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法谈 | 澳门赌厅之王“洗米华”的法律生死劫
陈永忠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董事;
曾办理中国“百名红通”案件中首例加拿大回国自首案、香港首位回大陆投案自首案件。
一度被坊间称为澳门“赌厅之王”的周焯华(绰号“洗米华”)从叠码仔一路奋斗成了赌业教父级传奇人物,他拥有各种各样头衔,上市公司老板、澳门富豪、影视圈大佬等等,今年47岁的他,在最年富力强的时候,突然遭遇人生事业生死劫,2021年11月26日,周焯华被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捕,成为通缉对象。本文将在本案的案件事实、管辖、法律适用、法律后果等方面展开讨论。
01
案情起底
一、周焯华是谁?
周焯华,1974年出生于中国澳门,制片人、监制、演员。2007年,创立太阳城集团。2009年,投资的电影《扑克王》上映,正式踏足影视圈。2011年,成立太阳娱乐文化公司。据中国基金报报道,周焯华早年在赌场从事“扒仔”工作,也就是负责拉客的业务员,后被尹国驹(花名“崩牙驹”)看中,收作手下。
在澳门开赌厅,洗米华的模式和其他不一样。澳门总共有6张赌牌,一张赌牌可以开多个赌场,一个赌场可以有多个赌厅,一个赌厅也可以有多张赌台。
周焯华没资格拿到赌牌和开办赌场,他能崛起,是因为瞅准了互联网新机会,他拿下菲律宾和柬埔寨的网上赌博牌照,隆重上线了太阳城网络平台。这个号称“世界顶级、亚洲最大”的网络平台,有别于一般的平台,是用高清摄像机将赌桌画面实时传送过来,现场发牌情况一览无余,顾客看着网络直播同步下注,如身临其境。
早在2019年7月,《经济参考报》就曾曝光,由周焯华控制的菲律宾和柬埔寨太阳城网络赌博平台已经深度渗入中国内地,赌资可在内地以人民币结算,参赌者遍布各个省份,且规模和人数持续扩大。
报道中提到,“太阳城网络赌博在内地每年的赌注额在万亿元以上,相当于中国彩票年收入的近两倍,其每年盈利更是高达数百亿元,这些资金通过地下钱庄流向境外。”
二、周焯华出了什么事?
2021年11月26日,温州市公安局通过“平安温州”发布案情通报:
2020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依法对张宁宁等人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现已查明,以犯罪嫌疑人周焯华为首、张宁宁等人为骨干的跨境赌博犯罪集团涉嫌在中国境内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行为,情节严重。近期,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周焯华批准逮捕。
澳门特区政府11月27日发表声明表示,收到内地有关部门的通报,称澳门居民、某博彩中介一人有限公司周姓股东、董事涉嫌成立跨境赌博犯罪集团,非法组织中国公民赴其承包的境外赌厅赌博,参与跨境网络赌博活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严重妨害了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周姓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敦促其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澳门特区政府表示,特区警方根据之前刑事侦查所获得证据,今早依法将周姓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涉案人员带回警局调查。特区政府重申,所有在澳从事博彩业得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澳门特区有关得法律规定。对于涉嫌违反澳门特区法律规定的行为,也必将依法追究,绝不姑息。澳门特区政府对博彩中介人已有一套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而且将会在修订博彩法时强化对博彩中介人及其业务的监管,确保澳门的旅游娱乐业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
11月28日下午,澳门特区政府司法警察局以犯罪集团、不法经营赌博及清洗黑钱等罪名,将11名涉案人士移送检察院侦办。经逾14小时侦讯,刑庭法官接纳检方建议,对周姓博彩中介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即时送往路环监狱。
(图片来源:澳门日报)
02
法律管辖、法律适用、法律后果
一、内地司法机关对周焯华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刑法》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据温州市公安局通报显示,以犯罪嫌疑人周焯华为首、张宁宁等人为骨干的跨境赌博犯罪集团涉嫌在中国境内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行为,包括发展境内人员为股东级代理和赌博代理、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厅赌博、成立资产公司为赌客换取筹码、追讨赌债、跨境资金兑付、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周焯华等人上述涉嫌开设赌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六条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情形,中国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洗米华涉嫌违反什么法律规定
根据温州市公安局通报,周焯华等人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洗钱罪主要三项罪名,是否涉黑,值得进一步研究。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周焯华是否会被列入红通名单追逃?
红色通报是最著名的国际通报,俗称“红色通缉令”,由经办国国际刑警中心局局长和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秘书长共同签发。它是应特定国家中心局的申请,针对需要逮捕并引渡的在逃犯作出的一种通报。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犯罪嫌疑人周焯华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敦促其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不排除内地司法机关申请将周焯华列入红通名单,进行追逃。
四、周焯华是否会被抓回内地受审(即是否会被移交回内地司法机关处理)?
