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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证明书,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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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上午,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陆女士从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法官助理手中接过加盖法院公章的离婚证明书,这是上海一中院发出的首份离婚证明书。 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了离婚判决书后,主动做起“加法”,向当事人另外发出离婚证明书,主要是从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角度出发,体现了家事审判专业化、人性化、社会化的改革方向。


而在此三个月前的1月18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也曾发出全市首份“离婚证明书”。


去年3月29日越秀区人民法院也曾发出广州地区首份“离婚证明书”。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两种方法:一是到民政局登记,领取离婚证;二是到法院打官司,由法院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对于经法院裁判离婚的,遇到房屋买卖、银行贷款等需要证明婚姻状况时,均须提供法律文书。然而,由于判决书立经常涉及大量的个人隐私,给许多人带来了很多不便和烦恼。


经与民政部门协商沟通,越秀法院决定大胆创新,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制作“离婚证明书”,替代生效裁判文书。此类证明书上,仅载明双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案号及案件生效日期,隐去了裁判文书的其他内容,有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该“离婚证明书”只有A4纸张一半大小,左下角的一句“聚散皆姻缘,家和万事兴”,彰显出法律的人性化和人文关怀。


回到上海一中院的报道:陆女士、刘先生于2003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16年7月开始分居,之后陆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一审准许陆女士、刘先生离婚。2018年3月,上海一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并向双方送达了离婚判决书。4月17日,陆女士一大早就来到上海一中院,在法庭里,法官助理将离婚证明书递给陆女士,并将里面的内容作了简要的说明,陆女士接过离婚证明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这份离婚证明书是对折后呈A5大小的加厚硬卡纸,正面载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离婚证明书”,正文包含双方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判决离婚的裁判文书案号、生效日期,落款处加盖了上海一中院院印。反面载有一段温馨的法官寄语——“人生得失无常,凡是路过的,都是风景;能占据记忆的,都是幸福。只有从过去中转身,看得开放得下,才能从容地活在当下,幸福才会在明天迎接你。”展现了法院家事审判“柔性司法”的温情一面。


陆女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判决书一来体积比较大、页数比较多,不便于携带,一来载有与子女、财产有关的个人信息,在今后办理出入境、子女升学、本人再婚、不动产登记转让等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时,反复出示会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今天我作为首批领到离婚证明书的受益者,感到很幸运,离婚证明书制度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便民之举。”


上海电视台、法治天地频道、广东电视台等媒体记者在现场见证了上海一中院首份离婚证明书的发放,并就离婚证明书这一改革举措,采访了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庭长郭海云。

离婚判决书与离婚证明书有何不同?

法院对离婚纠纷案件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后,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离婚判决书,除载明法院的判决结果外,双方当事人家庭矛盾以及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争议作为法院判决的事实依据,同样在判决书中载明。离婚证明书则只记载双方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生效法律文书案号等基本信息,并不涉及案件的具体事实细节,是判决书的“瘦身版”。


离婚证明书是否与离婚判决书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是的,离婚证明书由我院出具,并加盖了院印,当事人如需出示离婚证明时,可直接予以使用。离婚证明书同离婚判决书一样,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法院为什么会推出离婚证明书这一新举措?

在我国,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相应的,认定离婚的事实前者由民政局出具离婚证予以证明,后者由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予以确定。经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事后办理再婚、就业、出入境、财产登记等事务时,会被要求出具作为离婚证明的判决书,由于判决书包含大量当事人隐私,当事人在办理上述事务时存在个人信息泄露导致权利受损的风险。法院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之外,另行出具一份简单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法院案件字号以及婚姻关系解除等内容的《离婚证明书》,即可起到同裁判文书相同的证明作用,有利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隐私与合法权益。


中级法院实行离婚证明书制度的必要性在哪里?

2016年开始的全国家事改革试点工作中,有不少基层法院都已经开始实行离婚证明书制度,效果良好且得到最高法院的肯定,但作为二审法院的中级法院采用该方式的并不多。我们认为,离婚案件上诉后,无论是判决、调解还是程序上作出裁定处理的,均是二审审理作出的终审裁判,因此,经二审后生效的离婚裁判,由二审法院直接制发《离婚证明书》更符合审级权限,也更严肃规范,是确有必要的。


文章来源:上海一中法院、广州日报大洋网


那么关于“离婚证明书”,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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