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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我的财产我做主——关于写遗嘱的两三点法律常识


 


乔长龄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最近咨询写遗嘱的人不少,家事律师也都认为遗嘱很有用,遇到这一话题都会鼓励大家积极自订遗嘱,还经常拿国外说事,外国人成年以后就可以写遗嘱,还能随时变更写新遗嘱,国人也应该这样做。——生活中是谁都可以写遗嘱,但是按照心愿写的遗嘱真正要发挥遗嘱的作用时,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法律裁定效力。所以,你真的会写一份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吗?今天,乔律师来说说这个问题。


01

遗嘱的主要法律依据


想认真的写一份遗嘱,必须先看看法律怎么说的,叫依法办事。关于遗嘱的内容,在《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中“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即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这十一条条款规定了立遗嘱人、遗嘱方式和遗嘱的主要内容,以及遗嘱无效的情形。读懂这些条款,基本可以完成一份像模像样的遗嘱。


如果你要实现内容+形式上更贴近法律规定的遗嘱,那么继承编中的全部四十四条法规,都值得好好学习一下。这里,乔律师可以做个梳理,代你捋顺思路。


02

确定“遗产”的范围


我的财产我做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这里要明确,什么是“个人财产”。


Q1

在个人名下的财产,能简单直接理解为“个人财产”吗?

答案是“不能”

A1


我们来看看《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所以,“个人财产”实际是经过法律规则量化后的个人份额,主要涉及婚姻中与配偶形成的婚后共有财产,以及与其他人通过协议或登记形成的共有财产,这些都必须先分出哪一部分为“个人财产”,然后才能按自己的意愿做遗嘱安排。


举个最常见的例子,现在很多家庭中,父母单位的房改房一般都登记在一人名下,但这类房产实际大多是婚后购买的,还有些甚至使用了配偶一方的工龄予以计算优惠价款,那么这样的房产,在登记人自订遗嘱的时候,也只能就房产份额的50%做处分。如果对全部房产做遗嘱安排,就构成了对他人财产的处分,导致遗嘱该部分内容无效。


03

继承人也有法定范围


“我的财产想留给谁就留给谁”,听起来很有道理,但是法律上并不能这样无边界的理解。《民法典》对继承人有法定范围,


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些亲属,都是继承人范围内的。那么好了,爷爷想留给孙子的财产,怎么办呢?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都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这个时候就要适用“遗赠”,遗赠和遗嘱关键的不同,就在于遗赠发生的时候,受赠与人要在两个月内表示是否接受赠与,否则就将被视为放弃。所以,可以这样理解,凡在法定继承人亲属关系人之外的自然人,均应适用“遗赠”的方式表达身后财产安排。


另外还有一种遗产关系人,叫“遗赠扶养协议”。显然这是个双务关系,但在实践中也比较多见,就是我们常言道的“你给我养老送终、我赠你财产权益”, 需要以明确的合同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里的扶养人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组织。


04

遗嘱重形式


遗嘱发生效力,是在立遗嘱人过世之后,所以遗嘱是否有效的认定,是非常关键的法律环节。这其中能够给予判定的事实基础,主要包括遗嘱人是否意识清醒、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这就需要充分的形式要件予以证明了,所以遗嘱的形式对遗嘱的效力而言是有决定意义的。前文所说的继承编中“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基本就是这个内容。提炼之后,主要应当注意如下几条:


1、遗嘱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且见证人应签名,注明年、月、日;


4、遗嘱可以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和公证,具有同等效力;


5、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6、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7. 其他。


一般性的形式问题,都比较好理解和注意,要提醒的是,上述第一至第五点应该同时兼备。尤其要注意的是,年纪大、独身的老人立定遗嘱、遗赠的,最好附上相关的医疗证明,否则被质疑“神智不清”也是致命的短板。另外对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否则也会受到“必留份”制度的法定调整情形,导致该部分遗嘱无效。


05

遗嘱的生效和执行


“遗嘱的生效”是个法律上不存在的概念。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嘱的效力应该在遗产执行中体现。《民法典》确定了遗嘱执行人的角色,就是为了有效执行遗嘱,让遗嘱真正发挥作用。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06

结束语的律师说


有了订立遗嘱的思路和基本的法律常识,是不是就一定能写出合格合法的有效遗嘱了呢,因人而异。如果财产品类简单、亲属关系单纯,自己拟定遗嘱,应该可以解决问题。但是财产品类复杂、权属状态不清以及亲属关系不很明朗的,甚至遗嘱所要表达的安排也有多重意思、长时间安置的,建议还是要聘请专业的律师,做全面专业的安排。前文所说的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都是满足这一类要求的法律基础工具。另外还有遗嘱信托,更是可以结合金融工具,提供长久、平稳的遗产安排意愿规划,实现家族财富传承。


富裕是奋斗出来的,但是富裕要长久、安定地传承下去,则更需要智慧+规则。生活中的件件事都关乎法律问题,法律意识很重要,它能让你凡事都有靠谱的思维起点,也能让你有充分的能力,去选择一位熟知专业、通情达理、富有远见的律师,这很关键。


供稿 | 乔长龄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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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百信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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