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金桥法谈 | 电商平台商家入驻及商品上架审核要点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大火说游戏 Author 郑鑫焱



用最简单的方式讲讲互联网法律


电商平台作为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为商家、消费者提供线上交易平台服务、技术服务。由于电商平台通常并非直接的商品交易主体(自营性质的平台除外),滥用避风港原则曾是常态。随着《电子商务法》的施行,相关的配套政策、规范相继出台,电商平台的经营活动面临更高的合规要求。本文从电商平台关于商家入驻、商品上架等方面的事前审查展开分享和讨论。




郑鑫焱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商家主体资质审查要点



1.关于商家收款账户信息


因2019年年底前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故商家入驻平台时仅需提供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该信息内容应包括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开户银行、法定代表人、基本存款账户编号、日期、商家盖章。


但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多数银行在办理某些业务时仍要求其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故商家在入驻平台时,可提供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开户许可证两者其一即可。



2.关于各项书面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的一致性问题


(1)营业执照、开户行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均需保持一致。如果营业执照和开户行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不一致,则需要提交开户行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上的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之间的委托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要正面以及反面,不能只提供其一,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3.须对入驻平台的商家做好信用审核工作,并要求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实践中,有部分行政机关办案人员反馈,在调查网购商品纠纷案件中,有时仅凭商家所提供的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是无法查询到该商家的相关真实信息(譬如公司实际名称、具体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甚至还发现该商家从未注册成为公司经营主体,亦从未存在过。但,为尽快解决案件纠纷,办案人员只能先追踪到电商平台,让其先行处理相关纠纷后再找商家追偿。


因此,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电商平台可在商家入驻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效力优先)、天眼查、企查查等系统对该商家的经营、信用等相关信息进行事前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近期是否受到行政处罚信息、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等),便于平台更加明确该商家入驻平台时的经营状况。


同时,电商平台要求商家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目的在于,当商家一旦发生公司名称/名义变更、地址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平台或办案人员均能凭借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快速锁定该商家,减小平台先行承责的风险。



 特殊经营资质的审核要点



1.关于工业品类,哪些须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的规定,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24类,取消18类。



2.关于食品类


①《食品流通许可证》已于2015年11月10日废止,现只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②在审核中,商家须注意,还需要提供该食品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果商家与品牌方是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商家还需要向平台另行提供《委托生产加工协议》。



3.关于保健品类


其商家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范围须包含有保健品一类。



4.关于化妆品类


①防晒类、美白类、祛斑类、育发类、健美类、美乳类、脱毛类产品均需要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证明。

②在审核中,商家须注意,还需要提供该化妆品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商标注册证的审核要点



1.关于商标使用范围与商品经营范围保持一致性的问题


商标注册证上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范围需要与供应商销售的商品范围保持一致。切记,不可只看到商标与商品一致的就随便提供该份商标注册证,因为一份商标注册证只能对应一个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范围,否则,越权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2.关于商标的转让、续展、变更等问题


一旦商标发生转让、变更、续展等情形的,商家需提供商标局盖章认可的相应证明,且该证明上的商标号需与注册证上的商标号保持一致。


譬如,某些商标已过商标注册证上的有效期,则商家需要补充相应的商标续展证明,且续展证明上的商标号需要和注册证上的商标号保持一致。



3.关于TM标的审核问题


【TM标的定义】:

一般指未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未注册商标,其难以受到《商标法》的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第58条规定,只有当该未注册商标达到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才能够一定程度上获得《商标法》的法律保护,否则易构成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关于TM标的审核要点】:

可从以下两个方面:

1.未提供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不可过审;

2.已提供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经平台排查后,可酌情过审。


排查方向:①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②不为驰名商标;③无重合使用;④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等问题。



4.关于商标的特殊取得方式


审核中,有部分商家的商标取得方式是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竞得。在此情况下,须要求商家提供完整的拍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决书、法院裁定书、拍卖决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清单(如有)等相关书面文件,以证明该商标的合法来源。



5.关于组合商标的问题


(1)一般不允许割裂使用。如果只使用了其中一部分内容或者只获得了一部分的授权,那么其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标志就有明显差别,相当于构成了一个新的商标标志,这就属于不规范的使用和授权了。


(2)如该组合商标系为多个分开注册的商标组合起来的,则该些分开注册的商标其对应的商品类目均须一致。



6.关于美术作品作品与商标等相关问题


(1)权利人无法提供商标注册证,是否可以用《作品登记证书》来代替商标,并作为授权链路的合法来源?


