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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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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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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2、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1、2021.2.1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点林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复函
2、2021.2.26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3、2021.2.10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4、2021.2.7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15件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5、2021.2.19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6、2021.2.26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7、2021.2.25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个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8、2021.2.25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等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9、2021.2.24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0、2021.2.24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5件公益诉讼检察服务乡村振兴助力脱贫攻坚典型案例
一、2021.2.1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点林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复函
自然资源部《关于重点林区“十四五”期间年采伐限额的请示》(自然资发〔2020〕189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林草局编制的重点林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重点林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重点林区每年采伐林地上森林、消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国家林草局和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采伐限额要分解落实到限额编制单位。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应上报国务院批准。
三、国家林草局要进一步细化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凭证采伐制度,定期开展森林督查和专项检查,依法打击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确保重点林区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质量不断提高、生态功能稳步增强。
四、森林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国家依法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林草局要依法加强指导和监督,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年森林采伐限额,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
1.商业性采伐是指以取材为主要目的的采伐。上表中商业性采伐限额为人工林主伐限额。2.非商业性采伐是指以保育森林为主要目的的采伐,包括抚育采伐、低产(效)林改造和其他采伐以及人工公益林中以退化过熟林修复为目的的更新采伐。
二、2021.2.26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
【基本案情】华为公司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不侵害康文森公司三项中国专利权并请求确认中国地区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此案共经过南京中院的一审判决,德国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行为保全裁定,该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了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首个“禁诉令”性质行为保全裁定,并开创性地适用了“日罚金”措施,确保了行为保全裁定的执行。该三案裁定明确了“禁诉令”性质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和考虑因素,为建立健全中国“禁诉令”制度作出了案例探索,积累了有益经验,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司法主权和企业合法权益。 |
“香兰素”技术秘密高额判赔案 【基本案情】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占据香兰素全球市场约60%的份额。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认为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某、王某某未经许可使用其香兰素生产工艺,侵害其技术秘密,故诉至浙江高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根据案情,最终改判王龙集团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某、王龙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1.59亿元。同时,法庭决定将本案涉嫌犯罪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系我国法院生效判决赔偿额最高的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该案判决,依法保护了重要产业核心技术,切实加大了对恶意侵权的打击力度,明确了以侵权为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连带责任,依法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推进了民事侵权救济与刑事犯罪惩处的衔接,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 |
“卡波”技术秘密惩罚性赔偿案 【基本案情】广州天赐公司、九江天赐公司主张华某、刘某、安徽纽曼公司、吴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彭某侵害其“卡波”制造工艺技术秘密,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适用了2.5倍的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二审时认为,一审判决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未充分考虑涉案技术秘密的贡献程度,确定惩罚性赔偿时未充分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举证妨碍行为等,遂在维持一审判决关于停止侵权判项基础上,以顶格5倍计算适用惩罚性赔偿,改判安徽纽曼公司赔偿广州天赐公司、九江天赐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0万元。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惩罚性赔偿案。该案判决充分考虑了被诉侵权的主观恶意、举证妨碍行为以及被诉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规模等因素,适用了惩罚性赔偿,最终确定了法定的惩罚性赔偿最高倍数5倍的惩罚倍数,明确传递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 |
NX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基本案情】西门子软件公司系NX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其以沃福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软件进行产品设计和制造构成侵权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依申请赴沃福公司保全了17台电脑并查明其中9台电脑安装有涉案软件后,沃福公司突然采取对抗措施,通过拒不打开部分电脑、断电、抢夺法院相机、阻止法院工作人员离开等方式妨害证据保全,致使保全工作被迫终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令沃福公司停止侵权,并按照法定赔偿上限判决沃福公司赔偿西门子软件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综合考虑沃福公司的侵权数量、涉案软件价格、沃福公司在本案中无正当理由阻碍法院证据保全的情节等因素,改判沃福公司赔偿西门子软件公司经济损失261万余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该案依法平等保护了涉外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了诉讼参与人妨害证据保全的后果,将被诉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表现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考虑因素。该案判决加大对妨害证据保全的当事人惩处力度,对于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具有重要导向意义。 |
