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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六月法闻


丨六月开始实施的新法新规丨


法 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


行 政 法 规

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五月法律新动态总结



1、2021.05.24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2021.05.14最高检发布10件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3、2021.05.14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


4、2021.05.12最高检发布5件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一、2021.06.0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 实施


新《著作权法》有几大亮点值得关注,简要概括如下:


(一)第八条:明确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同时明确权利义务。


该条还提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著作权的管理,使用费的收费标准以协商为主,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裁决或诉讼。提出,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接受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和公众的监督。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品版权授权、维权管理;著作权许可交易


●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第三条: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进一步扩大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在未来网络短视频等新类型作品将获得有力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视听作品


●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六)视听作品……


● 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三)第四十条:增加了演员职务表演的规定。


关键词:演员职务表演


● 第四十条


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


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四)第五十四条:将法定赔偿的上线提高至五百万元,加大“惩罚性”原则的力度。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


●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二、2021.06.0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实施


《专利法》的此次修订对现行专利法在多个方面做了重大修改,重点内容简要概括如下:


(一)第二条: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进行了突破,引入了局部外观设计的概念,局部外观也有了申请专利保护的可能。


●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第二十九条:增加了外观设计的国内优先权,如今三种专利都能主张国外或者国内优先权。


●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三)第四十二条:增加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增加到十五年。并且新增了发明专利期限补偿制度。


●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四)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新增专利开放实施许可制度,创设了专利权人自愿许可声明制度,由专利权人自愿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其许可意愿以及许可费的支付方式与标准,降低专利实施许可的交易成本。


● 第五十条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第七十一条:法定赔偿数额的上下限分别提高到五百万和三万,并提出了损害赔偿额的举证责任倒置。


● 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六)第七十四条:专利侵权、要求支付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临时使用费的诉讼时效将增加至三年,并且提高了起算日期的门槛。


● 第七十四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七)第七十六条:新增药品专利纠纷的早期解决机制,药品上市审批过程中发生的专利权纠纷,相关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是否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也可以请求行政裁决专利权纠纷。


● 第七十六条


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三、2021.06.0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实施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由原有法律的72条增加到现在的132条,增加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两个专章,明确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网络产品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司法机关等各个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概念,健全预防和矫治教育的措施,改革完善收容教养制度,将原来收容教养的对象实施分流。


对于学生欺凌行为,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指出明确根据欺凌行为严重程度,学校、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或者矫治教育措施。


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进一步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同时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在预防和干预沉迷网络方面的职责,以及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各方面预防沉迷网络的义务。


对于收容教养制度,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个概念,指出以教育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矫治措施,进行感化挽救,开展法治教育、行为矫治。专门矫治教育采取闭环管理,强调不是限制人身自由,明确上述教育、矫治的责任主体。


在其他方面,明确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此外还提到了“安全座椅”,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


四、2021.05.24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银行卡规定”)已于2019年12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该《银行卡规定》根据《民法典》有关格式合同条款效力、合同责任、侵权责任、诉讼时效等方面的规定,对银行卡盗刷、息费违约金条款、诉讼时效中断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内容简要概括如下:


(一)

《银行卡规定》第二条,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对银行卡合同中相关息费违约金格式条款进行规制。


【规定】


《银行卡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发卡行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要求发卡行在订立银行卡格式合同时,应当对息费违约金等格式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该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应认定持卡人与发卡行未就该条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在审判实务中,如果银行卡合同中的息费违约金格式条款存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无效


民二庭负责人解析


该条第二款还明确,无论格式条款不成为银行卡合同内容还是虽成为合同内容但被认定无效,都只是意味着该条款不能约束持卡人,不能按照该条款内容收取信用卡透支息费违约金,但并不表明发卡行不能依法收取利息、复利、违约金和相关费用。该款规定主要从调整原则和调整应考虑的因素两个方面对息费违约金条款进行规制。“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是考量持卡人违约程度的因素。“发卡行的实际损失”“当事人过错程度”是考量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因素,避免无限加重消费者的违约成本。该条规定实质为人民法院对发卡行诉求的息费违约金总额设定上限进行调整,该上限应依法确定。由于信用卡透支交易本质上是金融机构向持卡人出借款项,故该上限不应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进行确定。


(二)

《银行卡规定》第三条对诉讼时效中断问题进行了规定。


【规定】


该条规定的目的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保护金融债权。信用卡透支,本质为发卡行向持卡人出借款项,因此形成发卡行对持卡人的金融债权,在持卡人未依法依约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情形下,存在依法对发卡行金融债权保护问题。《银行卡规定》第三条通过适用《民法典》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相关规定,对金融债权进行保护,防止恶意逃债。


《银行卡规定》第三条主要针对发卡行对持卡人享有的信用卡透支债权请求权的特点,采取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对该问题进行了规定。其具体列明以下三项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一)发卡行按约定在持卡人账户中扣划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二)发卡行以向持卡人预留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发送手机短信、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催收债权;(三)发卡行以持卡人恶意透支存在犯罪嫌疑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民二庭负责人解析


