上被害人与其发生争执,引发打架,致苏某左腿受伤。经法医鉴定,苏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申某与被害人苏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申某赔偿苏某损失10万元,被害人苏某对被告人申某表示谅解。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申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法院判决


灵宝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申某犯罪以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能够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认罪认罚,对其可依法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当初是自己对交通规则不熟悉,后面车司机就是按几下喇叭催促我可以直接掉头,我就冲动之下开车追上去,和那名司机发生冲突,现在想来真的是后悔自己当初的行为……”当被告人申某收到灵宝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刑事判决书后说道。




法官提醒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随着城市汽车普及率的提高,司机朋友更要遵章守纪、文明驾驶,学会谦让和体谅,切勿做“路怒族”,意气用事导致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等到冷静下来,却已经追悔莫及。



延伸阅读

路怒症的几种表现


1

开车“骂人”成常态


2

驾车情绪容易失控,一点儿堵车或碰擦就有动手冲动


3

喜欢跟人“顶牛”,故意拦挡别人进入自己车道


4

开车时和不开车时脾气、情绪像两个人


5

前面车辆稍慢就不停鸣喇叭或打闪灯


6

危险驾驶,包括突然刹车或加速、跟车过近等



“路怒”者容易触犯的法律问题





    




“路怒”之时强行超车,“怒”出交通肇事罪


案例

2016年5月9日上午,沈某驾驶奔驰轿车在石桥路遇到杜某驾驶的本田轿车,就准备超车避开杜某,可他往左打方向,前面的本田车就往左开,他往右打方向,本田车就往右开,如此持续了好几分钟。沈某寻了个空当超车成功后,便挡在本田车前不肯避让,还故意急刹车。杜某气急之下,一踩油门欲强行超车,由于操作不当撞翻了奔驰车,沈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杜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刑事拘留。

点评

这是一起因开斗气车而引发的犯罪。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交通违法行为,且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即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杜某开斗气车,又违法强行超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路怒”别车,“怒”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

2015年6月24日下午,姜某驾驶面包车前往开发区接其亲朋五人,行驶至某路口时,黄某驾驶的车辆阻碍了姜某正常行驶,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经劝解平息。当双方车辆行驶至某公路时,姜某欲超车,黄某不让,并多次变道和占道。车行驶至阜阳北路与龙湖大道向北800米处时,黄某降低车速,在侧前方逼迫姜某车辆靠左边行驶,最终导致姜某的面包车侧翻,车上六人受伤(均为轻微伤),车辆受损。黄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点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与放火罪、爆炸罪等均属于故意犯罪,共同本质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法定刑也相同,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危险方法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险方法,如驾车冲撞人群、醉驾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扩散病菌等。

公路上车多且车速较快,胡乱变线不仅违法,而且潜在交通危害极大。黄某为了阻止姜某超车,多次减速变道,这显然是一种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从主观方面看,黄某明知对方车上载有多人,逼堵对方车辆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却放任该危害后果发生,其行为显然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路怒”暴打对方,“怒”出寻衅滋事罪


案例

2015年5月3日14时12分,张某驾车驶过立交桥时,车辆一直处于从左往右第三车道。此时,驾车并处于第二车道的卢女士突然切换到第三条车道,别了张某,张某急刹车导致车内的幼儿受惊大哭,车也被逼出了三环主道,险酿事故。张某“路怒症”爆发,追上卢女士反别一下后迅速向前行驶,卢女士又加速追赶上来,再别张某,并摇下车窗大吼。之后,张某将车子向左转向并停车,卢女士也被逼停。张某下车后将卢女士暴力拉下车拳打脚踢,暴打时间长约2分钟。经诊断,卢女士面部多处骨折,轻微脑震荡。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拘。

点评

本案中,卢女士有错在先,但并不意味着张某打人就“情有可原”,卢女士挨打就是咎由自取。在现代法治语境下,任何任性的“以恶制恶”的滥施私刑行为,都是非法的,要受到法律制裁。《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罪的构成不以伤害程度为要件,只要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即可。

本案中,张某为发泄愤怒,将卢女士强行拖拽下车,当街暴打时间长约2分钟,造成卢女士面部多处骨折,轻微脑震荡,应当属于性质恶劣,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由于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是想象竞合犯的关系,应当选择一个重罪处理。如果卢女士不构成重伤,对张某应按寻衅滋事罪处理;如果构成重伤,则应按故意伤害罪处理。

“路怒症”发作除会引发上述犯罪外,还会引发杀人、故意毁坏财物、危险驾驶、聚众斗殴等犯罪。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路怒族”息怒,文明驾驶车辆。






素材来源:灵宝法院、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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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贾共鑫、梁富海审核:程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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