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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说说那些被讨价还价过的诉讼费


 


林敏珊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引言


对一部分当事人而言,到法院维权的第一个门槛可能是诉讼费,它有时会成为经济困难当事人维权的拦路虎。一般情况下,法院开出的《缴费通知单》都会要求7日内要完成缴费,否则按撤诉处理。程序都进入不了,谈何维权?


可能有的人会想到法律援助,但对于一部分经济类纠纷案件当事人来说可能由于生意失败资金周转等问题出现阶段性困难,还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贫困,可能一时半会还无法达到能去开《经济困难证明》的条件,或者急需提起诉讼来不及办理。


法院计算诉讼费的依据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按理应该是全国统一“零售价”,没什么讨价还价的空间的。但是你是否考虑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开出的诉讼费可能有误,还有调整的余地?你是否碰到过不小心增加多了一个诉求导致诉讼费翻了好几倍,又是否碰到过同案在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出现不同价的情形?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就碰到几次比较特别的经历,经过一番讨价还价,还真为当事人减少了诉讼成本压力。


 案例一 :接受二审委托后经过变更上诉请求为当事人节省诉讼费约15万元。


基本案情

黄小勇(化名)是A公司的创始股东,成立A公司之前以个人名义承租4个物业为经营A公司使用,合同期限为十年。五年后,A公司经营不善,房东起诉黄小勇和A公司,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支付租金。一审法院以合同总标的计算诉讼费约18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合同解除,黄小勇与A公司连带承担欠付的租金。A公司对责任承担不服提起上诉,一审代理人上诉请求中要求撤销原判决,法院开出与一审诉讼费金额相同的《缴费通知单》。A公司由于经营困难,面对缴费通知单不知如何处理!


本案笔者代理的是已经提起上诉后的二审阶段,接到案子的同时也发现《缴费通知单》只剩下3天时间。在还没来得及研究案件具体内容的情况下,笔者先以A公司名义向法院提交书面的《缓交诉讼费申请书》,就A公司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说明并提出缓交申请,为案件争取更多的时间。法院收到后表示等通知。



然而,缓交也不是办法,迟早还是要交的,否则面临着丧失诉权。经过深入研究案件后发现A公司对于解除合同本身并没有异议,上诉无需撤销整个原判决,只需就有争议的判项请求撤销和改判即可。因此笔者代理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变更后的上诉请求,同时还提交了《关于按变更后诉讼请求重新计算诉讼费的申请》。



法院接受材料后不久,重新发出《缴费通知单》,金额约3万元,为当事人上诉大大节省了成本。



最终预缴的上诉受理费:9795.04+1797+15352+3886.32=30830.36


案例二 :本该按件收取诉讼费的执行异议之诉,却被当作一般财产案件按标的计算诉讼费,立案庭异议无效后,审理过程中继续提异议获支持。


基本案情

张玲玲(化名)是B公司的股东,认缴注册资本为50万,因B公司负债无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约5万元,债权人申请追加张玲玲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注册资本范围内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裁定追加张玲玲为被执行人。笔者接受委托后,向广州某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法院受理案件后,按照尚未缴纳注册资本50万元开出缴费通知单。笔者收到后,经口头沟通无效,向该法院提交书面复核诉讼费申请并附上相关裁判文书。



该法院立案庭审查后,虽未接受按100元/件的标准进行调整,但也做了退让,按照未执行金额进行调整,金额从8800元调整到1200元。


案件开庭审理后,笔者就诉讼费继续提出异议并附上相关裁判文书,最终判决中确定诉讼费为100元。


案例三 :对法院同类案件可能出现诉讼费争议提前做好准备,一步到位为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


近日,笔者再次代理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由于之前经历过法院对案件诉讼费计算标准有不同认识的情况,本次起诉又是同一法院,因此提前做好异议准备。



果不其然,该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一边录入资料一边要求笔者写出执行案件标的计算诉讼费,笔者随即将预先准备好的计费标准申请呈上,并附上近期该法院作出的判决。法官经过请示立案庭领导,经过一番探讨,这次接受原告的计费申请,按100元/件标准收取,再次为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由于执行案未执行金额金额高达400多万元,如果没有事先沟通,按照执行案未执行金额计算诉讼费将高达4万元。


按件收取的案件还有诸如撤销权之诉、代位权之诉等等,这些案件在有些法院容易被当作一般财产案件以标的计算诉讼费。为当事人特别是经济困难当事人节省诉讼费也是为其争取合法权益的一部分,碰到此类案件,不妨检索一下案件,为当事人多做一次争取,可能就给某个当事人争取了维权的机会。


供稿 | 林敏珊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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