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均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这一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故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应予明确的是,因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请求权是有相对人的权利,故对于发卡行采取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向持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人民法院在认定其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时应采取到达主义。第三项事由主要适用于民刑交叉情形。在审判实务中,存在发卡行在提起民事诉讼前,以持卡人恶意透支存在犯罪嫌疑为由先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形。此属于“公力救济”或者“类公力救济”方式,“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故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三)

关于银行卡盗刷交易事实认定,《银行卡规定》主要从举证责任分配和法院认证规则两个方面在第四条和第六条进行了规定。


【规定】


《银行卡规定》第四条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以及“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分别在第一、二款规定,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民二庭负责人解析


《银行卡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以列举的方式列明了持卡人在主张存在银行卡盗刷事实时可以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完成其初步举证责任。该规定的目的是指引持卡人如何全面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自己主张,而并非表明,在任何案件中持卡人均必须提交该款列明的全部证据材料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个案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持卡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持卡人提交的该款规定的相关证据材料是否能够使人民法院对存在银行卡盗刷的事实形成初步确信。由于在银行卡交易中,有关支付授权的所有记录和数据、录像都掌握在发卡行等主体手中,持卡人难以获得和掌握,无法对上述证据进行举证,故依据证据法上 “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占有上述证据的主体即发卡行或者收单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应承担举证责任。第五条规定了发卡行的核实、保全证据义务,与举证责任分配相协调。


(四)

关于银行卡盗刷责任,《银行卡规定》基于银行卡交易类型多样、主体不同等特点,根据纠纷产生主体和法律关系的不同,在第七条至第十二条分别对不同主体之间的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并在第十三条规定了不得重复受偿原则

上述规定通过明确发卡行、持卡人、收单行、特约商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主体的义务、责任,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提高银行卡交易安全水平,更好构建银行卡制度体系发挥了指引作用:


第七条


主要规定在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成立银行卡合同法律关系情形下,因银行卡盗刷发生纠纷的责任认定问题。


(1)第一款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第二款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关于持卡人过错的规定,第三款规定,持卡人未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关于持卡人是否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人民法院应当从持卡人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和通常做法,是否妥善保管银行卡卡片、卡片信息、密码等身份识别和交易验证信息,是否以具有安全性的方式使用银行卡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4)关于减损义务的规定,第四款规定,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违反减损义务的,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二庭负责人解析】


因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形成银行卡合同法律关系,故《银行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一条至第五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以及与有过错、减损义务的规定,区分借记卡盗刷和信用卡盗刷,分四款对发卡行、持卡人的责任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的核心要义有五点:一是银行卡盗刷交易不是持卡人本人合法授权行为。二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认定违约责任。在银行卡合同法律关系中,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认定违约责任的法理基础在于:首先,作为银行卡产品与服务的推行者,发卡行在提供银行卡产品获得收益的同时应当以更加安全的技术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这符合制造风险者应防范风险的法理以及风险与收益相对等原则。其次,发卡行具有相较于持卡人更为强大的风险预防、控制和承受能力。规定无过错归责原则有利于鼓励发卡行提供安全性更高的银行卡产品和服务,从源头上减少风险发生概率,防控金融风险,促进银行卡产业安全稳定发展。再有,符合《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该规定有利于减轻非违约方责任,保护非违约方利益,增强当事人的守约意识。三是因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存在不同,故《银行卡规定》区分借记卡盗刷和信用卡盗刷两种情形进行了规定,对于信用卡盗刷,区分发卡行已经扣划透支本息违约金等和未扣划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了规定。


第十一条


对因收单行未尽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义务导致伪卡盗刷交易以及特约商户未尽审核义务导致伪卡盗刷交易,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持卡人与收单行之间以及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产生纠纷后,如何认定各主体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前述情形,因收单行与持卡人之间并未成立银行卡合同关系,故持卡人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诉求收单行承担银行卡被盗刷的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持卡人对伪卡盗刷交易具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特约商户在接受持卡人持卡交易时,负有审核持卡人签名真伪、银行卡真伪等的审核义务,其未尽该义务导致伪卡盗刷交易的,应对持卡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持卡人对伪卡盗刷交易具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持卡人也可能只诉求与其成立银行卡合同法律关系的发卡行承担违约责任。在该情形下,发卡行申请追加收单行或者特约商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规定了盗刷者的责任


【民二庭负责人解析】


银行卡盗刷的最终责任人为盗刷者,因此,尽管持卡人可以基于其与发卡行、收单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诉求上述主体承担法律责任,但上述主体承担责任后,均依法享有请求盗刷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鉴于基于同一银行卡盗刷交易事实,持卡人享有依据其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盗刷者等之间的不同法律关系、分别主张权利的事实,为避免持卡人重复受偿,《银行卡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不得重复受偿原则,持卡人所获赔偿数额不应超过其因银行卡被盗刷所致损失总额。


(五)