“自拍杆”实用新型专利批量维权系列案 【基本案情】源德盛公司是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在全国范围内针对制造商、销售商提起了批量专利维权诉讼。在源德盛公司诉品创公司一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品创公司其停止侵权,赔偿源德盛公司100万元。而在源德盛公司诉晨曦通讯部一案中,银川中院考虑到源德盛公司没有提交侵权损害数额证据,而被诉侵权产品价格低、利润薄,被告晨曦通讯部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规模小,属于有证据证明侵权损失低于法定赔偿数额下限的情形,故酌情确定晨曦通讯部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针对“自拍杆”“打火机”等批量维权案件,积极推动溯源维权和诉源治理。对于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加大侵权惩处力度,鼓励专利权人直接针对侵权产品制造环节溯源维权;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零售商和使用者,实事求是依法确定其法律责任,有证据证明侵权损害高于法定赔偿上限或者低于法定赔偿下限的,可以在上限以上或者下限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
“二次锂离子电池”发明专利无效案 【基本案情】任某某、孙某与苹果上海公司、苹果北京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两案,涉及名称为“二次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其保护电路以及电子装置”的发明专利。任某某、孙某为专利权人;苹果上海公司、苹果北京公司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权利要求1-12、14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因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涉案专利权应当全部无效,故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任某某、孙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专利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改判维持专利权有效。该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以两组以上不同数值范围共同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标准。如果在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范围内,能够确定该两个以上数值范围之间的对应关系,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合理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此项规则的明确,对于保障专利制度激励创新、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访问门户网站方法”专利民行交叉两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282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25号【基本案情】敦骏公司是名称为“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敦骏公司认为,维盟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冠峰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故向泉州中院提起诉讼。此案经过泉州中院的一审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维盟公司就涉案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审查决定、维盟公司就上述无效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诉,最终作出民事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权,维持关于停止侵权、赔偿1000万元的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该两案中充分发挥统一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上诉案件的制度优势,有效破解了专利行政确权程序与民事侵权程序交叉进行情形下的“一案等一案”问题和惯常的“先行裁驳、另行起诉”处理可能引发的程序空转延宕问题,以及权利要求解释不一致的裁判尺度问题,实现了专利行政确权案件与专利民事侵权案件审理的无缝衔接和结果协调,促进了专利纠纷的实质性和一揽子解决。 |
“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 【基本案情】赛芯公司主张裕昇公司、户某某等未经许可复制、销售的芯片与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相同,构成对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害,故诉至深圳中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万元。深圳中院判决裕昇公司赔偿赛芯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户某某、黄某东、黄某亮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维持原判。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二审案件。该案判决明确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行为的性质,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判断的基本思路,依法保护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利益,对于规范集成电路产业的创新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
涉“天猫”反向行为保全案 【基本案情】博生公司为名称为“具有新型桶体结构的平板拖把清洁工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认为联悦公司在“天猫网”上销售的拖把神器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害,故向宁波中院提起诉讼。宁波中院判令天猫公司立即删除、断开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随后,天猫公司删除有关链接。二审程序期间,涉案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联悦公司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责令天猫公司立即恢复联悦公司在“天猫网”上的产品销售链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收到申请后,在26小时内作出裁定,采用“固定+动态” 担保金的形式,支持了其保全申请。该行为保全裁定作出后,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作出反向行为保全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优质高效的裁判,尤其是动态担保金的适用,良好平衡了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三方利益。裁定作出后,联悦公司得以在“双十一”这一特定销售时机正常开展线上经营,避免其利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同时,以联悦公司销售额为计算基础的动态担保金也充分保障了专利权人博生公司的利益最终不会因行为保全错误而遭受侵害。 |
“砖瓦协会”垄断案 【基本案情】张某某主张,其系在宜宾市砖瓦协会的发起人吴桥公司、四和公司、曹某某等的胁迫下,加入该砖瓦协会,签订《停产整改合同》,并因该合同被迫停止生产;宜宾市砖瓦协会及其发起人通过广泛签订上述合同,迫使宜宾市部分砖瓦企业停产,通过减少砖瓦供应量,实现提高砖瓦价格,赢取不当利益;但宜宾市砖瓦协会和仍维持生产的砖瓦企业支付了少量停产扶持费后不再依照约定付款,其行为排除了张某某参与竞争,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故诉至成都中院。成都中院判决吴桥公司、四和公司、曹某某、砖瓦协会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3.6万元、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认为,张某某自愿参与该案横向垄断协议并作为实施者之一,主张该横向垄断协议的其他实施者赔偿其因实施该垄断协议引发的所谓经济损失,实质上是要求瓜分垄断利益,并非反垄断法所意图救济的对象,故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明确了垄断民事救济的宗旨和导向,明确了横向垄断协议的自愿实施者并非反垄断法所意图救济的对象,揭示了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要求其他实施者赔偿因实施垄断协议造成的所谓损失实为瓜分垄断利益的本质,对于依法打击横向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
