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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实际施工人如何要求发包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责任


 


潘玖明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在工程施工实践中,很多工程项目存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导致实际施工人拿不到工程结算款的情况很普遍,因此实际施工人大多以原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但该条规定如何适用?发包人在什么条件下应该承担工程款的欠付责任?该责任是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多有争议。笔者结合自己代理的案例,分析如下:


实务

案件

笔者曾代理一个实际施工人的安装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实际施工人S和转包方Z(合同相对方)已经完成工程结算,Z以分包方F、发包方A没有付款为由,不予支付结算款。笔者代理实际施工人S后,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因发包人A欠付总包B款项远远大于S的欠款,我方将A作为第一被告要求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同时起诉了总包B、转包方Z要求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因分包方F只是用于收付款以及开具发票走账,没有实际参与施工,故没有作为被告起诉。


A和B收到我方起诉书后,庭审答辩主要观点分别为:


发包人A的观点


01


法院应追加所有转分包各方参与诉讼及查明所有承发包工程链条(转包、违法分包)欠付款情况。因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虽然发包方是最终的工程款支付主体,但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后会导致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部分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在转发包链条的各方主体之间消灭,因此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的权利范围以各方当事人欠付的工程价款的数额为限,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查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欠款金额,并以各方当事人的欠付金额为限,在发包人欠付建设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样才能避免判决结果导致各方当事人出现多付或少付工程款的问题。发包人欠付的范围以各转包分包的实际欠款最小值为限。


02


应查明发包人和总包的欠款范围,应计算总结算金额与实际施工人负责工程结算金额的比例,计算该部分的欠付比例,最终计算欠付金额。


总包B的观点


01


上述司法解释的适用前提应是发包人与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有直接承发包关系、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有直接的转包、分包或挂靠关系;


02


总包方不欠分包方的欠款,因此发包人不应支付实际施工人欠付工程款。


我方的答辩意见


针对发包人A


转包方Z并没有实际参与涉案工程的施工,只是总包方为走账便利,通过该公司账户收付工程款,参照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5点规定,工程项目多次分包或转包的诉讼主体应如何确定:对于工程项目多次分包或转包的,实际施工人起诉合同相对方、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为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应追加总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其余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如未参与实际施工,不影响案件事实查明的,可以不追加为案件诉讼主体。因此Z并非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A确认欠付总包工程款,并确认只需在欠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S已经完成涉案工程,涉案工程已经经发包人及各方主体参与验收合格,发包人作为涉案工程的最终受益方已经实际使用工程多年,并参与涉案工程的工程量确认和结算,现以工程范围不确认、分包情况不清楚、各分包转包欠款不清楚为由,否认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总包B


S是实际施工人,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并且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给了发包人使用;S和发包人、总包方以及合同相对方至今已经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和工程款的结算;发包人确实存在欠付工程款;答辩人主张的欠款没有超过发包人的欠款范围。


法律适用方面,一审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的规定,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法律适用正确。


结合上述发包方、总包方的观点以及司法实践情况,笔者将发包人承担实际施工人欠付责任的争议观点归纳如下:


争议一

法院要追究发包人承担对实际施工人的付款责任,是否要查明总包、转包、分包各环节欠款情况?还是只要确认发包人欠付总包工程款、实际施工人与合同相对方存在欠款情况即可?

争议二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是在欠付总额内承担责任?还是按照对各分部分项工程已付款比例承担责任?

争议三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但总包方已付清分包方工程款,分包方拖欠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要不要承担付款责任?

争议四

发包人承担对实际施工人的欠付责任的前提是否为发包人与转分包人有直接承发包法律关系?

争议五

发包人承担的付款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意见


针对上述争议,二审法院最终审理意见为:发包人确实存在欠付总包工程款,且欠款金额大于实际施工人主张金额,因此发包人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对于应支付的欠付金额,只是发包方根据分项工程与总工程结算款的比例推算得出的,缺乏充分依据,不予支持;法院查明发包人欠付总包工程款事实后,依法足以判断发包人是否应对实际施工人主张金额承担支付责任,没必要追加所有的转分包方参与诉讼及查明各工程链条的实际欠款情况。


至于总包意见要求发包方和各转分包分有承发包关系、如果总包不欠分包工程款,则发包方不应承担责任,也明显超出司法解释适用范围,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另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追究欠付责任的裁判规则归纳如下:


1、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存在欠款;


2、多层转包中,发包人与总包、总包与分包已经结清工程款时,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连带责任;


3、发包人尚未结算工程价款,法院可以综合现有证据认定应付款金额;


4、有多个实际施工人的,部分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款属于整个涉案工程欠款范围,不影响发包人责任的承担,仍判令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5、实际施工人无权请求发包人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6、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既包括本金也包括利息。


供稿 | 潘玖明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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