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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法闻
01
刑诉法修正草案:增加检方对缺席判决提出抗诉、未成年人不适用速裁程序的规定
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改《刑诉》的决定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增加检察院对缺席判决提出抗诉的规定,在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中,增加了“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
一、第二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二、第三章缺席审判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02
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公布
股份回购决策程序拟简化
一、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
将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将现行规定中“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这一情形修改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增加“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两种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性规定。
二、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规定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不必经股东大会决议。因上述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补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增加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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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知识产权
“飞跃上诉制度”
2018年10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人民法院组织法(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动完善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审理机制,即“飞跃上诉制度”,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案件。
根据草案,当事人不服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当事人不服关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最高人 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2016年以来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他指出执行难主要表现在:
一查人找物难
二财产变现难
三排除非法干预难
四清理历史欠账难
为解决以上难题,人民法院不断深化改革,2年来取得以下成就:
一、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推动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推进网络查控系统建设,最高院联合国家多个部门,以及多家金融机构联网,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一网打尽”。
三、推进联合惩戒体系建设,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公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出行、购房、投资、招投标等进行限制。迫使失信被执行人基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义务。
四、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建立统一网络评估平台,提升评估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有效破解财产变现难题。
06
28部门联合惩戒危害医疗秩序失信行为责任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2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打击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等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开展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二)引导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定价原则调整财产保险费率;
(三)将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
(四)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
(五)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六)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七)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八)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九)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十)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十一)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
(十二)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保险中介业务许可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的重要参考。
07
两高一部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一、《意见》明确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
(一)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的,但是明显未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二)采用开、关等手段,足以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的。
二、关于盗窃油气未遂的刑事责任
着手实施盗窃油气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
(二)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08
新《电子商务法》将带来哪些改变?
(一)线上卖家也要登记纳税;电商法第十条把“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作为一般原则,市场主体登记,也意味着今后其有了缴税的义务。电商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二)“相应的责任”并不模糊;新的电商法第二十七条到四十条明确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审核义务,或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平台承担责任由“连带责任”改为“相应责任”。
(三)电商法最终在第六十五条增加了各级政府促进电商绿色发展的责任,在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要使用环保包装材料。为电商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提供更优的快递物流解决方案。
09
药监部门依法从严对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作出行政处罚
10月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从严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作出行政处罚。撤销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国药准字S20120016)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撤销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并处罚款1203万元。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疫苗、违法所得18.9亿元,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罚款72.1亿元,罚没款共计91亿元;此外,对涉案的高俊芳等14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依法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全国首家金融法院首案开庭
涉案金额1.2亿余元
10月18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件。这是上海金融法院自8月20日正式揭牌成立后受理的第1号案件,也是该院首起开庭审理的案件。该院组建8个专业的金融审判团队,并在院级层面,创新成立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案件三个法官专业委员会,对内加强裁判标准统一,对下进行业务指导,对外开展沟通协调,全面提升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8月20日成立以来,截至10月17日,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案件1100件,诉讼总标的额为147.95亿元。案件主要类型涵盖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营业信托纠纷等。
本文由杜满清律师团队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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