三、2021.2.10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邮编:10082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inyongjianshechu@163.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包括 8 章 24 条,明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企业。这也意味着一般违法失信情形将不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此次修订,按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等三种情形,明确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
1、当事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危害人 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情形之一,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 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 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生产经营未按规 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 生产、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或者肉类制品的;生产、销售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的禽、畜、 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非法采购、加工野生动物的。
· 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疫苗);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疫苗)的。
· 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 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婴幼儿 和儿童化妆品的。
· 销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 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对不符合安 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 超出许可范围进行检验、检测、认证的;出具虚假或 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结论的;未经认证擅自出 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 认证目录内产品的。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2、当事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行为之一,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预收费用后出现关门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未按照 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登记的住 所、经营场所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公告 30日后,仍无法取得联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
· 被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恶意商标申请 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
· 从事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被吊销、撤销行政许可、 备案、资质、资格的。
3、当事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拒不履 行法定义务情形之一,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且性质 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确认存在可能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 的隐患或缺陷,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产品,经责令召回仍 拒不召回,违反召回义务的。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 其他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 的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2021.2.7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强调《反垄断法》及配套法规规章适用于所有行业,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对待,旨在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指南》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共六章24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附则等内容。《指南》界定平台、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及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等基础概念,结合平台经济特点,《指南》明确了垄断协议的形式,对其他协同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对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达成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轴幅协议以及认定平台经济领域协同行为的具体方式、执法考量因素等作出说明,并细化了宽大制度规定。《指南》明确,认定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通常需要先界定相关市场,分析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根据个案情况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指南》详细列举了认定或者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包括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的依赖程度、市场进入难易程度等。同时,《指南》逐一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表现形式,如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促进平台经济领域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围绕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指南》在申报标准方面区分不同类型的平台经营者营业额的计算方式,明确协议控制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反垄断审查范围。《指南》强调,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将依法调查处理。五、2021.2.19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15件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节选案例一 2019年9月24日,潘某某、吴某某、赵某等多人向药监部门举报称:江苏省苏州皙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存在未在注册地址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虚假宣传等多项违法行为。
本案主要亮点如下:
(一)强化案件查办交流,行刑衔接提前介入。本案中,市场监管局与公安局开展联合办案,共同派办案人员赴涉案化妆品生产单位(山东朱氏药业)所在地山东省单县开展调查取证,在山东省药监局区域检查第六分局的配合下,对该款化妆品生产信息进行了全面核查,判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的依据不足。但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批号为20190112和20190122的两批次美颜霜并非为山东朱氏药业生产,最终确认当事人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二)多方拓展取证,固定违法事实。为了查实当事人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的具体数量和金额,办案人员联系到了分散于全国10余个省市的共计14名该款化妆品的经销商。最终查实当事人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的数量共计2506盒,货值金额为348,334元。 (三)针对当事人“零口供”,说理充分、程序完备。本案在行政调查的中后期,当事人不配合行政调查,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委托代理人借故不接受询问调查,办案人员及时转变办案思路,围绕下游经销商开展证据收集工作、梳理比对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最终在“零口供”情况下依法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作出行政处罚。 |
