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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一月法闻


丨一月开始实施的新法新规丨


法 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订)


十二月法律新动态总结

(简要列举)


1、2021.12.02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2021.12.11发布国务院关于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

3、2021.12.14发布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4、2011.12.15发布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批复

5、2021.12.24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6、2021.12.28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通知

7、2021.12.31发布最高法发布平安中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订)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No.

01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No.

02


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No.

03


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No.

04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No.

05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No.

06


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No.

07


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No.

08


将第一百六十一条改为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No.

09


将第一百六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五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No.

10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No.

11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No.

12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No.

13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No.

14


将第一百六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No.

15


将第一百九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二、发布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节选案例一

于某某诉某公交客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于某某为肢体肆级残疾人,户籍甲市。2014年7月,于某某在乙市乘坐某公交客运公司公交车时,出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要求免费乘车,遭该车驾驶员拒绝,双方发生纠纷。于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公交客运公司赔礼道歉、承认错误;赔偿其交通费用、住宿费、餐饮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5254.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某公交客运公司作为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本着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福利的原则,给予外地残疾人更为简便、灵活的免费乘车手续。某公交客运公司拒绝于某某免费乘坐,侵害了残疾人的免费乘车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判决某公交客运公司赔偿于某某2528元。


典型意义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实践中,一些地方性文件仍未能有效落实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在地方性文件未规定非本市户籍残疾人享受乘车优惠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裁判,充分保障了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权益,将法律法规赋予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同时,在本案审结后,玄武区法院还向乙市公交总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在兼顾公交企业经济利益的同时,牵头制定更加便利残疾人免费乘车的相关制度及政策,通过司法建议进一步延伸对残疾人的司法服务。

节选案例二

某公租房公司诉马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公租房公司与马某某于2014年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某公租房公司将一套公租房租赁给马某某,租期12个月,每6个月交纳一次租金,逾期2个月不交租金的,某公租房公司可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马某某拖欠9个月租金。某公租房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马某某给付自2020年8月4日至实际退还房屋之日的租金,并腾退其租住的房屋。考虑到马某某的实际情况,经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马某某可以继续租住,并于2022年2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某公租房公司2020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4日期间所欠租金4802.08元。


典型意义


公共租赁住房是党和政府为困难群众提供的生活保障,本案如单纯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将难以避免地造成不可逆的影响,导致残疾老人无房可住。人民法院充分释法,耐心说理,劝说某公租房公司充分考量马某某的困境,给予8个月的宽限期,劝告马某某再次申请低保,同时调解暂时不解除租赁合同,避免马某某面临无房可住的困境。既保障了政府公租房政策通过合同的形式得到落实,同时又切实保障了残疾人的居住权,在具体案例中落实了司法为民的宗旨。

节选案例三

宋某某诉某银行人格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宋某某为贰级残疾人,表现为口齿不清、身体协调性差。2017年4月,宋某某在某银行领取粮食补贴款,并给其父亲缴纳养老保险金时,因忘记银行卡密码,需要办理重置密码业务。工作人员告知其需到开户行办理,因交流不畅发生口角。该银行工作人员不了解宋某某身体残疾情况,见宋某某行为异常,遂启动银行报警系统。宋某某听到警铃声后,随即匆忙跑出营业场所。宋某某以侵害其人格权为由,起诉请求某银行在省级媒体上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40000元。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某银行没有证据证实宋某某在该行办理业务过程中有抢劫企图或者有危及某银行工作人员生命健康安全行为的迹象,仅是为办理业务事宜时,和某银行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宋某某作为残疾人,社会适应能力差。某银行的行为给身为残疾人的宋某某适应社会平添了心理障碍,造成精神上严重伤害。遂判决某银行赔偿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就使用警铃不当行为给宋某某造成精神伤害作出书面赔礼道歉。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在社会适应力、心理承受力方面弱于普通人,更加需要社会的理解与关怀。保障残疾人的人格尊严,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在民事活动中,更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关心、理解、尊重残疾人,消除偏见和歧视。尤其是社会服务行业,在工作环境设置和办理业务过程中应为残疾人充分提供便利。该案在残疾人参加社会活动受到歧视时给予充分保护,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判决结果在当地产生了积极影响,充分彰显了司法的公正性,凸显了新时代司法为民主题,有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国务院关于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


