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在经济刑案侦查阶段的辩护实务探讨
尚法 勤勉 精专 共赢
导言
在我国司法改革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和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大背景下,作为刑辩律师,特别是对于经济刑事案件,由于其存在的特殊性,在辩护过程中,笔者认为不但不能忽略,而且应当特别重视在侦查等审前阶段辩护工作的重要性,及时有效的开展辩护工作,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推动司法进步。
廖 莘 高级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导入
案例一:L某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案
2017年6月,某省会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该局破获一起当地某财富管理集团公司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的大案,引起了包括CCTV在内的诸多新闻媒体的关注与报道,该局通报称,在统一行动中,当地警方一次性出动了上千名警力,抓捕了800多名犯罪嫌疑人,随即刑拘了包括该集团大股东L某在内共400多人,案件正在深入侦查之中。此案不论是抓捕人数还是刑拘人数,在国内都前所未有。由于辩护律师及时介入,通过充分会见,调查固定证据,辩护工作及时到位,在案发第37天,如此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当地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不仅改变了案件定性为非法经营,而且作出了不批准逮捕该集团公司大股东、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L某等数百人的决定,使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洗清了嫌疑,重获自由。
案例二:L某涉嫌非法拘禁案
2017年7月,某市一上市公司高管Y某因委托社会上的财务公司人员替单位追债,债务人被该公司内控制近24小时,因其是台湾商人,事后通过海基会、海协会等相关协会向市台办投诉,市有关领导批示立案查处,高管Y某因此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通过充分会见,调查取证,认为Y某的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通过扎扎实实的阶段性辩护工作,Y某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无罪释放。
案例三:Z某等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案
2018年7月,某市一环保企业因处置工业用浓硫酸不当,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刑事立案,该公司Z某等多名主管人员被刑事拘留,辩护律师在侦查初期第5天介入,第8天即3天内完成初步调查取证工作,发现侦查机关定性存在重大争议,因此委托北京权威法律专家学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讨和论证,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在第12天即向侦查机关提出了Z某等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侦查机关在第15天即改变了侦查方向,明确告知Z某不继续以该罪开展侦查工作,改为相对轻罪的涉嫌污染环境罪查处。辩护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从上述笔者近一年内的成功辩护案例,结合多年的辩护实践,笔者发现经济刑事案件存在以下一些特点:
一是公司行为涉嫌犯罪现象十分普遍;
二是经济犯罪案件通常涉及犯罪嫌疑人的人员众多;
三是涉案金额巨大;
四是案件定性争议比较大,辩护空间相对比较大;
五是在侦查阶段不报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比较多。
针对这些特点,笔者认为刑辩律师在洽谈接案时,因为辩护工作量大,团队合力辩护效果会更好,这样律师费的收取空间也大,同时在调查取证中的刑事风险的防控也十分重要,因此一定要有大局观念,首先考虑争取为涉嫌犯罪单位辩护,一旦单位无罪,相关犯罪嫌疑人显然都有无罪辩护的很大空间;另外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调查取证工作,更离不开相关单位的配合或支持。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及实践,笔者认为刑辩律师在经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向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了解案情,对案件定性进行专业判断;
3、调查取证、固定及提交证据;
4、作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被害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之间纽带与桥梁 ;
5、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
6、提供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给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请求不报捕或不批准逮捕。等等。
根据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以及刑辩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内容,笔者认为要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重点要做好以下辩护工作:
首先是应当充分会见犯罪嫌疑人。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在第一时间了解案情,才能对案情有基本的认识和了解,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及案件侦查进展与走向、了解案件有关证据材料,是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首选对象。因为虽然法律规定辩护人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但是客观实际上,侦查人员大多数不愿意告知辩护人案情,原因十分复杂。尤其是经济刑事案件往往涉及涉案公司的管理、经营模式、人员分工、具体的决策、资金流向、时间跨度等等,没有充分的会见,辩护人连基本的案情都不能搞清楚,更加无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进行及时有效辩护。另外,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初期,更加需要辩护人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使其能够在相对理性的前提下,面对公权力机关的司法审查。因此,在侦查阶段,每周会见犯罪嫌疑人一次并不为过。