节选案例二 被告人谭某某等6人在未取得全聚德公司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分别从林某某等人处购买大量标有“全聚德”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并购进真空包装机、卷饼、酱及真空包装烤鸭等,以组装的方式加工制作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并低价对外销售。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全聚德公司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从谭某某等人处低价购进大量假冒“全聚德”注册商标的烤鸭等商品,并加价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为43万余元,查扣货品价值0.2万余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分别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并处罚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典型意义 (一)强化沟通协调,全链条、精准化从严打击假冒犯罪。该案系“上游提供假冒包材——中游小作坊加工制作——下游向导游销售——末端经由导游向游客出售”的全链条侵犯“全聚德”老字号品牌犯罪。基于该案制假售假模式以线上为主,公安机关重点搜集提取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实现对假冒侵权犯罪全链条、精准化打击。 (二)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检察建议书》送达后,检察机关积极与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进行沟通和对接,后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及时对照检察建议进行整改并复函,依法对涉案旅行社和导游进行行政处罚,并采取了建立完善旅行社等级考核和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体系、加强与全市老字号企业调研与对接等整改措施。检察机关通过加强跟踪监督,确保检察建议落地落实。 |
节选案例三 一、基本案情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某鱼庄由李某某等五人合伙经营,各占20%股份。2018年8月14日至11月14日,五被告为了节约成本和为锅底增香,安排厨师高某某将店内顾客食用后的废弃油脂过滤回收,通过加热熬制的方式“洗油”后,将回收油与新油按照2:1的比例混合再次进行熬制。熬制后的油脂直接用于火锅搭锅,提供给消费者食用,期间共计销售1768笔回收油锅底,共计销售金额49504元。2019年12月,李某某、高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宣告从业禁止令。二、典型意义 (一)在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环节贯彻落实“四个最严”食品安全标准,为食品安全持续提供法治保障。 (二)合理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标准,稳妥推进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实践探索。 (三)依托公开听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持续提升司法公信力。 |
六、2021.2.26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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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 | 妨害安全驾驶罪 |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条) |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 |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 | 危险作业罪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条) |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六条) |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取消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 |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条) | 妨害药品管理罪 |
第一百六十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八条) | 欺诈发行证券罪 (取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罪名) |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条)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商业秘密罪 |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 |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 | 袭警罪 |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 | 冒名顶替罪 |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 | 高空抛物罪 |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 | 催收非法债务罪 |
第二百九十九条 (《刑法修正案(十》) |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取消侮辱国旗、国徽罪罪名) |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 |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
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条) |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条) |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条) |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 (取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 |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条) |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 陆生野生动物罪 |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条) |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
第三百四十四条 | (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 |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 |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条) |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条) |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取消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 |
七、2021.2.25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个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节选案例一 被告人李绪根在明知扬州市江都区长江夹江流域属于禁渔期、电鱼为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情况下,驾驶快艇,利用电磁波高频逆变器、带导线的抄网等工具组成电捕工具采用电鱼方法在夹江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60余次,捕获鲢鱼、鳊鱼等野生鱼类900余斤并出售,获利9000元。根据相关法律,长江扬州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施行全面禁捕,扬州市江都区长江夹江流域属于上述禁渔区。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中,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与李绪根就生态环境修复达成和解协议:一、李绪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二、李绪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增殖放流价值25000元的鱼苗(已履行);三、李绪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二年内再行增殖放流价值22500元的鱼苗。一审法院判决李绪根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本案系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长江十年禁捕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 |
