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法谈 | 从遗嘱信托的适用谈谈家族信托的到来
乔长龄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继承编中的各种新内容,都将在不同方向、不同程度地改变社会状态,和每个人的生活模式。在之前的文章我曾经说过,第1133条的13个字,“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将发挥最重大的法律影响力。
今年春节前后,各种渠道来询问信托和遗嘱信托的人士增多,相关问题也都逐渐呈现。这也给我们法律实践人带来更多的要求和思考,这里,根据我们现已承办设计的家族信托事务的实践所得,回答重点问题。
一.遗嘱信托的适用
顾名思义,遗嘱信托是两个内容的结合,一方面,这是遗嘱的重要内容,在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效力,是所有权人对其财产身后安排的法律文件;第二方面,这是以信托的形式处置财产,即需要假以第三方的服务或平台,间接将遗产分配给继承人,或其落实他安排内容的方式,是所有权人对其财产在身后仍有继续控制力的法律文件,也就是我们熟悉的来自坟墓的手。
如果明晰这样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人、所有的财产均适宜采用信托的方式安排自己的遗产,也就是说,遗嘱信托有其适用的对象。那么,什么人、什么样的状况适宜采用这一方式安排遗嘱呢,这里做个分析。
1. 资产体量大、种类复杂,继承人无法、无心自行打理
遗产遗产,首先就要针对财产论事。如果普通的家庭,财产仅限于数量级不大的现金存款、理财基金股票、房屋、实用珠宝首饰以及一些家庭日常用品的,那么对遗产的安排,显然不需要使用信托方式,这将无端增加继承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没有必要。而资产量级巨大、种类除上诉之外还涉及各类公司股权、投资协议、知识产权、批量房产租赁等需要继续在商业市场运营的资产,而家族继承人显然没有兴趣,或因身体心智、德性能力等缺陷无法有效打理诸多资产的,当然需要引入遗嘱信托的模式;
2. 对遗产有社会事项安排意愿的
如果仅限于继承人全面享有遗产的,也没有必要设立遗嘱信托。而对于个人财产,有社会性目的安排意愿的,比如专项捐赠、长效慈善捐助基金等内容的安置,也可以引入遗嘱信托;
3. 继承人需要他人监护照顾的
遗嘱人如果对其身后的继承人,或者特别对象,有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及时继承财产的担忧的,比如,对继承人因老弱病残等身体健康、自理能力担忧且没有可信赖的生活监护人的、对不在身边不能即时享有继承财产的,也可以采用遗嘱信托的途径加以安排;
4. 继承人众多,避免纠纷的
如果继承人众多,且有难于相处的,自行继承易发生纠纷争执,或伤及某些个人的,也可以选用信托的方式安置,能有效避免直接面对或继承不合理引发的纠纷;
5. 有强烈的个人意志和计划的
有对继承人有执着要求、对家族繁衍有强烈意志的,也可以采用遗嘱信托的方式安排遗产。通常我们举例最多见的就是对于后代子女的读书计划和要求,待某位子女或孙子女完成去哪里读书、读到什么学位的条件后,才相应继承遗产的兑现。为了家族的兴旺,有强烈遗愿和计划的,选择遗嘱信托也是完全可以实现的方式。
二.遗嘱信托和家族信托的法律支持
遗嘱信托的法律支持,主要是《民法典》和《信托法》和相关规定。
其中《信托》第八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第十三条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这个条款可以看出,遗嘱信托的成立,在法律上是遗嘱有效优先,民事行为能力是遗嘱信托的保底基础,这是要引起我们注意的一个地方。
其他有关家族信托事务规定的法规,还有《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
三.遗嘱信托的架构设计要点
落实一个完整完美的遗嘱信托,架构特别重要。如果不能设计一个风险最低、运作成本合理、直捷有效实现意志的合理的遗嘱信托模式,一定会产生不科学不经济等劣势反应,那将无法完成立定遗嘱信托人的遗愿。
那么遗嘱信托架构设计的注意要点,我认为主要是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把握:
