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看!省法院前瞻性调研,建议涉新冠疫情房屋租赁纠纷这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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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下好审判“先手棋”。4月2日,省法院民四庭组织郑州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召开涉新冠疫情房屋租赁纠纷座谈会,深入研讨涉新冠疫情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如何妥善办理。
省法院民四庭庭长周志刚指出,新冠疫情对社会生活冲击是全方位、深层次的,特别是对人财物流动性的抑制力,对市场交易稳定性、连续性的冲击力都非常明显。而那些对经济流动性的依赖度强的行业和抗风险能力较弱的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冲击更大,体现在中小微企业上尤为突出,相当一批中小微企业正在履行的各类民商事合同的稳定性遭受破坏是大概率事件。日前,银基商贸城、黄河路批发市场等一批复产复工后发生的群体性聚集事件就是这类“低燃点”隐患易发多发的风向标。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处理的末端,不可避免有下“后手棋”的劣势,但从服务经济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工作大局出发,从统一裁判尺度、公平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职能定位出发,提前谋划,下好“先手棋”,对冲疫情影响,是审判工作的应有之意。
与会人员围绕涉疫房屋租赁纠纷现状、诉讼走势预判、核心法律适用、裁判标准的统一等问题进行了研讨调研。基层法院一线办案人员还汇报了辖区租赁纠纷现状、已受理案件的变化情况,介绍了典型案例和加强诉源治理、关口前移、与政府协调、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风险提示、小额速裁等好的经验做法。
会议形成以下几点共识。
一是要以认真学习省法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案件的工作指引》为契机,再次对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进行系统对照学习。《指引》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原则在涉疫情案件的适用做出了类型化的解读,同时也对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几类具体合同类型做出了操作性很强的规定,通过对《指引》的学习和运用,可以更加深刻地理解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原则的真意,更加准确地把握合同的解除条件和变更标准,而不能大而化之,一刀切地按照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来处理。
二是高度重视诉源治理和诉调对接,依靠党委政府的力量靠前化解一大批涉众型纠纷。银基商贸城、黄河路批发市场、升龙国际等一批涉众型纠纷的化解,主要依靠的是当地党委政府的力量。相对于法院自身调解手段的缺乏,党委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以及所能采取的税费减免等强有力的政策性措施,对于纠纷化解具有更大的优势。郑州以金水区法院为代表的基层法院至今受理此类案件不多,很大程度上是党委政府的工作做得到位。加强诉源治理,在诉前、诉中依靠党委政府的力量化解矛盾是处理涉疫情案件非常重要的一条经验。
三是要通过办理一批案件树立正确裁判导向,彰显司法的公正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律最好的解读方式是办案,无论是法律的规定还是省法院的指导意见,都需要通过办理一批案件才能发挥作用。为此,要树立类型化思维,分门别类地发现问题,总结审判经验;要树立大数据思维,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易发多发的热点焦点,集中攻坚;要树立条线审判思维,及时进行上下级法院、法官的交流联动,促使案件办理标准的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通过办理一批裁判尺度统一、符合人民群众价值判断的案件,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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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贾共鑫、梁富海审核:程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