银行卡盗刷交易分为伪卡盗刷交易和银行卡网络盗刷交易两种,《银行卡规定》第十五条对两种盗刷类型进行了界定。

伪卡盗刷交易和网络盗刷交易的主要区别是,他人是否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交易。伪卡盗刷交易着重强调他人伪造银行卡卡片刷卡进行交易;网络盗刷交易的特点是盗刷者不使用伪造银行卡卡片刷卡交易。银行卡盗刷交易认定的着眼点是“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该交易不是持卡人本人授权交易。该规定将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的银行卡交易排除在《银行卡规定》规治的银行卡盗刷交易之外,原因在于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的银行卡交易实质是持卡人的授权交易。


五、2021.05.14最高检发布10件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

浙江省检察机关督促规范无障碍环境建设

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要旨】


浙江省、市两级检察院针对全省范围内普遍存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不规范、不均衡、不系统的问题,联合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以专题调研报告、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座谈会与听证会、行业内部专项排查、制定出台多份《意见》、省级部门之间磋商、实现无障碍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全覆盖”等方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专业优势,形成工作合力,推动相关问题的系统治理和有效解决。


【典型意义】


浙江省检察机关找准无障碍环境建与2022年杭州亚(残)运会的切入点与着力点,以专项监督为手段,抓住多发性、普遍性问题长期存在的症结,以系统化专项监督推动系统性治理。同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增强检察监督的整体性、协同性与全面性。针对部分行业垂直管理体制造成的客观监管障碍,由省级检察院指导地方检察机关与专门检察机关形成协同办案的“一体化”格局,提升检察监督合力。


案例二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督促

规范公共基础设施适老化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公交站台、公园等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适老化建设与老年人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的督促、协同作用,通过圆桌会议与行政机关共商良策,共同推动公共基础设施适老化建设,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助力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为保障老年人平等参与公园城市的美好生活,积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以诉前磋商的方式,强化检察监督与行政履职协作联动,推动在建、改建、新建工程的功能升级,共同发挥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协同共治合力,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无障碍指引标识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


检察机关围绕无障碍指引标识数量稀少、内容混乱、功能欠缺等不规范问题,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商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不规范的无障碍指引标识进行专项治理,保障特殊群体便捷、有效使用。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回应特殊群体关切,以公开听证方式督促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在市域范围形成规范管理使用无障碍标识的共识,取得良好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六、 2021.05.14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


《意见》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是:


1、明确规定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指导思想、繁简分流标准以及专门团队;


2、强化行政争议的诉源治理和多元化解,探索建立与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相衔接的诉前和解机制,促进行政争议诉前分流;


3、进一步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及规则,明确当事人异议权,充分发挥简易程序高效、便捷、低成本等优势;


4、依法推动行政诉讼程序简捷化,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促使审判资源配置更加精准对应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等等。



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案件,《意见》第二部分还提出探索建立诉前和解机制,加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及相关平台建设,可以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提出建立非诉讼调解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通过将自动履行情况纳入诚信评价体系等,引导当事人自动、即时履行调解协议,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第七条中,在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同意,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不再进行举证、质证,但当事人为达成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或者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事实除外


为了保证司法裁判公正高效,促进行政诉讼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努力实现当事人诉讼权益不减损、司法效能有提升、争议解决见成效,《意见》主要从以下两方面作了规定:


1、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积极引导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


《意见》第三部分进一步细化了征求当事人意见的方式,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可以通过诉讼平台、电话、手机短信、即时通讯账号等简便方式进行,同时保障了当事人的异议权。这些针对性的规定,既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又适应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内容,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利益处分权和诉讼知情权,切实实现“简化程序不减权利,提高效率不降标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根据个案难易程度、当事人司法需求等具体情况进行甄别,实现审判质量效率双提升。


《意见》第四部分规定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在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二审程序等程序审理行政案件时,对简单案件分别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快速审理、二审程序从快办理等,实现快慢分道、繁简分流。例如,当事人认为一审裁判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当事人不服一审驳回起诉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可以作为简单案件进行审理,在不违反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促进案件审理过程的简化提速,实现审判组织与案件类型、审理程序灵活精准匹配,切实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七、 2021.05.12最高检发布5件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维护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以下选取了其中一个经典案例:


节选案例

颜某某诉广西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颜某某的丈夫梁某某受单位指派前往某市参加会议,会议结束乘车返回某县途中,突然昏倒、丧失意识,随后送院抢救,经多日抢救无好转可能,家属签字放弃治疗,医院遂拔掉呼吸机,宣告梁某某死亡。


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不予认定为工伤,行政复议仍维持该决定,一审法院认定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某县人社局限期重作决定。而二审法院则认定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颜某某的诉讼请求。颜某某不服,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


本案争议焦点是梁某某在病发后经抢救超过48小时才被宣告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检察机关认为,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本案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认定梁某某视同工伤,遂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随后,某县人社局主动履行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重新作出梁某某属于工伤的认定,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已支付到位,本案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办理工伤认定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对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和认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生效判决对工伤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的,通过提出抗诉予以监督纠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文由杜满清律师团队汇编


供稿 | 杜满清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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