1. 理清继承人及其风险点,保证继承人网络的稳定。这包括有未能及时出现的继承人的可能性,以及继承人本人产生变故和意外时,可能导致其他继承人继承权新的变动,都是在首要在主体“人”的层面应予以安置好的基础;
2. 对遗产做充分尽调,确保遗产的完整。如果遗产体量大、种类繁多、遗嘱人的商业活动频密,则必须将财产的权属、状态等法律性质逐一加以证明,以避免财产的范围、价值等有巨大的波动,避免涉诉等意外事件影响财产稳定,导致原计划无法实现;
3. 受托人的选择和风险排除。受托人是遗嘱信托的执行人。前文已述,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愿、本身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执行信托事务的能力、实力,是遗嘱信托实施的重要环节,这需要设计律师在专业的研判和优秀的职业素养基础上,做出最贴切的选择;
4. 充分掌握法律法规,设计遗嘱信托架构。安全、合理管理运营财产,和落实分配机制,并在人员体系、程序审核、税收等各环节的最低成本的优质架构设计,是信托事务中含金量最高的工作,敏锐度高、责任感强的律师应该在这一环节发挥关键作用。
5. 监督、信息公开、档案保管和责任保险等机制的加持。监督可以是法律、财务、信用等环节多角度的进行,信息公开,是在继承人范围的第一时间、同时、同等量信息的告知,档案除了信息形质的保管,还包括程序的全流程完成。责任保险更是遗嘱信托架构上不可减少的重要部分,是安全性的第三方保障;
家族信托的设计要点,和遗嘱信托基本采用这同一个原则。
四.家族信托的不足和发展需要
如果说家族信托有什么不足,首先是缘于拿来主义的陌生感。英美法体系下产生的这一法律模式,不是我们本土文化生长出来的东西,这种借助于第三方商业化经营家庭家族的思维,与我们血浓于水的和文化迥异。不仅个人不易于接受,市场、法律也没有铺展开来。
其次,目前很多家族信托的配套设施平台和技术手段,都没有跟上,比如,大多数信托都只限于现金,其他资产,入房屋、股权等,都难得得到信托的装置和运营。
但是信托这一架构稳定性高、有运营空间和公开的社会性等优势,就摆在眼前。随着越来越多个人财富的增长和多样化,与传统传“家思想”的结合,遗嘱信托、家族信托都将广受关注。以我目前接洽的客户来看,名下有三几家企业的民营企业家,基本都会对信托感兴趣。而有情怀、有志向的企业家大有人在,我们也非常有幸,和这样贤明智者,着手推进自己的百年大计。
五.家族信托市场需求的到来
遗嘱信托,是最好诠释了人性的法律架构,他既满足了人的意志控制欲,又满足了人们对财富追求增值延续的渴求欲,被称为“来自坟墓的手”,确实有他的市场位置。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和法制宣传的推进,有更多的人日益关注法律对生活的影响力,家族信托更是到了发展的起步点,未来不可限量。在今年3月初的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提出建议,修订信托法、建立与家族信托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出台信托法的司法解释以及加强监管等四方面完善信托制度,促进推行家族信托。
处在发展中的时代,社会化治理模式也将越来越深入细化。过去家产不露富、家族封闭自守的思维将被淘汰,每个人、每个家庭都将融入社会化模式中生活,家族信托是财富保护与传承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尤其是民营企业家在代际传承时,可以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将财富特别是企业股权信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进行持有和管理,可以有效隔离产权被动分割风险,规避家族争产及子女挥霍,促进平稳传承,防止传承过程中财富严重缩水,最大程度增进民企财富的社会效用。
既然是市场,一定有从点到面的过程,也一定是混乱无序到大浪淘沙的纯金态势,政府也将出台各种支持和调整家族信托事务的法律法规。但是无论如何,信托架构设计上的每一个环节都很重要。最重要的,当然是选择一个好律师。这可真的不是广告。
我的老铁们,这次说到这里。
找一个熟知专业、通情达理、富有远见的律师,很关键。
我的团队
金桥百信 招贤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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