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女人出轨不算过错?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精英律师ChineseLawyer Author 张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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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来自农村,从小家境贫寒,没读过几天书。但他天生聪明,又刻苦耐劳,在事业上有一股狠劲。几经沉浮之后,他不到三十岁就做了老板,在广州买房买车,还有巨额银行存款。发财之后,他自然想要娶个美娇娘。一次偶然的机会,李强遇到了貌美如花的银行职员刘艳,惊为天人,一见钟情。李强立刻发动银弹攻势,对于刘艳所有的要求都尽量满足。经过一年多的不懈追求,刘艳终于点头,答应嫁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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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二人举办了盛大的婚礼,也彼此承诺永不变心。婚后没几年,刘艳就给李强生了两个儿子,他的事业更加飞黄腾达,一家四口也是其乐融融,看起来非常幸福。只是李强虽然已经是大老板,骨子里的乡土气息怎样也抹不去,为人粗鲁没有品位。再加上他应酬繁忙,经常出入风月场所,身边美女如云,自然也免不了一些逢场作戏的所为。长此以往,刘艳的心中对于这段婚姻逐渐有了愤懑不满之意。每天晚上,她都独守空房,面对着两个孩子,心中想起那个夜不归家的粗鲁丈夫,不由得后悔自己嫁错了人。
李强的助手孙勇是他的表弟,得到他的无比信任。李强每次出差,都托孙勇照顾刘艳。偏偏孙勇长得眉清目秀,高大英俊,又读过大学。他和刘艳站在一起,真是一对俊男美女,十分般配。两人渐渐暗生情愫,暗度陈仓,时常幽会,偷偷成了一对情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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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有一天,李强无意间翻看刘艳的手机,发些了二人偷情的证据。李强十分愤怒,于是经过一番波折之后,上法院起诉刘艳,要求离婚,分割财产,并且要求刘艳做出100万人民币的“精神损害赔偿”。经过双方举证辩论之后,法庭判决双方离婚,也认定了刘艳出轨属实,但是却驳回了李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李强对此感觉非常愤怒,他认为自己对妻子和孙勇都不薄,却沦落到这般境地,简直没脸见家乡父老。而且更可气的是,法院竟然不支持自己要求刘艳赔偿100万人民币的请求,真是有冤无处诉啊。
张律师点评
刘艳的做法,在道德上应当得到谴责,但是在法律上并不构成真正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刘艳和孙勇的关系不能构成重婚,那么是否属于第二种情形,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实也就是民间所说的“包二奶”,“姘居”等现象。由于刘艳和孙勇只是幽会,并没有公开长期同居,因此,在法律上并没有什么过错。
退一步来说,即便刘艳真的被认定与孙勇同居,在司法实践中,“精神赔偿”也不会超过5万元。
在道德上,“出轨”确实不对,但在法律上,充其量算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而已。
文章转自: 精英律师Chinese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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