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从一个负债过亿的企业追回300万的艰难之路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罗林债务纠纷团队 Author 罗林债务纠纷团队

尚法 勤勉 精专 共赢



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有时候会碰到一些债务人真的是债务缠身、穷途末路了,但是他们曾辉煌过,这种债务人可能会有一些对外的应收账款,如果能找到次债务人的财产线索,或许可以追回部分欠款。本篇文章介绍的就是这样一个笔者亲自办理的案例。



罗林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1

债务人B公司名下无资产

但笔者却发现了它的一笔债权


申请执行人A公司是债务人B公司的材料供应商,于2014年开始强制执行,债务人B公司早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案件非常多,A公司执行多年未回收债权。笔者于2018年年底开始代理此案,笔者根据经验分析,B公司曾经是一家拥有一级资质的建筑公司,对外应该还有不少工程款未回收,或许能找到一些到期债权。


于是,笔者通过之前总结的财产线索调查方法(点击查阅),终于找到一笔债务人B公司对C公司的到期债权500多万元,该债权一审判决B胜诉,二审此时尚未判决。C公司名下有一块土地已经被抵押权人D银行拍卖成功,清偿完全部抵押债权后尚有约1000多万元拍卖款剩余。



2

发现了债务人B公司的债权

如何执行?


1、误以为B公司已经通过执行取得C公司的剩余执行款,因此笔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被执行人已经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请求执行该债权的人民法院协助扣留相应的执行款物”直接申请执行法院向该债权法院扣留相应的执行款。但是,后来才了解到,B公司因为对一审判决的金额不满意提起了上诉,B公司尚未申请执行,所以执行法院暂不能扣留。


2、漫长的等待……B公司因未缴纳二审诉讼费撤诉,一审判决生效。但是,B公司又迟迟不申请强制执行,等待过程中总是担心会有许多变数,比如B公司私下与C公司达成和解,B公司不再申请强制执行C,那么D银行拍卖C公司土地款剩余的1000余万元,B公司就不会再申请执行,我们也就无从扣留了。笔者唯有抓紧利用法律规定,采取第二步措施。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因此,笔者向执行法院申请冻结B公司对C公司的债权,同时请求法院向C公司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因为B公司对C公司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所以即使C公司提异议也会被法院驳回。通过前述措施我们可以直接执行C公司,而不需要等待B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了。 


3、然而,等笔者一顿操作猛如虎,B公司突然就申请执行了,白忙活一场,但也好,总算是可以扣钱了。 


3

剩余的1000余万元拍卖款不够债权人分

怎么办?


虽然剩余有1000余万元拍卖款,B公司是首封债权,D银行的普通债权是第一轮候查封,如果根据民诉法解释516条的规定,按照查封先后顺序清偿,清偿B公司和D银行的债权后,C公司其他债权人连残渣都分不到。于是,C公司其他的债权人提出要申请破产。



一旦进入破产程序,所有的普通债权都按债权比例清偿,而且其他没有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也可以申报债权获得清偿,若有税收债权、职工债权还优先清偿。如果真进入破产程序,B公司能分到的份额就非常少了。


果然是懂行的人,以破产相威胁,我们和法院沟通,希望B公司同意按债权比例分配,虽然相对要少一点,但是分到的钱也足够偿还A公司了,经过沟通,C公司的所有债权人最终同意按债权比例分配。


4

终于等到你

然而又生变故


B公司最终分得300万元。然而,A公司的执行法院正要请求划转该笔款时,B公司的代理人却说这笔款属于挂靠B公司的实际施工人的,准备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


虽然笔者认为该案外人异议最终也会被驳回(关于实际施工人对执行标的提起的执行异议是否足以排除执行,笔者另撰文分析),但是若案外人坚持提出异议,异议被驳回后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话,时间周期就非常长了。怎么办?



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挫败,发现希望又猛然让你陷入绝望,但始终要相信任何事情总有解决方法,笔者经查询相关法律规定发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提供担保可以找担保公司出具保函,但是相比于诉讼保全,担保公司对此担保的审查非常严格,因为毕竟风险更大。此外,担保公司的担保费也相比诉讼保全的担保费要高许多。


(关于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情况下能否继续处分的问题,笔者将另专门撰文分析)


5

皇天不负有心人

收回300万元,本息几乎全部受偿 


最终通过A公司的股东提供房产担保的方式,法院将执行款先行发放给债权人A公司,与此同时执行法院也裁定驳回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


◆ 文章转自:罗林债务纠纷团队


◆ 本文系作者观点,不代表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立场


推荐阅读

金桥跑团 肇创佳绩
关于“阴阳合同”及“工期顺延”的判定标准
清远广东易之堃律师事务所莅临金桥百信参观交流
知产和不良,谨慎入坑?


新崛起

一站式法律服务平台

法律热线:020-83329088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总所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楼


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东平二路3号滨海御庭1区3座2401室


广东金桥百信(肇庆)律师事务所

地址:肇庆市端州区新元北路5号城投汇金中心701


广东金桥百信(黄埔)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319号保利中誉广场主楼311号


广东金桥百信(云浮)律师事务所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翠石路2号云翠大厦3楼


广东金桥百信(长沙)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长房时代城风尚南街204-205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