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知灼见】案外人针对侵害己方权益的仲裁裁决、仲裁调解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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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仲裁程序的不公开性特点,案外人对于侵害己方权益的仲裁裁决往往后知后觉,案外人可以如何救济?《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申请人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但是却未赋予案外人救济渠道。
李丽莉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2018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赋予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解决了主体资格问题,同时也明确了管辖法院、提出条件、审查标准等,此规定填补了案外人救济途径的空白。依照上述规定,案外人如需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如何提起?程序应如何走?主张应如何提?
管 辖 法 院
向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如执行案件已经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移交原执行法院。
审 理 程 序
①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且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仲裁执行案由执行局的执行实施部门负责执行,但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将另案、另组合议庭予以审查处理,原处理执行案件的执行法官并不参与审查。
②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审批,可以延长一个月。
即审查期限最长不应超过三个月。
提 出 时 点
①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此处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执行程序终结。
例如所涉及的标的为A房产,A房产被法院强制拍卖,则应当在A房产完成变更登记至买受人名下之前提出。如果标的物已经易主,不再属于被执行人,此时的救济途径不再是申请不予执行,而应当另诉侵权,或者基于其他法律事由另循法律途径救济。
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30日内提出。
逾期提出的后果为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则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
已经知道法院对标的采取措施超过30天,但囿于法律未赋予案外人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而一直无法救济,在2018年3月1日施行新规定后,能否基于新赋予的权利提出申请呢?
笔者认为在案外人确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且标的物亦未处置完毕,在新规定初始赋予案外人权利的时候起算时效,允许进入审查程序,从更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人的角度进行解释。毕竟时效的设置是为了防止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大觉,但并非要堵住积极维权但因原法律规定暂缺未能行使权利者之路。
案 外 人 可 以 主 张 的 理 由
①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
②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在案外人确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且权利或者权益合法、真实,并满足了以上①②两点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可获得支持。
法院将依照案外人的主张的事由进行审查,未申请的不予审查,但仲裁裁决可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秉承民事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严格限定审查范围,法院不得依职权无限制的扩大审查事项。
关于不予执行的申请事由,新规定赋予案外人的范围较《民事诉讼法》赋予被申请人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事由略窄。
被申请人能够提出不予执行的事由包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不予执行的申请获支持后可行使的权利
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案外人可以申请执行回转或者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不予执行的申请被驳回或不予受理的救济
案外人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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