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考虑申请……宣告我太太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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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海上失踪三年后,他终于推开了这扇门
谢秋 律师
2015年毕业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曾就职于广东珠江投资集团多年,负责商业地产中心法务工作,擅长房产类案件及公司法律业务。
看穿法律故事
星期一早上总会有点堵车,所以到律所的时候,已经比平时上班的时间晚了。
前台小于笑嘻嘻地告诉我:“2号会客室有人等。”
见我走到跟前,又小声说:“忧郁型帅哥哦,两个90分。”
这几个小姑娘,私底下对客户的颜值有一套打分标准,有两个打90分,应该是很可以了吧。
然而进会客室后我有一点小失望,不是我喜欢的类型,虽然眼睛很大,衣着也非常得体。
对方当然不知道我无聊的心理活动,微笑着起身打招呼:“谢律师你好,我是陈总介绍的,姓赵,之前通过电话。”
听到这个儒雅的声音,我想起来上周确实接过陌生来电,说有法律问题想当面咨询。当时我回复:“周三之前的上午都在律所,可以直接过来。”
我坐下问他想要咨询的事情是什么,赵先生的笑意消失在嘴角,搓着手说:“我在考虑申请……宣告我太太死亡。”
说实话我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咨询,一时间还不知如何反应。只听他继续缓缓说着,他的太太是在三年前,和同事一起去了东南亚的一个岛国旅游。
然而游船出发不久,就因为突发的恶劣天气影响与陆地失去联络,包括多名中国人在内的乘客和两名船夫从此杳无音信。搜救工作进行了差不多一年,没有进展。
“无人生还。”他小声说,“一开始还是抱着希望的,然而,已经过去三年多了。岳母到现在还完全不能接受,说一定会回来。可是我,觉得已经没有什么希望了。而且,那个,我现在有想正式交往的对象。”
我听说过这次意外事件,多少能体会到赵先生的心情。
所谓夫妻,朝夕相对也会有人因绝望渐生而一别两宽,何况是深陷于这种如黑洞般漫无边际的煎熬之中。
当然,据说失踪人员的家属中也有很多人不愿放弃,还在坚持等待。
法律上之所以建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是因为如果一个人长期下落不明,近亲属将会面临很多问题,比如配偶无法再组成新的家庭,其他亲属无法处置家庭财产,因此要通过法定的程序给予利害关系人申请的权利。
对于申请宣告配偶死亡的失踪者家属,我认为可以理解,毕竟不是说等待坚持久的就更高尚些,世间这两个人的感情独此一份,无法量化、无从比较,只能在可以彼此陪伴的时间里,且行且珍惜。
于是我客气地说道:“一般来说,宣告死亡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但如果失踪人因为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就可以向她的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了。如果在意外事件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也可以不受这个两年的时间限制。”
他像是松了一口气:“之前听说是四年,还有点担心时间不够。两年的话,其实已经够了。现在的这个,是我的同事,这几年一直帮忙照顾我和孩子。我确实不想,用已婚的身份让她等太久。”
虽然从理性的角度出发觉得可以理解,可作为已婚女性,我还是对这种“只见新人笑”的情况,有那么点小小的反感和抵触,于是泼冷水道:“可能也不会太快,你要有点心理准备。法院受理申请之后,要发出公告寻找下落不明的人。宣告死亡的公告期要一年,因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要有关机关证明没有生存可能的,才能把公告期缩到三个月。”
“明白。”他点点头,脸上竟略过一丝羞涩,“我也没有那么急迫。不过,岳母之前一直反对提这个事情。现在家里人给做了工作,她也只同意申请宣告失踪,用来处理我太太名下的一些资产。可是我觉得只宣告失踪的话,解决不了目前自己面对的问题。”
“确实,宣告失踪主要解决的是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宣告死亡才能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不过《民法总则》里有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嗯,那我也要跟岳母再商量,尽量征得她的同意。岳父去世得早,我太太是岳母一手带大的。我确实不太忍心直接越过她去做这个事情。”赵先生的声音很平缓,听得出平时也是一个温柔的人。
看到他面露难色,我忍不住说:“司法解释里规定,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之分,作为第一顺序申请人的配偶如果不进行申请,第二顺序的父母、子女以及后面顺序的申请人,都不得申请。
“所以,连法律都承认,一个人的下落不明,对配偶的影响是最大的,不管是父母还是子女,都无法比拟。除了感情因素外,财产处理问题上受影响最大的肯定也是配偶,毕竟两个人婚后的绝大部分资产都被列为共同财产,绝大部分债务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却再也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父债子还。”
“对了,说到共同财产的问题。”赵先生挺直了背,“如果被法院宣告死亡,她名下的那部分财产会发生继承对吧。”
“法律上的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开始了。如果是被宣告死亡的人,以法院做出宣告判决之日为死亡日期。像这种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最终被宣告死亡的,法律上的死亡日期是意外发生之日。”
赵先生又犹豫了一下:“听说除了配偶之外,父母和子女也都有继承权。存款和一些有价证券,我可以全部给岳母,但现在住的房子,希望能登记在孩子名下。儿子长大之后,我和现在的那位,可以重新买房子搬出去住。”
“如果是婚后买的房子,你和太太各自占50%的产权,你太太正式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她名下的50%开始发生继承,夫妻其他共同财产基本也是这个原则。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遗嘱,就要按法定继承,也就是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和程序进行。第一顺序继承人很明确:父母、配偶、子女。这三类人,按法律规定是要均分被继承财产的,但如果协商一致的话,当然可以按照你们协商的结果来进行处理。”
“那个……”他踌躇了一会,还是开口说道,“我知道生存可能性已经几乎没有了,但是万一,万一有一天,人回来了。”
“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她本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你们之间的婚姻关系,从死亡宣告之日起就终结了。
”如果将来人真的再出现,死亡宣告被撤销的话,婚姻关系会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如果那个时候你已经再婚了,就不存在自行恢复的问题。至少,你们在法律上没有直接的关系了。”
“可我还是希望她能回来,就算到时在法律上不是夫妻了,她也还是我儿子的母亲。”赵先生的脸上,似乎又露出隐忍的悲伤,“我原来以为,有希望总是好的。可慢慢觉得,希望一点点的破灭,却始终不丧失殆尽,好像才是最折磨人的。”
我喜欢跟当事人就事论事,不太习惯这种情绪渐浓的场面,也觉得确实没有什么言语能带来实际的安慰,只能清清嗓子,说回自己擅长的法律问题:“对了,如果出现了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情况,对方是有权要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她名下财产的人,全部返还的。实在无法返还的部分,也要适当给予补偿。”
“这个明白。”他看看手上的腕表,起身跟我告别,“太感谢了,打扰你这么久,咨询了这么多问题。我再跟老人商量一下,确定之后,应该还要劳烦你代为办理申请的事情。”
我送他进电梯,返身再次经过前台时,又见小于睁大眼睛问我:“谢律师,这个当事人,为什么看起来,那么忧伤?”我笑了笑没说话。
除了不能透露当事人信息之外,我也确实不知道,怎么让这个还没谈过恋爱的小姑娘,明白这种长时间无望等待的悲伤。
半个月后,我作为代理律师,带着赵先生签好的《授权委托书》和《宣告死亡申请书》,走进了区法院的立案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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