在上述案例中,笔者基本上是坚持每周会见犯罪嫌疑人一次,既充分了解了案情,及时了解到大量的客观证据线索,为调查取证提供了可能;又让犯罪嫌疑人充分信赖辩护人,主动配合司法审查,获得了公正的处理。
其次是必须对案情进行细致调研。
所谓调研,包括调查取证与研究案情这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辩护人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应该尽快调查取证,依法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在经济刑事案件中,大量的证据都是客观证据,比如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证据等等,相对言辞证据而言,法律风险不大;当然应当注意收集证据的方式方法,对言辞证据的提取,必须慎之又慎,要注意刑事风险防控。要有利于保护相关证据,特别是要固定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相关证据,对有利证据了然于心,并且及时申请侦查机关调取或者提供给侦查机关并且申请侦查机关去核实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在此基础上,由于经济刑事案件的特点,辩护人应当认真研究案情,学会换位思考,不仅要从辩护人的角度提出辩护意见,还要从侦查、起诉、审判机关的不同视角去分析审视案情及辩护观点,通过大数据分析、案情研讨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在委托人有付费能力的前提下,委托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进行论证,提出专业意见,集思广益,最大程度完善辩护人的侦查阶段的阶段性辩护意见,及时提供给侦查机关及侦查监督机关参考,争取犯罪嫌疑人的利益最大化。前述案例中,之所以能够在侦查阶段初期取得这样理想的辩护效果,每一个都离不开辩护人的认真调查取证和细致研讨案情。
再次对于经济刑事案件,辩护人必须及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辩护。
笔者认为经济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重点应当做好以下辩护工作:
第一是通过前期的会见、沟通交流和调查取证等辩护准备工作,对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有一个基本的辩护意见,其所涉罪名定性是否准确、有罪还是无罪,是否存在争议,侦查阶段辩护人是为他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应当明确提出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和观点。
第二是定性的辩护,律师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定性是否准确做分析判断。在侦查阶段,由于事实还没有完全查清楚,或者证据尚不确实不充分,本着疑罪从无的精神,辩护人完全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罪名进行充分的质疑。我国刑诉法规定的逮捕的基本条件是主要犯罪事实清楚,如果主要犯罪事实不清楚,疑罪之辩能够争取到很好的效果。还有谅解之辩,谅解之辩是指与被害人及其家人达成了谅解,也可以争取变更强制措施、从轻、减轻处罚。在侦查期间,尤其是在基层派出所处理经济刑事案件时有很大的辩护空间,这也是尽快争取犯罪嫌疑人利益最大化的辩护方法。
第三是及时争取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权利,在侦查阶段,律师要及时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并将在此之前形成的侦查阶段辩护意见同时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侦查机关,这对侦查机关如何处理案件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我们谈及时辩护千万不能说以审判为中心,等到了法庭再来辩护,刑辩律师必须在司法审查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过程中,都主动及时的提供专业辩护意见,实现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第四是要注重利用侦查监督部门及时辩护。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是负责侦查监督和批准逮捕的机构,刑辩律师的及时辩护工作,在把侦查阶段的有关辩护准备工作做扎实做细致后,形成的侦查阶段辩护意见,不仅要向侦查机关提出,同时还应该向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书面提出,这些辩护意见,无论是做无罪辩护、疑罪辩护、罪轻辩护、定性辩护还是谅解辩护,最终如果能够形成请求不宜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并要求侦查监督部门予以重视,请求其有效监督侦查工作,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提交给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核实,很有可能达到让当事人不被批准逮捕,或者取保候审,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目的。
当事人是否认可辩护律师最直观的方法是看效果,如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把辩护工作做到位,犯罪嫌疑人到一定的法定期限就被放出来,能及时的取保、及时的销案,或者说辩护人能及时到位的告知当事人有关案情走向,向当事人给出明确法律意见的时候,当事人的信赖及辩护效果自然而然的显现出来。
检验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是否及时到位,审查一下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是否向侦查机关及侦查监督机关为犯罪嫌疑人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定性法律意见书、要求不报逮捕法律意见书、要求侦查监督意见书、请求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以及侦查阶段辩护意见等法律文书,基本上就可以作出评价了。在刑事案件的辩护问题,通常当事人要求的是结果,而辩护律师能够保证的只能是过程,辩护过程做足了,辩护效果自然显现出来。
在侦查阶段做到及时辩护,确实也有许多难点,最大的难点在于信息的不对称。辩护人掌握了解的案件情况极为有限,很难准确、及时的发表辩护意见,这是一个最大的难点。律师只有通过充分会见、沟通交流和细致调研,尽快的、全面的了解和掌握案情、掌握动态、掌握信息。在此前提下,尽可能准确的发表阶段性的辩护意见,避免表达不准确、不到位的情况。这个难点也最值得我们刑辩律师去研究。个案特点不同,如何保证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能够发表相对准确的辩护意见,需要靠辩护人扎扎实实的工作来实现。
