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巨额遗产继承案二审维持原审胜诉判决
尚法 勤勉 精专 共赢
张少星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洪思玮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述:
被继承人甲某与前妻育有一子乙某,与前妻离婚后,甲某于2009年与丙女士相识并于2010年起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广州市某区某山庄水库等多处物业,甲某与丙女士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4年生育儿子丙小某,甲某一直对外介绍丙小某为自己的儿子,并对其倍加疼爱,丙小某跟随丙女士姓和户籍登记。2016年4月甲某突发疾病去世,此后丙女士继续经营山庄水库至今。
本案甲某生前无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乙某为独自取得遗产,不愿承认丙小某系甲某儿子的身份,多年以来,丙女士、丙小某与乙某因遗产继承之事宜发生多次争执。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丙女士和丙小某特委托张少星律师和团队的洪思玮律师共同代理本案继承纠纷。通过专业分析,准确把握案件的焦点与难点,以及对本案的充足准备,代理律师在一审中为丙小某成功争取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应有的遗产继承份额。
一审判决后,乙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全部驳回丙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这起非婚生子的巨额遗产(多套广州市东山学位房、数十个地下车位及价值数百万元的山庄经营权,总价值近三千万)继承争议最终以丙小某胜诉的结果尘埃落定。
案件焦点:
丙小某能否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巨额遗产?
丙小某系甲某之子,理应作为第一继承人继承遗产,但,甲某与丙女士未办结婚登记,丙小某出生后并未与甲某同一户户籍,姓和户籍均跟随母亲丙女士,出生证明上没有登记生父的姓名,导致无直接证据证实丙小某的生父为甲某。
为证明丙小某为甲某生子的身份,委托人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提供了大量的生活照片,同时,代理律师协同委托人大量走访邻居、村民和被继承人的朋友、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记录证人证言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通过运用多种证据的方式,在乙方应诉但拒绝进行亲缘鉴定的情况下,使法院认为丙小某和甲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存在高度可能性,同时,张律师团队运用拒不进行亲缘关系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证据规则,使一审、二审判决均推定丙小某与甲某具有亲子关系,丙小某为甲某的非婚生子女,根据《继承法》之规定,判决丙小某与乙方各继承甲某遗产的二分之一份额。
普法知识点:
1、非婚生子女是否具备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是父母在不具备合法婚姻关系时所生的子女,但子女与父母天然的血缘关系并不因父母的婚姻状况受到影响,因此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均具有平等的继承权。
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份额是否一致?
根据前述,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等特殊情况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继承份额一般可按均分处理。
3、非婚生子女与生父的亲子关系只能通过司法鉴定来确认吗?
司法鉴定是确认非婚生子女身份的方式之一,当无法进行司法鉴定或者对方当事人拒绝做亲子或亲缘关系鉴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委托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尽可能收集更多证据,并通过律师的诉讼技巧达到非婚生子女与生父存在亲子关系的高度可能性,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
4、被继承人死亡后,是否就不能进行亲缘(亲子)关系鉴定?
传统的司法鉴定技术仅可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进行鉴定,诚然,被继承人死亡后,特别是已火化或遗体灭失等情形下已无法或较难进行亲子鉴定。但现有的司法鉴定技术已具备在兄弟姐妹(即使为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乃至更疏远的亲属关系(如叔侄、姑侄等)之间的亲缘关系鉴定,并以此确定非婚生子女的身份。
5、婚生子女拒绝作亲缘关系鉴定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是否无救济途径?
如前所述,亲缘关系司法鉴定并非认定非婚生子女身份的唯一标准,只要达到高度
盖然性、证据优势规则等标准,法院亦有权予以认定。而对于婚生子女一方而言,如何理解有关规定以及如何应对拒不配合亲缘鉴定的法律责任和后果问题,也是左右案件胜负天平之所在,亦为律师诉讼技巧中最为值钱的一环。
评 语:
张律师是广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委员会优秀委员。本案不是张律师代理案件中标的额最大的案件,但可谓系张律师近十年的执业生涯中最为惊险的战役之一,所幸通过团队律师和当事人的共同努力,最终取得良好的判决结果,殊为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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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部,是一个专注于婚姻家事、继承事务及财富管理传承的专业法律部门。本部门根据现代婚姻和家庭的特点,既组合了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且战绩彪炳的实战型律师,也组合了对家庭财富管理(传承)法律事务研究多年的专家型律师,能够满足客户的各类型法律需求,为客户提供高效、精准、可行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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