节选案例二 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间,赵成春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李兆海、李永祥在长江镇江段119号黑浮下游锚地附近水域使用吸砂船将江砂直接吸到赵来喜货船。赵来喜雇佣被告人赵加龙、徐培金等将江砂运输至其事先联系好的砂库予以销售。经鉴定,赵成春、赵来喜、李兆海、李永祥非法采砂38万余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52万余元。赵加龙参与非法采砂22万余吨,价值90万余元;徐培金参与非法采砂15万余吨,价值62万余元。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成春、赵来喜等6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赵成春、赵来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李兆海、李永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赵加龙罚金1.8万元、徐培金罚金1.6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并没收吸砂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本案中,人民法院加大对非法采砂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六名被告人依法予以严惩,斩断“盗采、运输、销售”一条龙犯罪产业链条,有力震慑了非法采砂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维护沿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强决心。 |
八、2021.2.25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等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2021年,2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提出了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旨在完善破产制度配套政策,更好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降低破产制度运行成本,加快“僵尸企业”出清。该指导意见共有七条,分别从优化破产企业注销和状态变更登记制度、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支持、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务处理、完善资产处置配套机制、加强组织和信息保障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九、2021.2.24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节选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案涉房屋原系唐某三人的父亲唐某某与母亲韩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韩某某去世。2008年,唐某三人通过继承遗产及唐某某的房屋产权赠与,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出具承诺书,承诺:父亲唐某某及其续弦未离世前,有终身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此房只能由唐某某及其续弦居住,其无权处置(出租、出售、出借等),唐某三人无权自行处置该房产。后俞某某与唐某某登记结婚,共同居住案涉房屋。2016年1月,唐某某去世,64岁的俞某某仍居住在内。同年6月,唐某离婚,其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入住该房屋,遭俞某某拒绝。唐某三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俞某某立即返还唐某三人名下的案涉房屋。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唐某三人的诉讼请求。二、典型意义 本案纠纷发生时我国法律并未直接对居住权作出规定,在此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案的裁判结果不仅符合情理,也与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规定的相关精神一致,即不动产过户后,原物权人继续使用不动产,该种保留房屋居住使用权的赠与,可视为设立居住权的合同,新产权人亦无权单方撤销该合同。这一审判思路有利于解决老年人赡养、婚姻家庭生活中涉及的房产问题,保障老有所居,切实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
节选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2016年,高某经人介绍参加“以房养老”理财项目,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出借220万元给高某。高某将案涉房屋委托龙某全权办理出售、抵押登记等,如高某不能依约归还,则龙某有权出卖案涉房屋偿还借款本息,双方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公证。后龙某作为高某的委托代理人为案涉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并出卖给刘某。房屋转移登记至刘某名下后,龙某自称系刘某亲属,委托房屋中介机构再次寻找买家,同时,刘某为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登记的抵押权人为李某。王某、龙某、李某等人在本案交易期间存在大额、密集的资金往来。后高某起诉请求判决龙某代理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刘某将案涉房屋过户回高某名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协助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高某名下。二、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对“套路贷”采取刑事手段打击的同时,亦应注重通过民事审判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切实享受到国家“以房养老”政策的红利。同时,也提醒老年人,还需时刻保持理性和冷静,审慎选择投、融资渠道,以免落入“请君入瓮”的“套路”之中。 |
十、2021.2.24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5件公益诉讼检察服务乡村振兴助力脱贫攻坚典型案例
节选案例一 河北省沽源县原是国家级贫困县,该县有的乡(镇)在落实国家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和贫困人口赡养政策中,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负有赡养义务子女的供养能力等情况未尽到严格审查核实职责,导致部分不符合条件人员享受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影响精准扶贫,损害了国家利益。针对该领域存在的问题,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指导下辖17个基层院主动与当地民政部门和乡(镇)对接,对全市31万户享受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和贫困人口赡养政策的情况进行重新调查核实。各基层院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取消了479户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申领资格。 社会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兜底手段。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该领域存在的监管漏洞,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促进相关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确保精准扶贫政策落实落地。同时以点及面,部署开展专项活动,凝聚工作合力,推动区域内同类问题得到全面整治,服务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箬阳乡地处高山,茶业种植历史悠久,因其得天独厚的水质和气候条件,种植箬阳茶一直是当地村民的主要收入来源。2020年以来,一些商户使用质次价低的劣质茶叶冒充箬阳茶,不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而且严重破坏箬阳茶的品牌声誉,侵害广大消费者和茶农、茶企的合法权益。 2020年5月,在跟踪督促检察建议落实的过程中,婺城区院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箬阳茶品牌保护意识欠缺、生产管理体系散乱、质量标准缺失等问题,向政府部门提出加大茶产业规范保护,提升箬阳茶商标品牌价值的对策建议。有关部门经深入研讨,将箬阳茶中的名品“箬阳龙珍”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2020年9月22日,“箬阳龙珍”顺利通过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该地理标志拟保护面积1300公顷,惠及54个行政村的3000多户茶农,当年人均增收可达20%以上。 培育提升乡村产业品牌,有利于增强乡村持续增长力,推进质量兴农。检察机关聚焦当地乡镇特色茶产业发展问题,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一手抓办案,一手抓帮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制约茶产业发展的症结,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整治制约农村产业高质量发展问题。寓治理于监督,推动箬阳茶品牌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进一步提升乡村特色产业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
本文由杜满清律师团队汇编
供稿 | 杜满清
编辑 | 小 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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