参考案例
在讨论周焯华是否会被抓回内地之前,先看三个案例。
(参考案例来源:方泉.澳门与内地移交逃犯的法律问题——兼议澳门《刑事司法互助法》的原则规定)
案例一
中国湖南籍持香港居民身份证的A,涉嫌于2005年5月18日在广东省中山市故意杀人,同年7月1日被内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06年12月26日, 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警务人员发现,入境人A的身份数据与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发出的红色通告内要求缉捕的人身份资料一致,遂将其送交司法警察局。最后,A被澳门司法警察局辖下之国际刑警支局移送广东省公安厅。
案例二
中国福建籍持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的B,涉嫌于2002年至2005年在境外生产盗版光盘并走私至中国国内,2005年9月23日被内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06年4月13日,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应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要求,对B发出红色通缉令。2007年3月18日,B于港澳码头入境澳门时, 被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外港码头警司处执勤人员截获。助理检察长随后做出将其移交内地海关的决定。此时, B的妹妹却依据《澳门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向澳门终审法院为B申请人身保护令,并获得批准。2007年3月20日, 终审法院合议庭一致通过的第12 /2007号裁判判定将B释放。裁判在理据部分写道,“现时并没有区际法律或本地法律规范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移交逃犯的事宜。因此,即使是为了执行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红色通缉令,在没有可适用的专门法律规范的情况下, 包括检察院、司法警察局在内的任何公共机关均不能以把国际刑警通缉的人士移交作为请求方的内地为目的拘留该人士。若没有其他须将乙拘留的原因, 司法警察局须立即将之释放。”
案例三
中国福建籍持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的嫌犯C,2004年6月4日被内地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并被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2008年2月6日C乘船入境澳门时被截获,助理检察长随后对其做出移交的决定。此时,C的兄长也向终审法院为嫌犯申请人身保护令。2008年2月12日,终审法院合议庭一致通过第3 /2008号合议庭裁判, 裁定消灭诉讼程序。裁判认为,“由于本院 2007年3月20日的合议庭裁判已裁定将逃犯移交予中国内地当局属违法, 因此,有关移交就是在无法律或协议的规定、无组织程序、被拘留者无辩护权以及无法官命令的情况下仍坚持做出的 ”。更指出, 移交行为“令司法失去信誉,危害法治国并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失去声誉 。”
不难看出,案例一与案例二、案例三存在截然不同的后果,出现此情况,由于内地与澳门没有签订刑事司法协助的相关协议,在刑事司法协助上没有形成制度。
目前只在民商事领域存在司法协助安排,包括三个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1年9月15日生效)
2、《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4月1日生效)
3、《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8年1月1日生效)
现有刑事相关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澳门《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6/2006号法律) 第 1条
本法规范澳门特别行政区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及授权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刑事司法互助。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刑事案件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活动中相互提供协助,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移管被判刑人以及其他协助。
《引渡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
据了解,我国已经与81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与分享协定等共169项协定。但在“一国两制”原则下,内地与澳门地区属于不同法域,目前内地与澳门没有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或者特别的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
在检察机关已经作出逮捕决定的情况下,若周焯华主动回国投案,内地司法机关当然是可以对其进行审判。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内地与澳门之间的刑事司法互助,并不属于澳门《刑事司法互助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引渡法》调整的范围。
从上述案例和司法实践中看,在周焯华未主动回国投案的前提下,澳门司法机关将周焯华移交内地司法机关处置存在程序上难度,但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内地与澳门司法机关可通过个案协商的方式,研究本案的司法处理,形成内地与澳门刑事司法协助的典范,进而推动内地与澳门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建立。
五、国内涉案财产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鉴于周焯华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及赌资、违法所得较多,并且发展股东级代理199人,发展赌博代理12000余人,发展中国境内赌客会员8万余人,严重妨害了我国社会管理秩序,司法机关有可能认定本案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周焯华案件的独资、违法所得进行追缴、没收。
03
法律启示
近年来,涉及跨境赌博和网络赌博的违法现象日益突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危害巨大。公安机关会持续依法深入打击惩治各类赌博违法犯罪,突出打击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和幕后“保护伞”,坚决斩断跨境跨区域赌博犯罪的“人员链”、“资金链”、“技术链”和“利益链”,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和国家经济安全。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需要注意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为其提供场地、技术支持、资金、资金结算等服务的”、“明知是赌博网站、应用程序,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广告投放、 会员发展、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的;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的”都会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洗米华案件,不但考验中国法律对于跨境赌博打击的决心,也考验中国司法与澳门司法的司法协作机制的运行,一个有代表性的案件及处理,往往能推动的司法发展的进程。
澳门赌业,在互联网时代,与中国法律发生了这次深层次交集,极大可能影响澳门赌业形态的未来。
澳门司法会不会个案移交?洗米华会不会在大陆受审?这两个问题,突兀地出现在法律界和世界面前,等待两地法律制度及司法实践做出回应。
参考资料
1、宋锡祥,王富世.内地与澳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新探.法学研究2019年10月,总第307期,第10期
2、方泉.澳门与内地移交逃犯的法律问题——兼议澳门《刑事司法互助法》的原则规定3、平安温州微信公众号《案情通报》https://mp.weixin.qq.com/s/CYPdtI1kWKxWqujsHJ8zNg
4、南方都市报微信公众号《洗米华,送往监狱》
https://mp.weixin.qq.com/s/-VYlzhAguw7WfLVLY9BkPQ
5、凤凰网财经微信公众号《澳门赌博业大亨“洗米华”被批捕!八一八他的江湖往事》
https://mp.weixin.qq.com/s/toWA4gYhe_19VnQ9opZXEw
6、参考消息微信公众号《 “洗米华”是谁?》
https://mp.weixin.qq.com/s/hRECPENEng6hGb29Xri-aw
7、财经要鉴微信公众号《突发!洗米华终于承认!!》
https://mp.weixin.qq.com/s/2wcoB2Ghe9SQW1UZK4VS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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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陈永忠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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