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金桥法谈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启示


 


郭秋丽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王川川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1日发布第171号指导案例: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该指导案例给予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以重要启示:一定要在法定的除斥期间主张自己的工程款优先权。具体内容如下:


裁判要点


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7日

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


2013年6月25日

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的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


2013年6月26日

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和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双方对工期、工程价款、违约责任等有关工程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场施工。


2013年11月12日、11月26日,2014年12月23日

施工期间,因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向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送达联系函,请求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损失。


2014年4月、5月

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


2014年11月3日

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结算审核报告》。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分别在审核报告中的审核汇总表上加盖公章并签字确认。


2014年11月24日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通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


2014年12月1日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公司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中载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承包方,自项目开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完成产值2.87亿元工程,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依法确认优先受偿权并参与整个拍卖过程。


2015年2月5日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均认可案涉工程停工。


2018年1月31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请求确认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欠付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豫民初3号民事判决:


一、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2013年6月26日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确认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欠付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88428047.89元及相应利息(以288428047.89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价款288428047.89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四、驳回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先于设立在建设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发包人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普通债权。人民法院依据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或抵押权人申请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行为,会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影响。此时,如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方式。


2014年11月3日

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和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委托的造价机构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价款出具《审核报告》。


2014年11月24日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通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


2014年12月1日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公司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请求依法确认对案涉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2015年2月5日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停止施工。


2015年8月4日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发送《关于主张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作联系单》,要求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6年5月5日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公司又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优先受偿权参与分配申请书》,依法确认并保障其对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因此,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关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6个月除斥期间内以诉讼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其优先受偿权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启示


根据规定,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价款对于其施工建设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所得款项具有优先于设立在建设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发包人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普通债权,但该优先权的行使是有法定期间的,即除斥期间,如果不在该期间行使该权益,该权益将丧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建设工程被其他债权人执行拍卖,发包人又没有能力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将既有可能得不到受偿。根据规定,2021年1月1日前该除斥期间为6个月;2021年1月1日后该除斥期间为18个月。因此,在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施工企业务必要有法律风险意识,一定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采取措施包括不限于向发包人发函、提起诉讼或仲裁等形式主张自己的工程款及工程款优先权,以最大限度确保己方合法权益的实现。


供稿 | 郭秋丽 王川川

编辑 | 罗影璇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Kingbridge

Tiktok

正式进驻抖音视频号!

期待你的关注!


金桥百信 招贤纳士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1995年在广州设立,是国内第一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广州市CBD核心——珠江新城超甲级写字楼高德置地广场G座楼24、25楼,办公面积近5000平方米,执业律师逾400人。2015年事务所启动改制和创新管理,2019年凭借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优势顺利入选ALB 2019年亚洲最大50家律师事务所,2020年被评为2016-2019年度广州优秀律师事务所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因不断壮大需求,诚邀志同道合的法律精英加盟,携手合作、共创美好金桥。

合伙人加盟联系

人才发展委员会副主任罗建欣律师

邮箱:luojianxin@kingbridgelaw.com

电话:186 8888 9563

律师、实习律师/助理、实习生加入联系

人力资源部郑小姐

邮箱:kingbridge@gdjqbx.com

电话:135 8043 6900

工作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25楼



推荐阅读

金桥法谈 | 不动产登记实务:房屋赠与的转移登记法律问题探析

金桥法谈 | “利用状态型”猥亵,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金桥法谈 | 公益诉讼凸显了刑事合规的重要性

金桥法谈 | 逃亡海外的法律宿命——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系列红通案件的启示



点击分享

点赞

点亮在看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