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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保障儿童权益之法律先行


 


乔长龄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正式实施。校园霸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人员的无犯罪记录限制要求、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和打赏、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等热议问题,都在修订后的法律中得以体现,新版保护法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相关制度措施。


把它视为给六一儿童节的法宝,或许不一定恰当,但这确实引发了笔者的思考,就是近些年来国家对儿童、未成年人的社会保障,正在越来越多地通过法律法规传达出多维化、强制化的保护性导向,对如何更好地建立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教导理念、制定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障体系,从泛泛的简单概括,逐渐走入了有条理有层次的清晰范畴。


这里,梳理一下目前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



一、 纲领性的《民法典》


01


《民法典》首先定义了未成年人,并就未成年的监护做了规定,除了法定监护,还可以设立意定监护,都是为了在广义保护未成年人的基础上,尊重个体在成长阶段的不同特质,实现法律的严肃和情理兼容的最佳疏导和支持。


02


《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明确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家庭中,父母均有对子女保护和教育的义务,子女有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父母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等;


03


对于收养,《民法典》规定了收养的程序和效力,收养人的限制以及收养保密的明确条款。


04


继承编中,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利,胎儿也应保留继承财产的权利。


二、 针对性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通过,经几次修订,最新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就在2021 年6月1日实施,第一条就明确指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也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可见,《未成年人保护法》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放在首位,保障了从生存发展和受教育到参与权的各项重大权益,是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人保障的基本法律。


第四条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而在之后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章节,均有针对性地严格要求对未成年人做尊重身心、尊重个性、尊重成长性的特点,做谨慎措施,并在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中,都对社会各个职责角色加以强制性规定,要求对未成年人给予恰当的、严格的保护。


尤其引起注意的是,修订之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时下关注的焦点社会情势问题,都给予了及时的调整和规定,甚至是制度化的定调,明确国家监护制度,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制度、用工查询和禁止制度等。


这里列举几条新条款:


●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 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 第七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 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 第一百零六条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4月通过,目前适用的是 2018年修订后的版本。主要宗旨在于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普遍性教育的权利,对九年制义务教育作出量化规范,对于教育事务的学校、教师、教学教育、经费等问题作出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上述两部法律,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基本法律,在建立社会保障机制和规范性法律的同时,对全民树立未成年人都有哪些权益、都有哪些机构应该承担保障他们的义务和功能,以及如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理念,也起到了宣传和引导的作用。


三、强化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新修订版也将于2021年6月1日实施,顾名思义,该法律在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其中第三条强调,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有义务组织和设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制度和组织机构,对未成年人做预防犯罪教育,以及对吸烟饮酒旷课、夜不归宿、沉迷网络、接触社会不良习性的组织和人、参与赌博、迷信等不良行为予以干预或强制管教,对打架斗殴、吸食毒品、传播淫秽读物和视频等严重不良行为予以矫正,甚至可以交由专门学校强制教育改正,同时,也强调了心理辅导的建立和跟进。这一些列预防法律,都是为了及时纠正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的枉顾行为,预防更严重的后果发生,为未成年人个人的人生道路建立多重保护模式,以全社会之力促成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四、 《家庭教育法》正在研讨中


原生家庭的概念正日益被更多人所普遍认识和接受。源于这个状况,我们国家的《家庭教育法》也正在研讨中,不久也将面世。届时,相信做父母的,也要接受法律的教育指引,做一个有智商、有情商,还得懂法律的父母,才算合格家长了。


其他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


之所以说,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是多维化的,就是在上述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大法对此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反家暴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都在不同程度上对未成年人有倾向性的保护规定。


六、国际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适用于全世界的儿童,即18岁以下的任何未成年人。 联合国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于1990年9月2日在世界生效。我国于1991年12月批准《儿童权利公约》。


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正如《宪法》规定的那样,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得以顺利成长,对于个人、家庭和社会,都是如同夯筑基石一般的重要工作和长期工作,需要人人身体力行。作为律师,更应该在法治理念、法制社会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宣传,做应有的贡献。


供稿 | 乔长龄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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