一、 原则同意《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江苏沿海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着力塑造滨海城乡特色风貌,着力夯实绿色发展生态本底,着力完善现代基础设施体系,着力培育双向开放新优势,不断提高区域综合实力、竞争力和带动力,积极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在长三角一体化进程中拓展新空间、展现新作为。


三、 江苏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分工,确保《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规划》实施涉及的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按程序报批。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协调,在有关体制创新、政策实施、项目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会同江苏省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四、2021.12.14发布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节选案例一

某台资自行车公司诉广州两自行车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台资自行车公司发现,广州两自行车公司在举行新产品战略及产品发布会过程中,将该台资自行车公司生产的销售量较大、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主打自行车产品,与该两家自行车公司的产品,从自行车车架、前叉、变速系统、刹车系统、轮组五个方面进行片面比对,刻意忽略产品其他要素,得出该两家公司生产的同样性能产品,只需该台资自行车公司产品一半价格的结论,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该台资自行车公司遂诉至法院,主张广州两自行车公司为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构成虚假宣传等行为。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36条惠台措施”第2条强调,要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让台湾同胞在大陆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片面比对等不正当手段,造成消费者误解,以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案件。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从完善市场结构和维护公平竞争的角度,依法判令不正当竞争者承担法律责任,彰显人民法院依法加大对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及搭便车行为打击力度、严格保护包括台胞台企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产权和知识产权的立场与决心,让台湾同胞切实感受到大陆良好的司法环境与营商环境,安心投资创业。

节选案例二

江苏某台资电子科技公司诉

江苏某台资半导体公司、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江苏某台资电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电子科技公司)与江苏某台资半导体公司(以下简称半导体公司)在电子元件领域长期存在贸易往来。受多种因素影响,半导体公司的日常经营陷入困境,资金链暂时断裂,未能及时向电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347万余元。电子科技公司经多次索要无果后,将半导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纪某某(台湾地区居民)诉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立即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当时疫情防控要求,双方均无法按时到庭应诉,以互联网庭审方式组织双方先行调解。法官现场制作调解协议,并显示在“支云”庭审手机APP上。双方当事人在各自的手机终端对调解协议进行了签名确认。本案通过网络调解方式成功调解,之后,双方当事人如期履行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是“智慧法院”建设便利台湾同胞诉讼的一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36条惠台措施”第14条强调,要适应涉台案件特点,不断完善便利台湾同胞的在线起诉、应诉、举证、质证、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信息化平台。2021年2月3日和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发布《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和《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为包括台湾地区居民在内的当事人提供跨境网上立案服务和在线诉讼指引。涉台诉讼较多的人民法院通过建设涉台司法服务网站、24小时自助式诉讼服务中心、智慧法院APP、授权见证平台、移动微法院等方式引导台胞开展线上诉讼,想方设法为广大台胞提供更大诉讼便利。疫情期间,“智慧法院”建设实现审判“不打烊”、公平“不掉线”,让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智慧司法红利,增强了对司法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五、2011.12.15发布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批复


一、 原则同意《“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规划》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系统观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优化海洋经济空间布局,加快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着力提升海洋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协调推进海洋资源保护与开发,维护和拓展国家海洋权益,畅通陆海连接,增强海上实力,走依海富国、以海强国、人海和谐、合作共赢的发展道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海洋强国。


三、 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发挥自身优势,坚持陆海统筹,以陆促海、以海带陆,根据《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和重点,结合各自实际细化分地区、分领域的具体措施,确保《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在有关专项规划编制、政策措施制定、重大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强化协同保障,形成政策合力。《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要按程序报批。


五、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统筹协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海洋经济推进建设海洋强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促进全国海洋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提出重点工作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跟踪分析,及时开展评估总结,着力协调解决突出问题,重要工作进展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六、2021.12.24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依据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备。”


三、 原第四条作为第五条。


四、 原第五条作为第六条。


五、 原第六条作为第七条。


六、 原第七条作为第八条。


七、 原第八条作为第九条。


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七、2021.12.28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通知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做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和学习宣传工作,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01

