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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十一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②

厦门税务
2024-08-28


易错事项01混淆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

实践中委托研发合作研发往往容易混淆,而两种方式下对应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处理不同。

对于委托研发而言,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同时,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得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合作研发项目则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温馨提醒:委托、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局登记。

02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未分别核算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实践中,企业有的研发人员和研发设备,同时从事或用于生产活动。应对该研发人员的工作情况和研发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分配。

03混淆不同口径下的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的归集通常有三种口径,即会计核算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三种口径之间存在一定差异(详见下图),企业在归集和核算时应注意把握和区别。


04不重视研发过程记录的收集整理

企业应提供覆盖研发全过程的原始研发记录。应注意

1.无论成败都要求提供研发记录。

2.有知识产权不等于实际开展研发活动。如企业无法提供原始研发过程记录,仅提供专利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证书、会议记录等,可判断为无原始研发过程记录。

3.委托研发也必须提供研发过程记录。

4.技术开发(委托、合作)合同经科技局登记


申报表填报范例


接下来手把手带大家填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0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选择使用2015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及其优化版的,选择“2015版”;纳税人选择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选择“2021版”;纳税人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选择“自行设计”。

02《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有研发活动且单独核算填列第19行。

0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纳税人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选择填报不同行次,当纳税人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使用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时,第3行“(一)人员人工费用”、第7行“(二)直接投入费用”、第16行“(三)折旧费用”、第19行“(四)无形资产摊销”、第23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第28行“(六)其他相关费用”等行次下的明细行次无需填报,上述行次不执行规定的表内计算关系。

04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需注意:

1.企业集团集中研发的研发费用分摊需要关注关联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的规定,企业集团开发、应用无形资产及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整体战略,包括主要研发机构所在地和研发管理活动发生地及其主要功能、风险、资产和人员情况等应在主体文档中披露。

2.表间表内数据比对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系统自动比对表内数据,如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明细表》中研发费用金额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的研发费用金额进行比对,请关注易错事项,并关注与会计数据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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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企业所得税处  火炬高新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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