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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挂靠人对外实施法律行为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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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有相当大一部分不具备相应建筑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为了获取利益借用具有法定建筑资质的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其后又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实际施工人,或与施工合同外的第三方签订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合同,此种复杂的法律关系造成实际施工人和交易第三方追索欠款的难度加大,难以保障实际施工人和交易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和交易第三方通常会要求挂靠人、被挂靠人、发包人对所欠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在挂靠经营的情况下,挂靠人对外实施法律行为需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本文将结合相关的案例和法律条文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任静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梁丽怡 实习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分包或转包合同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一:某村小组系涉案工程的发包人,A公司为某村村民住宅工程项目中标人,周某挂靠A公司。A公司中标涉案工程后便与周某签订《公司内部工程承包合同》,将涉案工程交由周某承包施工,其后周某以A公司的名义与某村小组签订《协议书》,约定了施工范围、工期、工程价款等,周某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确认,并加盖A公司项目部专用章。


协议签订后,周某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刘某等人,并分别签订了《相关协议》,周某与刘某签订的协议上加盖A公司项目部专用章。协议签订后,周某向刘某等人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3年11月停止向刘某等人支付工程款。因此刘某以某村小组、A公司和周某为被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争议焦点一

A公司对周某应付的工程款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工程的中标单位系A公司,周某系挂靠A公司承揽工程,并与刘某等人形成分包关系,刘某先后与周某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承包施工协议》、《建筑装饰工程承包施工协议》及《建筑装饰工程承包施工协议》时,协议中既有周某的签名,又加盖A公司项目部专用章,刘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在签订上述协议时完全有理由相信A公司项目部系由A公司设立,周某系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因此,A公司对周某应付的工程款应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二

某村小组对周某应付工程款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某村小组与周某签订的《协议书》,承包人处加盖的公章系A公司项目部专用章,周某与某村小组签订《协议书》之事,A公司是知情且认可的。故对该《协议书》的相对方认定为某小组与A公司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发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某村小组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律师提示

在本案中,周某挂靠A公司承接工程后又将工程分包给刘某等人,周某与A公司之间系挂靠法律关系,周某与刘某等人形成劳务分包法律关系。本案之所以判定A公司需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是由于周某与刘某签订的协议中加盖了A公司项目部专用章,并且涉案工程的中标单位是A公司,周某挂靠A公司,刘某有理由相信合同相对方是A公司,周某系以A公司的名义与刘某签订合同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五条“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筑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二条:“……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分包或转包合同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之规定,A公司需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图片来自网络


那么A公司承担了付款责任后能否向周某追偿?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京高法[2007]168号)第47条“基于挂靠经营纠纷的处理结果,即被挂靠者向挂靠者返还管理费,由挂靠者对挂靠协议涉及的债权债务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被挂靠者有权将自己先行承担的民事责任,向挂靠者行使追偿权”,该规定意味着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的连带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仍是挂靠人。



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分包或转包合同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二:2014年12月18日,黄某借用B公司的名义作为乙方与C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第一份《工程承揽合同》,承包电梯大堂装修工程。2014年12月20日,黄某与陈某签订了第二份《工程承揽合同》,由陈某承包上述涉案工程。合同签订后,陈某进场施工并完成涉案装修工程。之后陈某多次向黄某、B公司追讨余款无果,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B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黄某与B公司之间系挂靠和被挂靠关系,黄某以B公司的名义与C公司签订了《工程承揽合同》,黄某又以其个人名义与陈某签订《工程承揽合同》,将工程转包给个人陈某施工,B公司并未出现在黄某与陈某签订的合同中,亦无证据证明黄某系代表B公司与陈某签订该合同,因此B公司无需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律师提醒

本案中B公司作为被挂靠人之所以不需要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是因黄某始终以个人的名义将工程转包给陈某,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出现B公司的公章或项目部章,在施工及付款过程中均是黄某直接以个人名义与陈某对接,B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对上述债务不负付款责任,具体可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二条:“……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分包或转包合同的,挂靠人承担付款责任”之规定。


建工部季度工作会议


挂靠人承接工程后,必然要对外实施采购材料、租赁机械设备等交易行为,其可能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也可能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在不同情形下责任承担的主体和方式是怎么样呢?


