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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五倍追诉标准条款”之争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辩护人叶东杭 Author 阿杭


 


叶东杭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是这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此可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可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规定,七种情形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然而,信息网络的主要证据——信息数据极易灭失,取证难度较高,时常会出现犯罪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因此,为了避免因无法完全查清犯罪事实而无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追诉,《解释》第十二条的第2款在上面列举的七种“情节严重”情形基础上,作了补充规定:


《解释》第十二条的第2款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实践中,如何适用第2款规定极易产生争议。而在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案例中,是否能够援引《解释》第十二条第2款进行出入罪的判断,也存在着争议。


案例

张某以200元对价,从陈某处购入其名下的一张银行卡,用于电信诈骗犯罪所得的款物结算。公安机关侦办此案的时候,查明两起张某所作诈骗案,两名被害人共被诈骗3万元,案件当中,两位被害人将欠款转入陈某名下的银行卡中,而银行卡中支付结算的资金流水总额为120万元。


问题:陈某是否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追诉标准?


有观点认为,能否适用第十二条第2款,首先要判明案件事实是否属于“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如果被帮助犯罪已经被查证达到该罪名的追诉标准,那么自然不应援引《解释》第十二条第2款。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只有当被帮助犯罪因尚未查清而处于一种“可能有罪而可能无罪”的情形之下,《解释》第十二条第2款才有着适用的空间。而如果被帮助犯罪已被查证满足该罪的追诉标准,而犯罪数额未被查清,处于“罪重还是罪轻尚存争议”的境地时,《解释》第十二条第2款便失去了适用的空间。


但是,我们认为,只要无法一一核实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数额是否达到《解释》十二条第1款“支付结算20万元”追诉标准的,均应当参照适用《解释》的第十二条第2款,以第1款数额的5倍作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追诉标准。


我们可以通过三种情形来进行分析:


情形一


诈骗数额查实为30000元,支付结算数额认定为30000元,适用《解释》第十二条第1款,帮助犯罪未达追诉标准。


情形二


诈骗数额120万元(完全未查清),适用《解释》第十二条第2款,帮助犯罪达到追诉标准。


情形三


诈骗数额120万元(其中30000元已经查清,剩余117万元未查清。如果适用《解释》第十二条第1款,则帮助犯罪未达到帮信罪的追诉标准;如果适用《解释》第十二条第2款,则帮助犯罪达到帮信罪的追诉标准。


*以上三种情形如图所示


显然,对比情形二、三,不难得出结论,在第三种情形之下,应当参照适用《解释》第十二条第2款,认定达到帮信罪的追诉标准。


此中的道理并不复杂,办案人员调查发现银行卡内有总数为120万元的流水记录,如果完全无法查清这120万元是否为犯罪所得,那么适用《解释》第十二条第2款,借卡行为构成帮信罪;如果查明120万元流水中有3万元系诈骗犯罪所得而其余117万未查清,借卡行为反而因“无法适用《解释》第十二条第2款”变成了无罪行为,排除第2款适用而得出的分析结果反而难以自圆其说。


因此,我们认为,当无法一一核实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数额是否达到《解释》十二条第1款“支付结算20万元”追诉标准时,应参照适用《解释》的第十二条第2款,以第1款数额的5倍作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追诉标准。


供稿 | 叶东杭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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