答:不可以,《作品登记证书》只能表明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能证明著作权人是否享有商标权,故不能用作品登记证书直接代替商标注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前述法条已表明,我国对商标均实行注册登记制,只有依法进行注册的商标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权利。


(2)是否可以将他人的美术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作为授权链路的合法来源?


答:申请人须取得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平台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文件。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据此,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此处“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权利),需要取得权利人的有效许可及其相关授权书面文件。



7.关于商标的正当使用


构成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 使用出于善意;

(2) 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

(3) 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



 商标授权链审核要点



1.保证授权链路的完整性


以商标注册人为授权最上游,逐级向下授权直到授权到平台方,每一级都需要有完整的授权。



2.【重点审核】国外商标注册人至国内一级代理商之间的授权文件


实践中,国内代理商的逐级授权大部分无问题,主要是国外商标注册人(国外品牌方)至国内一级代理商之间的授权易发生断裂情形。


断裂原因:①授权书内容多为外文,难以审核;②国外授权方的落款少数公章,多为代表签字,难以查证该授权文件的真实性;③因外文特性,授权文件极易造假。



3.如何解决外文授权书?


外文授权书需提供翻译译本并加盖国外授权方的公章/代表签字。切记,平台自身出具的翻译译本无效,不具有证明效力。


具体解决办法:①译本以加盖品牌方的章为最佳;②如前述盖不到,可加盖商家的章;③如前述还是盖不到,则可让商家持外文授权书去到当地的公证机构进行翻译工作,让公证机构直接对此译本进行相关翻译证明。



4.【重点审核】授权书内容


(1)因授权为单方行为,故授权书仅有授权方的公章即可,被授权方可不用盖章。若授权方为外国公司,其公章与公司代表签名两者均具有同等效力,但须注意检查外国公司的印章上的公司名称与其商标注册证上的名称、授权方名称是否一致。


(2)授权书上的授权期限不可超过商标注册证以及上一级的授权期限范围。否则,超期授权构成侵权。


【法条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6)》第23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后,被许可人继续销售合同终止前生产的带有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属于被许可人逾期销售,构成侵权。”


(3)商家的授权销售范围不可超过其所有上游的授权范围(比如上游授权书中限制了授权限制在线下门店、专营店、或指明某个线上渠道/电商平台等)。否则,超出范围授权构成侵权。


(4)区分不同的授权书模板,商家须理清授权链路后再确定用哪一个模板填写:①自然人的商标/商品授权给公司使用/销售;②公司的商标/商品授权给公司使用/销售;③公司的商品授权至平台展示。


【注意】因电商平台并非商品的实际销售主体,仅为商品提供展示、引流等相关服务,故不可出现或使用 “兹授权电商平台销售此商品……”等相关表述,避免使平台陷入“自营”风险。


(5)关于自然人授权:需要得到自然人的签名及其手印,两者缺一不可,且须同时提供其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件。


(6)商家须明确其所获得授权的商标是为哪几个,并仅须提供其所需要使用的对应商标(注意该商标的中英文,以及区分其大小写)。



5.关系证明


授权审核中,有事会出现某一个公司不为正常授权链路上的情况,经向商家询问才知,该公司系为授权链路上公司的关联公司。


故,为确保平台更好履行了监管责任的,如有不同的公司之间是存在母子公司、总分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等关系的,商家均需要向平台提供相应的书面关系证明,并加盖该些公司的公章。切记,不可信任商家的口头解释或让其直接用网页截图代替。



6.关于要提供商标授权书还是提供销售授权书的问题


(1)一般而言,如提供了销售授权书,根据商标权利用尽原则,意味着被授权方已同时取得商标授权与商品销售授权,无需额外要求其提供商标授权书。


【依据】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即指商标注册权人或被许可使用注册商标人通过合法的方式销售或转让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权利主体对该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即告穷尽,权利主体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行销售该产品或直接使用。


