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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知灼见】 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事故认定书复核程序的思考

邓舟毅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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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最近在代理一单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发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期限规定与诉前财产保全期限规定存在冲突。即一旦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如果当事人随后又申请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时间一般会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间之后),当事人就会面临两难选择:

  • 起诉,复核被迫终止,事故认定书推翻要到法院环节,而司法实践,法院推翻交警事故认定书很少见

  • 不起诉,等复核结论,诉前财产保全(扣货车)到期解除,以后赔偿就没有保障


邓舟毅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案例

2016年某日,驾驶员A驾驶货车与路人B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路人B严重受伤,发生交通事故后路人B立即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事故货车);事故发生地的某县级交警机构经调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例如在财产保全后第10天)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A承担主要责任,路人B次要责任。路人B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有异议,认为驾驶员A应该负全责,于是路人B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起书面复核申请,希望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公正的事故认定书。


附相关法律规定:

1、根据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 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即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要在三十日内出具。


2、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即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回到案例,问题出现了,路人B诉前财产保全剩下的起诉期限不到二十日了,而事故认定书复核还要等三十日左右才有结果,因此才有本文开头提到当事人两难选择。 


针对这种情况,确实存在着不同的选择,只是提出来讨论的不是说要我们分析多种选择的优劣,只是想讨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关于复核这个程序设置的价值,以及出现与诉前财产保全相关规定发生碰撞的时候,我们的立法是否有过反思,是否有想过在这个并不相关的程序里面存在冲突,其实也是公平、正义、自由之间的冲突!


新法的改动是小改动、大进步

值得高兴的是,翻看即将在5月1日起实施的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终止复核就只有一种情况:第七十五条 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因此申请人启动的复核程序,只有申请人主动选择撤销复核申请才会终止。


这只是个小改动,但避免了当事人两难的选择,体现了立法者至少把权利还给申请人,不只是立法技术的进步,还是立法思想的进步,又何尝不可以上升为法治进步!这样的一个小改动,却是个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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