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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十一月·法闻


十一月开始实施的新法新规

1.  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2020.11.01实施)

十月法律新动态总结

1.  2020.10.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2020)2.  2020.10.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2020)3.  2020.10.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2020)4.  2020.10.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20)5.  2020.10.17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6.  2020.10.20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听证典型案例7.  2020.10.20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8.  2020.10.2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全国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典型案例的通知



‍‍‍‍‍‍‍一、 2020.10.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2020)‍‍‍‍‍‍‍
修改内容整理如下:

序号
条款
修改内容
1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2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修改为
(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3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     
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根据本决定重新确定。
  本决定自2020年10月18日起施行。


二、2020.10.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2020)

重点修改内容整理如下:

1.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规范国旗的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 增加了国旗通用尺度、比例的规定:“国旗的通用尺度为国旗制法说明中所列明的五种尺度。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国旗、旗杆的尺度比例应当适当,并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周边环境相适应。”3. 修改了关于国旗的制作、销售、升挂、使用、收回等的监督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旗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4. 增加了网络使用国旗的规定及标准:“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网络使用的国旗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5. 修改了升旗仪式的规定:“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奏唱国歌。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或者按照规定要求敬礼,不得有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增加了北京天安门广场升旗仪式的规定:“北京天安门广场每日举行升旗仪式。”修改了学校升旗仪式的规定:“学校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6. 修改了下半旗的规定:“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或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特别重大伤亡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下半旗志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区或者特定场所下半旗志哀。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7. 增加了哀悼仪式覆盖国旗的规定:“下列人士逝世,举行哀悼仪式时,其遗体、灵柩或者骨灰盒可以覆盖国旗:(一)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人士;(二)烈士;(三)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士。覆盖国旗时,国旗不得触及地面,仪式结束后应当将国旗收回保存。”8. 修改了国旗升挂、使用规定:“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不得随意丢弃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国旗。”“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三、2020.10.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2020)


修改内容整理重点如下:

1. 增加了网络使用国旗的规定及标准:“本法第六条规定的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使用国徽图案。“网站使用的国徽图案标准版本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2. 增加了可以使用国徽图案的情形:“标示国界线的界桩、界碑和标示领海基点方位的标志碑以及其他用于显示国家主权的标志物可以使用国徽图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可以使用国徽图案。”“下列证件、证照可以使用国徽图案:(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执法证件等;(二)国家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证书、权利证书等;(三)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法定出入境证件。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的徽章可以将国徽图案作为核心图案。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3. 修改了关于国徽尺度的规定:“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并与使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4. 修改了国徽制作、销售、悬挂、使用、收回等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徽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的悬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四、2020.10.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20)


重点内容整理如下:

1. 修改了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加强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2. 强调了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意思自治:“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3. 增加了鼓励实行产权激励的条款:“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4. 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及反垄断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5. 增加了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6. 补充了外观设计在中国首次提出的优先权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7. 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优先权的提出分别规定:“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8. 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9. 延长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10. 新增了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规定,对药品专利进行特殊保护:“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11. 新增了关于开放许可的制度规定:“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12. 新增了开放许可纠纷的解决机制:“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3. 加大了对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罚款力度:“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 明确了专利执法部门的查处职权: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15. 增加了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16. 规定了利权人可直接按照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请求赔偿数额,增加了关于故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提高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与下限,完善了举证责任制度:“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17. 修改了诉前保全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18. 专利侵权、发明专利请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修改了专利侵权诉讼时效的计算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19. 完善了对药品专利的保护制度,增加了药品申请注册纠纷的行政裁决制度:“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五、2020.10.17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生物安全法》于2020年10月1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重点内容整理如下:


1. 该法建立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如生物安全事件调查溯源制度,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
2. 该法明确了关于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监测、报告、联防联控机制,建立抗微生物药物污染物指标评价体系。
3. 该法提出了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应当符合伦理原则,并规定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实行三级风险分类管理。
4. 该法加强了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明确规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审批备案制度,个人不得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并提出了分等级管理制度,对于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人员进入审核制度,加强了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
5. 该法对于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再次提到伦理原则,并明确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6. 该法明确了生物武器的禁止性规定,加强对可被用于生物恐怖活动、制造生物武器的生物体、生物毒素、设备或者技术进出境、进出口、获取、制造、转移和投放等活动的监测、调查、防范、处置规定。
7. 该法对禁止性行为规定了众多处罚措施,如撤职、开除处分,暂停一定期限的执业活动直至吊销相关执业证书,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罚款,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及其他必要措施,对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

