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杀人,未成年残忍之至还需要保护吗 | 法宝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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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发生了两件和未成年人有关的刑事案件。
一件发生在大连,一个即将年满14岁的男孩,残忍的杀害了同小区一个10岁的女孩,而且因为未满14岁,将免于刑责,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网民一边倒的要求严惩这位“年幼”的肇事者。
另一件事情,发生在四川仁寿一所中学,一个刚进入教室的老师,被一名初中的男生用砖头从背后击打头部9次,现在仍躺在ICU病房未清醒,有可能成为植物人。
这两件事情引发舆论关注,主要有两点,一个是造成的后果相当严重,一死,一重伤,另一个是案件的主体都是未成年人,两个案件的主角都是初中生。在我们的印象中,初中生还是象牙塔里孜孜不倦学习的学子,在绝大多数人的眼里,他们还都只是“孩子”,但就是这两个孩子,却干出了惊动全国的“大事”。
法律规定14岁以下不负刑责该不该修改?
在一些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涉事者因未达到法定年龄而免于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专家提供给记者的一份2018年的资料显示,在统计的90个国家中,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从6周岁至18周岁不等,其中,近四分之一的国家设定的起点是14周岁,是最多的;有二分之一的国家设定的起点在14周岁以上(包括14周岁),是最为常见的。
有舆论认为,有的人明知自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表现得非常猖狂;有的人犯罪手段极端残忍,犯罪之后毫无悔意,法律如果不对这样的未成年人作出处罚规定很不公平。也有人认为,应当适应现代社会发展下未成年人发育程度提前的现实,适当降低刑法的刑事责任年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说,14岁以下青少年不负刑事责任,主要是考虑到这个年龄的青少年心智不成熟,判断是非能力欠缺。对未成年人过多适用刑罚,会导致正常的学习中断,监禁环境对低龄未成年人影响更大,更容易造成反社会人格,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如何处罚未成年人犯罪,实际上是一个如何看待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程雷说,相比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背后有着更多的社会原因,刑罚惩戒的是犯罪个体,在未成年人犯罪这个问题上,将刑罚完全施加于未成年人本人未免有些苛责。
“从长远来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最好的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说,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属于极端个案,因此而修改针对大多数人的一般性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值得商榷。
陕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王浩公表示,当务之急不是调整刑事责任年龄,而是建立一套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只有将学校教育、家庭监护、政府矫正、司法惩戒等各方面统一起来,才能切实解决刑事犯罪低龄化问题。
不负刑事责任不等于放任不管
在当前媒体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报道中,一些案例格外刺痛公众神经:有的孩子因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免于承担刑责,多年后居然再度犯案,且手法更加残暴……
“不负刑事责任,不能等于没有任何后果,更不等于放任不管。”苑宁宁表示,目前法律规定的诸如责令父母管教、训诫、送入工读学校、收容教养、矫治等措施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在实践中的效果不尽人意,才形成了如今的尴尬局面。
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说明其家庭已经存在严重问题,孩子身心发展已出现严重偏差,这种情况下再交回父母管教,效果如何保障?谁来负责监督?都需要法律作出进一步明确。”苑宁宁说。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法治国家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有两套司法体系:一是面对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少年司法,强调矫正、教育、回归,但不排斥惩戒;二是针对未成年人较严重犯罪的刑事司法,比较重视抑制、打击、惩罚。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删除了关于收容教养的规定,这一改动引起了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注。不少人认为,在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处置程序上,法律不能缺位。收容教养制度不但应该保留,更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更好发挥作用。
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女童保护发起人孙雪梅建议,应进一步完善收容教养制度,明确执行标准、执行场所、执行条件、惩戒措施、实施人等,形成完备的制度体系,让公众感受到法律带来的安全感。
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张鸿巍说,未成年人司法秉承的“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实际上是全面的、动态的。换言之,应当将未成年犯罪人、被害人、民众等对司法公正之认知和践行,纳入整体框架并进行全局性考量,而非仅仅考虑未成年犯罪人本人权益。否则,被害人及民众有可能很难感知到司法正义与公正,以及认同对未成年犯罪人做出的特殊化处分结果。
学校、家庭要对有不良行为的孩子提前干预有效监管
专家表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存在监管缺失、教养不当、关爱缺乏、保护不力等共性问题。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发布的一份教育蓝皮书显示,“家庭教育不当”“不良交友”“法制观念淡薄”“学校教育的缺陷”等是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其中家庭因素所占比例最高。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报告显示,在2016年至2017年间,全国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来自流动家庭的未成年人最多,其次是离异、留守、单亲和再婚家庭。
孙雪梅说,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阶段,很多社会问题折射到儿童教育上。从类似案件中,可以看出涉案未成年人是缺乏教育的。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家庭教育首席专家孙云晓说,很多父母存在亲职教育缺失的问题。孩子没有成年人的陪伴和教育,很容易成为问题儿童。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说,很多案例透露,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已经暴露很多不良或违法行为,但并未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家庭应该承担相应的监管和教育责任,如果家庭这道“防线”是牢固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储朝晖表示,目前,一些家庭和学校对学生的教育重成绩、轻规范,很多未成年人并未及时培养基本规范、道德判断能力及法治意识。“从教育角度来说,一定要培养健全的人,而不是培养一个只考高分的人。”
“教育不仅仅是传授知识,还要培养健康人格。”孙云晓建议,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现象是有规律可循的,在日常教育中家庭、学校和社会应该协同合作,把可能发生的影响孩子一生的问题扼杀在萌芽中。
对于因监护人履职不当、管教不严而导致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多名专家建议在法律中规定追究监护失职责任。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认为,法律要对有监管职责的家长具有制约力,对于因教育失职而导致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家长应承担足以影响其重大利益的后果。
必要惩戒是未成年人司法必不可少的
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组成部分,不是旨在解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法律,而在很大程度上可视为未来建构相对独立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框架性法律。
需要说明的是,少年司法中的“惩戒”,与传统刑事司法中的惩戒,性质和作用是完全不一样的。少年司法中的惩戒是辅助性的、最低限度的、非刑事化的,通过公安、检察、法院、矫正等司法化不同阶段的处分,行使和发挥着类似父母对子女的惩戒,带有浓郁国家亲权色彩;而刑事司法中的惩戒,则是国家刑罚权的具体体现,是刑事处分的外化。
简言之,未来,未成年人司法实际上对实施以下行为的问题少年进行司法化处分:1. 屡次、多次从事与其青春期客观上有关联的行为,如旷课、离家出走、打架斗殴等(这是国际及域外惯例);2. 轻微犯罪行为;3.较严重犯罪行为,但尚未达刑事责任年龄。
未成年人司法其实主要处理前两类问题少年行为。目前,公众主要注意力放在了第三类未成年人人群,但实际上,这类人群数量不多(尽管犯罪行为较为严重,社会反应强烈)。
此次,舆论之所以对两法修订有很高期待,部分原因可能是对两法在必要惩戒方面涉及不多而致。鉴于此,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这部分问题少年处理上的“司法短板”,两法修订或许可以适时地补上。
◆来源:新华视点;新京报评论;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文章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本文系作者观点,不代表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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