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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公益诉讼凸显了刑事合规的重要性


 


林子淇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检察院越来越重视公益诉讼了。2021年7月1日《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开始施行后,两三个月内已经有很多人受到了影响。


有位咨询者打电话给我,说他的刑案已经完结了,才服完刑,出看守所没两天,就收到发件人名为某某法院的短信,说某某检察院对他提起了公益诉讼,问我会不会是别人骗他。


经律师分析,发现检察院确实起诉了他,刑事案件确定的犯罪数额是八万,检察院要他赔偿八十万。


能不能降低赔偿金额?

公益诉讼但凡是经过刑事案件审理的,认罪认罚的,空间都比较小了,因为这类案件的规则譬如惩罚性赔偿怎么计算都是比较明确的。


我还进一步查了查,看能不能通过管辖权异议先把案件转到基层法院,再看如何处理,然后查到: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也就是说通过管辖权异议先把案件转到基层法院这条路走不通了。


这让我发现检察院处理这类公益诉讼甚至比一般的原告还要自如。公益诉讼的扩展,可能会让检察院从一个追究他人刑事责任的机构逐步变成一个能够追究他人的一切可以追究的法律责任的机构。虽然目前,公益诉讼仅限于部分案件、部分情况,但无可否认的是,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一直在扩大的,它在不停地增加新的受保护的客体。


这带给人们什么启示?我认为主要是两方面:


01


要更注重合规尤其是刑事合规。虽则公益诉讼和整体合规的关系很密切,但刑事合规有其特殊性。仅是面对公益诉讼或者仅是被提起公诉,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就已经足够令人难受,而如果是被提起公诉、被判刑后再提起公益诉讼或者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承担完一轮责任又一轮责任,或者要同时承担很多种法律责任,这更是难以承受之重。而如果刑事案件在先或者刑事调查在先,那么只要刑事案件的事实调查清楚了,且入罪的证据充分,检察院的公益诉讼几乎是“必赢”的。


02


要谨慎与他人私下和解。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我发现很多人以为刑事案件可以“私了”。不少人都有那种想要私下和解的想法甚至真的付诸实践,但一旦某天对方的想法发生改变,自己的处境还是很危险。


刑事案件是否可以“私了”,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一是双方当事人是否能谈妥且终身守信用;二是案件有没有立案或者相关人员是否已然把材料提交给有关部门。


公益诉讼推行后,涉及到非单一受害者的或涉及的法益明显具备“公共性”的,与他人私下和解的作用似乎更不明显了,很容易出现那种双方谈妥没用、检察院还是要追究责任的情况。以前出现这种情况,也只是追究刑事责任,现在可能更“惨”,追究完刑事责任可能还要继续追究民事或行政责任。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二十四条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来源包括:

(一)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的;

(二)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上发现的;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转交的;

(五)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反映的;

(六)其他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


这就表明,检察院是很容易接到线索且发现线索后是很容易着手处理的。可能在当事人根本毫无所觉的时候,检察院已经集齐证据了。


公益诉讼的出现及推行,是国家对社会主体的法律素养以及合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的一个重要表现。尽管现在还有很多人根本不知道公益诉讼是什么,但其前进的脚步却不会停止。在部分人看来,公益诉讼是刑事诉讼后的压垮“骆驼”的又一根“稻草”,但在有关部门看来,公益诉讼是体现国家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手段与通往法治的必然之路。有些人尽可以说“时代的一粒沙,落在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山”,但这粒沙,在另一部分人看来,却是部分人乱砍滥伐的后果。


因此,人们所要做的、所能做的,或许就是不要做乱砍滥伐的人,且最大程度地避免这种指控。


供稿 | 林子淇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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