六、2020.10.20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节选案例一  江苏陈某故意伤害案
——以听证促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陈某来到江苏南通某家具厂车间,与其同事被害人李某因工作原因发生争吵。随后双方使用多层板相互扔砸。其间,李某被陈某砸中面部,左侧上颌骨及左侧颧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陈某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听证程序】
  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移送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该案由民间纠纷引发,当事人双方系工友关系,平时关系良好,为彻底消除双方对立情绪,化解矛盾,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召开之前,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制定详细听证方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3人担任听证员参与公开听证会,并提前向听证员介绍该案案情、需要听证问题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同时,确定犯罪嫌疑人陈某、被害人李某以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作为听证会参加人。
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依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设置规范》设置听证会席位,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对本次听证会进行互联网直播,当事人所在单位同事等社会公众观看直播。听证会由院领导主持,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事实和需要听证的问题,侦查人员与双方当事人相继发表了意见,听证员进行了充分提问与认真评议。承办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陈某释法说理,同时建议被害人李某按照相关赔偿标准提出合理的赔偿金额。陈某主动筹措赔偿款项,在检察机关见证下与李某签署和解协议。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采纳了听证员意见,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陈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不起诉处理。
最终,检察院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和相关理由告知听证员,该纠纷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
  检察官在听证会召开前,制定听证方案,确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案件当事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以保障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经过检察官介绍案情、当事人说明情况、听证员提问评议、当事人最后陈述等听证程序,检察官从化解民间矛盾纠纷、修复受损社会关系角度出发,释法说理,把握刑事和解契机,化解了民间纠纷,消弭了信访风险,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节选案例二
吉林李某等3人与某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等单位行政争议监督案
——以听证查清事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基本案情】
  李某等3人经营的某机械厂厂房因属于违法建筑,被吉林省白城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和城市管理执法局强制拆迁。白城市政府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执行时也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厂房内机械设备也未予返还。此后,李某等3人一直通过信访途径主张权利,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03万元。法院认为,本案已经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6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遂裁定不予立案。李某等3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而二审裁定维持一审裁定。李某等3人不服,申请再审,同样因已超过起诉期限而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李某等3人认为该案属不动产案件,应适用最长20年的起诉期限,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不当,于2019年9月20日向吉林省白城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听证程序】
  鉴于该案申请人的诉求始终没有进入法院实体审理,且申请人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白城市检察院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会,确定双方当事人、代理律师、法院工作人员等作为参加人,并邀请法律专家担任听证员。听证会经过检察官介绍案情、当事人说明情况、听证员提问、评议、发表意见等环节,取得了较好效果。
  听证会上,检察机关让申请人及其代理律师发表意见,通过说明情况、提问答问,使得申请人多年诉求得以倾诉,情感得以宣泄。检察机关也了解了申请人的真实想法,找到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突破口。白城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出示了与李某等3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书》,证明该中心已经给付包括机械设备在内的各项损失共39.3万余元。这份之前一直没有出示的关键性材料在听证会上有了展示机会,成为准确查明案情、解决争议问题的突破口。听证员通过提问、评议、发表意见,进行释法说理。申请人充分认识到《补充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与法院裁判的正确性,表示息诉服判。同时,为了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申请人与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之间进行协调,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该中心同意申请人自行取回机械设备。
  经审查,白城市检察院认为该案不是“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不能适用关于不动产的起诉期限的规定,李某等3人申请监督的理由不成立,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并及时将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等原因引起的无法立案现象较为常见,由于当事人诉求无法进入法院实体审理程序,息诉服判难度很大。特别是行政申诉案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普通群众往往认为与行政机关无法平等对话,难以打开心结。检察听证为双方当事人搭建了一个面对面平等对话和相互沟通的平台。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代理律师、听证员等听证会参加人充分发表意见,检察官释法说理,发现了关键性材料,促进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七、2020.10.20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2020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重点内容整理如下:


1. 听证会参加人除听证员外,可以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2. 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
(一)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一般为三至七人。
3. 人民检察院可依职权或依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申请决定召开听证会。
4. 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
5. 听证过程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
听证笔录由听证会主持人、承办检察官、听证会参加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应当归入案件卷宗。
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媒体旁听。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对听证会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者录播。
6. 听证的期间计入办案期限。
 

八、2020.10.2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全国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典型案例的通知


通知内容讲到:对跨区域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不断加强区域间检察协作配合,同时推进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的有效衔接,构建环境司法保护合力。对污染环境犯罪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因时空隔离导致因果关系认定困难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积极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全面收集能够客观证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联系的证据。要依法规范开展鉴定活动,善于借助“外脑”提升指控证明污染环境犯罪的效果。对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和公安机关不依法立案的涉嫌犯罪案件,要依托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案件,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决纠正公安机关有案不立等违法情形。