(2)如授权链路上的某一家公司只有商标,没有商品,则只需要取得该企业的商标授权书即可。


(3)如授权链路上的某一家公司既有商标,又有商品,则需要取得该公司的销售授权书。但如只取得该公司的商标授权,则授权不完整,只可使用该商标,无法销售其商品。



7.商家向平台所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


商家向平台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授权书、质检报告等)均需要加盖商家的公章,证明该全部文件材料是由商家提供至平台处,而不是平台自己提供的。



8.关于主品牌与系列品牌的问题


若商家得到了主品牌的授权,则默认得到了主品牌下所有系列品牌的授权,但反之则不成立。


该原则的建立主要有两个原因:


(1)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售出后,购买者获得了该产品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原理,购买者享有使用权和处分权,有权再次销售该产品。如果有关商品的再次销售和使用都应当获得商标注册权人的许可,必将对正常的经济秩序和自由贸易造成阻碍;


(2)商标注册权人自己使用或者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售出以后,权利人已经从中获利,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实现,权利人不应当就同一商品重复获利。



 商品质量资料的审核要点



1.关于进口产品的证明要求


如商家向平台提供商品的报关单、增值税单或者关税单其三者选一即可,以证明该商品为正常海关贸易行为取得,不为走私取得,避免触犯《刑法》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质检报告日期


①一般商品默认质检报告有效期为1年;

②小型电器:默认为3年;

③化妆品默认4年;

④3C产品按照3C证上的有效期限;

⑤与人体健康关系不大的商品(比如服装类),可对其质检报告日期不作严苛要求。



3.产品质检报告的送检单位不在授权链路上


商家则须向平台提供该送检单位与授权链路上其中一个公司的相关的书面证明文件(譬如委托送检证明、委托加工生产证明)等,以保证其商品的合法来源,证实该质检报告上的送检产品即为该入驻的品牌商品。



4.针对须取得特殊经营资质的商品,如生产单位不在授权链路上的


商家还须向平台提交其质检报告上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生产特殊商品等相关许可证。(例如,销售食品类产品,商家须向平台提交质检报告上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以及生产单位《食品生产许可证》)



5.质检报告的检测机构


①出具商品质检报告的第三方检验机构须具备检测此类产品的相应质检资质。


例如,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否取得相关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是否可在其许可业务范围内对商品进行检验,其鉴定人员及现场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等等。


②质检报告以CMA及/或CNAS出具为最佳。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商品来源的合法性确认



1.正常的品牌授权取得


以商标注册人为授权最上游,逐级向下授权直到授权到电商平台方,每一级都需要有完整的授权。



2.【购销合同取得】与商标注册人断裂


若商家只能提供与品牌方的购销合同而无法提供相关授权书,则意味着商家取得了购销合同中所规定的该批商品的二次销售权利,且商家有权授权平台展示、引流该批商品。


但除了该批商品之外的其他该品牌商品,商家并没有取得相应授权,因此无法进行销售,亦无法授权平台展示,否则构成侵权。



3.【司法判决取得】与商标注册人断裂


实践中,某些商家的商品是通过“以物抵债”的形式,由法院判决取得。须注意,法院一般仅判决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很少直接判决商品的归属,故平台还需向商家取得当事人的”以物抵债“合同、法院执行裁定书等书面证明文件,以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



4.【剪标产品】与商标注册人断裂


因实践中情况复杂,无法直接界定剪标产品。在不同的情况下,剪标涉及的违法行为均不相同,其可能涉及的违法情形主要为:侵犯专有权人的商标权、销售三无产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提供服务等等。


故,为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平台可要求商家出具相应书面文件,须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具有合法的正当来源,其具有安全质量保障,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赔偿等责任,从而减小平台承责的风险。


【注意】

①剪标产品虽无需提供商标注册证,但还需提供商家采购合同、商家入驻协议、以及相应的保证函件/情况说明等,最大程度减小平台的责任。


②同时,在剪标产品的宣传推广方面,禁止使用原品牌的商标,禁止以任何明示/暗示的方式使消费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商品为原品牌,或使消费者引起混淆使其错认该商品为原品牌等等。否则,构成侵犯商标专有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供稿 | 郑鑫焱

编辑 | 小 活


推荐阅读

金桥法谈 | 当“三十而已”遇到三十天——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金桥法谈 | 一起陈年旧案的“起死回生”
金桥法谈 | 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实务指南 第三期
金桥法谈 | 如何预防企业中员工的职务侵占行为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