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签名,假材料,打官司还能“忽悠”法院?这俩当事人悲催了
近日,新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进行处罚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因提交虚假代理材料严重妨害诉讼秩序的不诚信行为分别被罚1万元、2千元
为使鉴定意见更为客观,因原告代理人向本院提交的委托代理材料中的授权委托书、鉴定申请书,均有原告本人签字,故将上述材料作为比对材料送交鉴定机构。
在鉴定过程中,原告述称其代理人上交的两份材料的签名,并非其本人签字。
在质证过程中,经原告及其代理人再次共同确认,均称代理人上交的两份材料非原告本人签字。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裴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应该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阶段对代原告签名行为予以认可,其行为本身就是“知法犯法”。
两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虚假陈述、不诚信诉讼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罚款2000元,对诉讼代理人张某罚款10000元。
该案代理人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未提出复议,并按期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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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诚实守信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
在诉讼活动中,依法、诚信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是基本行为准则,更是法律的明确要求。当事人作虚假陈述不仅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审判秩序,增加诉讼成本,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动摇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损害法院公信力。
对于虚假陈述等不诚信诉讼行为,河南法院会一如既往积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促使当事人守住诚信诉讼的底线,树立社会诚信风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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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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