在侦查监督阶段的及时辩护,遇到的难点是批捕的门槛低。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主要犯罪事实清楚就可以逮捕。这种低门槛的标准之下,想要在侦查阶段做到有效辩护,及时辩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批捕门槛低,信息不对称,同时考虑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批捕率和报捕率等问题,律师不努力争取,不会有好结果;但是如果律师努力争取,会发现这个阶段最大的优势在于实际上可能有将近三分之一的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最终不被批捕,或撤销案件,或被取保候审。因此,侦查阶段和侦查监督阶段的及时辩护非常重要,律师在侦查阶段有点像情报分析员,要综合判断情况,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去探索事实真相,尽可能争取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非常考验我们刑辩律师的专业素质和水平。
如上述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案,该案一天内刑事拘留了800多人,侦查机关通过新闻发布会先行定性,国内各大媒体纷纷转发,笔者的当事人L某是该集团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辩护难度极大。 由于辩护人及时排除干扰,充分会见当事人,在保证刑事责任风险防控的前提下,采用了适当的方式,20天内了解和固定了大量能够证明L某应当无罪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和电子数据证据,据此形成了该案定性电信诈骗错误而且L某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没有参与公司经营活动、应当无罪的阶段性辩护意见,虽然申请侦查机关调取核实相关证据材料无果,但在侦查初期的第30天,笔者将阶段性辩护意见和要求核实能够证明L某无罪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监督申请,及时递交给了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成功说服检察机关完全采纳了辩护意见,案件改变定性为非法经营,不仅对L某不批准逮捕,仅仅批准逮捕了60多个参与该集团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高管,从而使数百名公司员工包括L某在内被无罪释放。因此,将辩护工作做及时、做到位,真正做到及时辩护,才取得好的结果,在侦查阶段和侦查监督阶段,律师绝对不能消极等待,必须及时有效辩护。
最后在经济刑事案件中应当与侦查机关、侦查监督机关、当事人(委托人、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进行良好沟通。在经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辩护过程中,除了充分会见、细致调研案情和及时辩护这些辩护工作,还需要注意良好沟通,特别是与侦查机关及侦查监督机关、被害人进行良好沟通。这种良好沟通,对于辩护效果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辩护人不能自说自话,通过阶段性的工作,应当把工作成果展现给侦查机关、侦查监督机关去审查、去评价才有实际意义。因此,在及时提交有关工作成果的时候,法律文书的遣词造句应当十分注意,沟通的口吻也要平和理性,假如发现办案人员不能接受自己的辩护意见,要注意方式方法,可以在其基础上立体交叉开展工作,比如通过多方面提供书面辩护意见、约谈相关侦查人员、侦查监督人员及其这样的辩护效果。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如经济犯罪案件可以通过与被害人的协商,去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越早与被害人达成谅解,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少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涉嫌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罪案件,由于案件性质到底是刑事诈骗还是民事欺诈、或者经济纠纷多数都会存在很大争议,如果能在侦查阶段及时取得被害人谅解,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概率非常高,犯罪嫌疑人完全有可能免除刑事追究,这时辩护律师与侦查机关、被害人的良好沟通就非常重要。
由于案件的特殊性,经常交织着巨大经济利益,讨论刑辩律师在经济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实务,不能不重视辩护律师的刑事法律风险。刑辩律师更应强化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刑事法律风险。辩护人极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辩护人妨害作证、伪证罪,包庇罪,贪污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等。其中《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7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悬在辩护律师头上的两把“达摩克斯利剑”。
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应对策略与方法包括:严格依法执业,把握法律底线与原则;辩护工作过程及时记录与备案,做到雁过留痕,有案可查;充分注意调查取证工作的方式方法(固定证据的方法、申请侦查机关调取证据、通过公证取证、请求侦查机关及侦查监督机关核实等);由于经济刑事案件可能涉及重大经济利益,辩护律师必须对言辞证据的提取特别小心谨慎,非万不得已尽可能申请侦查机关调取,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必须首先有明确的调查提纲,有两个以上的律师共同参与调查,同步进行录音录像,在律师事务所内取证。等等。
结语
经济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是挑战更是机遇,辩护律师大有可为,侦查阶段的辩护实务,值得认真探讨,总结成功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辩护水平,推动司法进步。本文系笔者在2018年10月25日广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经刑委业务沙龙主题发言内容整理稿。不当之处,欢迎体制内外法律人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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