节选案例一
江苏省苏州市倪炳松、周文松等9人污染环境案

【案情】
2016年4月下旬,天顺公司与浙江省海盐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协议约定由天顺公司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运至正规焚烧厂处置,垃圾处置费用为277元/吨。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倪炳松、周文松等天顺公司股东,以明显低价将42921.72吨生活垃圾交由无生活垃圾处置资质的张根、洪小勇等人处置,后张根、洪小勇等人将4万多吨垃圾分别抛入长江或运至浙江湖州、安徽当涂等地填埋。致使太仓市多个取水口取水中断,造成浙江湖州、安徽当涂等地当地环境严重污染。上述抛江及填埋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生态环境损害及环境修复费用逾千万元。
办案过程中,苏州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要求提前介入侦查后,就案件管辖、公私财产损失计算方式和范围、垃圾属性及同一性认定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进一步明确侦查方向。案件移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就尚未完全查清的事实先后三次派员赴浙江检察机关协调对接,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案件证据。
2018年12月21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倪炳松等9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0万元至5万元不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办理跨区域污染环境案,应注重不同地域办案单位间的协同配合,构建司法保护合力。检察机关要发挥诉前主导作用,不要囿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在卷证据和犯罪事实,而是要整体把握全案,致力于查清犯罪的全链条,与外省、市检察机关加强案件信息互通,全面收集证据,最大限度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精准指控犯罪,筑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屏障。
  (二)全面取证、科学论证,准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结果。为确定已灭失垃圾的性质,可由有资质的机构对与涉案垃圾同源的垃圾抽样取证,作出同一性认定后出具认定意见。在涉案生活垃圾已灭失的情况下,由符合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公式,参照案发地生活垃圾处理费用,计算得出的已灭失垃圾造成损害的虚拟治理成本可作为认定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据。

节选案例二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等
单位、吕顺体等16人污染环境案

【案情】
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成都益正公司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被告人肖志伟等人介绍,先后从爱斯特公司、晨光公司、被告人唐刚、刘健处承接工业废水处置业务。益正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吕顺体安排公司员工或伙同被告人蔡伟利,用环卫罐车将443.685吨含有挥发性危险化学物质的工业废水运输至四川省彭州市,并直接排放至城市污水井内。造成下游水体污染,青白江水业有限公司地表水生产停产172小时,直接经济损失100余万元;上述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给彭州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70.8万元。
庭审中,部分被告人和辩护人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导致成都市青白江区自来水厂停产和损失提出质疑,提出不排除其他介入因素导致危害后果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休庭期间,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之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提出三点意见:一是建议结合刑事案件认定的排污数量、非法获利和相关企业、人员的经济条件确定赔偿金额。二是建议将未构成单位犯罪但涉案的有关企业纳入赔偿主体。三是建议将被告单位(人)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况作为认罪悔罪的情节,供法院量刑时考量。最终,被告单位(人)共支付赔偿金359.6万元,其他有关涉案企业也主动支付了150万元。
2019年5月13日,彭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益正公司、晨光公司的行为构成单位犯罪,判处被告单位益正公司、晨光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处罚金120万元和80万元;对被告人吕顺体、追捕到案的张杰等被告人分别判处五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运用证据规则认定污染环境案的因果关系。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因果关系作出认定时,一是要全面收集能够证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客观存在的证据;二是要全面收集能够证实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存在高度盖然性的证据;三是有证据证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联系有科学依据、符合客观规律;四是要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是否不能成立或不合逻辑。
(二)通过检察办案,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检察机关在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过程中,应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磋商期间,刑事案件认定的犯罪事实可作为划分相关企业、人员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参考依据。凡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个人均可作为赔偿责任单位、赔偿责任人。被告单位、被告人签订的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及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可作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的参考依据。

节选案例三
广东省中山市彭伟权等4人污染环境案

【案情】
2016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彭伟权、冯喜林、何伟生、何桂森四人共谋,由彭伟权联系雇佣船舶分三次将1200立方有毒有害的混合废弃物运至广东省中山市的堤坝,由何伟生、何桂森提供钩机并雇请司机,将废弃胶纸倾倒至围垦内。同年8月26日,上述被告人第三次向围垦内倾倒废弃胶纸时,被行政执法机关当场查获。经查,四名被告人非法获利6万元,其行为已对土壤和周边地表水造成严重污染,经济损失达386万余元。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案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案件涉及东莞、广州、深圳、中山等多个地区,案件存在地域管辖不清等问题;二是案件的处置涉及多个行政执法机关的管理职责,案件存在职权管辖争议;三是当地没有将类似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先例。为保证案件依法处理,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联合该市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测机构多次召开案件分析会,就准确认定污染源、合理确定取样范围、规范送检鉴定操作规程等进行深入研究,随后由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对彭伟权等4人以污染环境罪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四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三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万元至8万元不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广州海事法院判决四名被告人连带赔偿环境修复费、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及鉴定评估费等合计780余万元。
 
【典型意义】
(一)依法规范开展海洋污染案件的鉴定活动。检察机关应与鉴定机构保持充分沟通,详细阐明鉴定需求和鉴定目的。审查鉴定意见时,要结合在案证据,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详细了解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和依据。对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没有科学可靠性的,相关鉴定意见应不予采信。
(二)善于借助“外脑”提升指控证明犯罪的效果。污染海洋犯罪案件存在专业性、技术性强,相关专业标准不明确的特点。为提高指控犯罪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应充分借助“外脑”做好知识储备,有针对性地做好庭前准备,以便庭审中准确应对,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和庭审效果。

 
通讯员 | 杜满清
编辑 | 小 盘
校对 | 杜满清



本文由杜满清律师团队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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