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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无限工作时间+没有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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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无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而在获得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采用的另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



朱东兴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杨小春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问题一:“不定时”是否意味着无限的工作时间?


答案是否定的。


在不定时工作制中,“不定时”指的是不固定时间,而非无限制的时间。不定时工作制所适用的群体是指那些因企业生产特点而无法做到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岗位人员。


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不意味着无休无尽的工作时间。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也即,企业应当保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休息的权利。



问题二:什么情况下的工资属于加班费?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问题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就不适用加班费的规定吗?


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发放制度,各地的政策略有不同。


1、以广东省为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 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三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也即,在广东省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享有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这三种情况下的加班费。


2、以上海市为例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也即,在上海市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享有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加班的这两种情况下的加班费,但仍可享受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

由此可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并非一定不享有加班工资报酬,具体适用应当参照各地的政策规定。



律师特别提醒: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劳资双方并非只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不定时工作制,就一定会被劳动仲裁机构/法院所认可。


首先,不定时工作制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其次,由于不定时工作制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三,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及实行需及时向劳动者进行公示;


第四,如果用人单位以标准工时制的标准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进行考勤管理,有可能会被劳动仲裁机构/法院认定为劳动者实际实行的是标准工作制。根据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的一案例,在用人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其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合同也约定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的每日考勤管理及每月支付的加班费,认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际实行的是标准工作制。


因此,作为法律工作者,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过程中一定要合法守法,必要时,可向法律从业人员进行咨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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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部是本所专注于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专业部门,本部门由二十多名资深、具有企业从业背景的专业律师组成。部门以“紧贴企业服务、保障健康经营”为宗旨,联合本所二十一个专业法律部门,在做好企业日常法律顾问服务的同时,解决企业差异化法律服务需求。


本部门服务范围包括从企业设立、经营管理期间到终止时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经营、变更、上市、清算、解散等过程中的所有法律事务。同时,根据企业单位需要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人事管理、合同管理、公司治理、知识产权管理、刑事风险防控等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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