案例三:H公司将某工业园厂房工地的建设工程发包给J公司,施某和曹某挂靠J公司并以J公司的名义承建涉案工程,曹某负责采购建筑材料,施某负责施工管理,建筑施工方面的协议由施某负责签订,建筑材料采购的协议由曹某负责签订。2009年起,曹某向廖某购买页岩砖、空心砖等建筑材料用于涉案工程,但其后未按时向廖某支付货款,为此廖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施某支付货款及利息,J公司对上述货款的本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H公司对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各被告是否需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曹某是H厂房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在工程施工中向廖某购买了建筑材料而未支付货款,双方之间直接发生了买卖合同关系,由此,被告曹某应对拖欠的货款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对于J公司的责任承担,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04号第16条“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向第三人购买建筑材料等商品的,出借资质方无需对实际施工人的欠付货款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故廖某要求J公司对曹某本案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材料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等合同属于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其虽与挂靠行为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在不存在合同无效事由的前提下,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权利和义务均由该当事人承受,不溯及基础的挂靠关系,相关规定可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04号)第16条“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向第三人购买建筑材料等商品的,出借资质方无需对实际施工人的欠付货款承担民事责任”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挂靠人以自已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因此,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向第三人购买建筑材料等商品的,被挂靠人无需对实际施工人的欠付货款承担民事责任。


尚法 勤勉 精专 共赢


值得注意的是,挂靠人如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被挂靠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形态在不同地区的规定不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如有证据证明挂靠施工人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购买设备、原材料或将工程转包、分包给第三人的,被挂靠人应对挂靠施工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根据已有证据对以谁的名义从事上述行为无法作出明确判断的,从保护第三人合法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应由被挂靠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规定对于交易第三人对挂靠事实是否明知的法律后果并未进行区分,强调保护第三人信赖价值,如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购买设备、原材料等交易行为的,即由被挂靠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而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三条“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购销合同的,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由被挂靠人承担责任,也即如挂靠人对外以项目经理的身份采购建筑材料、设备,在被挂靠人名义承建的工地上收取货物,并存在公章、项目部专用章等有权代理的客观形式要素,第三人善意且不知挂靠事实的,由被挂靠人承担责任;如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则由挂靠人承担责任,不存在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清偿责任之说法。


据此,挂靠人为建设工程项目向第三人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行为,需分清其是以谁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交易行为、订立合同,不同情形下会导致不同的责任承担主体和方式。


建工部团队成员赴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交流学习


结语

目前挂靠经营的行为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广泛存在,建设工程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因此明确挂靠行为各方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助于敦促各方履行合同、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作为与挂靠人交易的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责任,施工过程中注意留存证据,权益受损时及时主张权利,方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的团队

金桥百信建设工程法律部

部门简介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法律部(简称金桥建工部)系本所最核心的专业部门之一,主要为建设工程领域提供全方位全流程的专业法律服务。目前,部门共有资深律师30余名,其中法学教授6名、副教授4名、 商事仲裁员16名、具有资深法官履历的律师8名。部门精英荟萃,擅长团队协作,通过深度研讨、模拟庭审、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切实有效处理建设工程领域重大疑难法律事务,以实现客户权益最大化。


金桥建工部服务范围涵盖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领域,能够为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在建设工程全流程中的各类法律事务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和ー站式解决方案。   

具体法律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为各类重大疑难建设工程案件出具专家意见书

建设工程各类纠纷案件仲裁与诉讼服务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法律服务(异议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及分包事项法律服务

建设工程各类合同文件的起草、审核和项目谈判

建设工程各类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防控及项目施工管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和质量保修环节法律把控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増加工程、签证结算、索赔与反索赔

代为催收工程款、建筑材料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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