深刻认识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重大意义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回应人民群众新时代司法需求的重大举措,重点围绕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程序、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方面作出调整,进一步优化了相关程序规则,促进了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强化了信息技术应用支撑,有效建立了“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


02

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精神和内容


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理解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价值取向,始终坚持以维护司法公正为根本要求,做到既提升审判效率,又确保案件质量,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积极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程序规则,优化审理机制,加强技术运用,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公正、高效、便捷解纷的多元司法需求,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要始终坚持将民事审判工作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促进诉源治理,强化对多元解纷方式的司法保障,推动构建繁简分流、衔接有序、梯次递进的社会治理体系,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作用。


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内容要求,确保各项程序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


03

做好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准备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具体内容,加强工作部署、科学统筹安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快修改完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相关司法解释,细化完善具体程序规范,强化规则指引。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修法内容,科学研判对民事审判工作带来的影响变化,重点围绕案件繁简识别、诉调对接、审判监督管理、司法资源配置、诉讼平台建设等方面,积极完善工作流程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平台系统,强化技术保障。尤其是前期未纳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地区,要充分借鉴试点法院在资源调配、质效监管、配套保障等方面的典型做法和有益经验,健全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机制,确保民事审判工作在修法前后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04

做好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学习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创新学习培训形式,充分借助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积极开展远程视频授课、在线学习培训等活动。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对辖区内民事审判人员开展轮训;各中级、基层和专门人民法院要组织民事审判工作人员集中学习、专题研讨,逐条领会条文要求,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具体实践,正确理解条文内容,学深学透、融会贯通。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民事诉讼法新修改内容的宣传力度,积极通过庭审公开、文书说理、发布案例、新闻报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阐明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立法精神和条文宗旨,引导社会各方和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有关民事诉讼规则,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


05

做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民事案件审理的衔接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要做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民事案件审理的衔接工作。2022年1月1日之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之前人民法院未审结的案件,尚未进行的诉讼行为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2022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第二审民事案件,可以依照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独任制审理。


八、2021.12.31发布最高法发布平安中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


节选案例一:涉国家安全典型案例

李某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祥,男,1955年出生于上海,后加入伯利兹籍,但长期在国内经商。2009年,李某某在某西方大国参加一场反华活动时,结识了反华分子杨某某。此后,李某某在明知杨某某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情况下,长期资助杨某某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其中,2016年至2019年,李某某以现金或者支票方式资助杨某某10余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00余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犯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一审宣判后,李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杨某某在境外实施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仍向杨某某提供资助,资助杨某某实施了一系列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给我国的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典型意义


李某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案,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李某某出生在中国,生意在中国,却资助境外反华分子实施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属于典型的吃中国饭砸中国碗的内奸。案件的依法审理,传递出国家安全不容侵犯的坚决态度:不管是谁,只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到了我国国家安全,都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也必须人人负责、人人尽责。公民和组织应当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等。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神圣使命。近年来,人民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忠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依法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为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将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坚决捍卫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

节选案例二:涉公共安全典型案例

潘某某危险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0年五六月份至2021年4月,潘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自行改装的装有塑料油桶的苏F0D9K5号和苏E79V3Y号金杯面包车以及装有不锈钢油桶的苏FP33G6号东风汽车,采用外置电瓶搭电驱动油泵方式为他人汽车加油作业,共计销售汽油6000余升。2021年4月14日,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潘某某于同月22日将储存有汽油的苏E79V3Y号改装金杯面包车停放至路边,经联系后于同月27日15时许从该车中取出装有十余升汽油的塑料油桶为他人驾驶的汽车加油,加完油后再次进行加油作业过程中,违规用电瓶为油泵搭电,导致苏E79V3Y号面包车起火,因消防救援人员及时赶到未酿成严重后果。火灾造成潘某某双下肢烧伤,现场附近三辆汽车和一辆电动自行车受损,临近住户的两台空调外机受损。经消防机关调查认定,此次火灾的起火原因为苏E79V3Y号金杯面包车改造的加油车厢内汽油蒸气遇电火花爆燃引发成灾。经鉴定,潘某某销售的油品符合汽油指标特征,为汽油类产品,硫含量不合格;被毁坏的三辆汽车损失共计价值26 734元。


一审法院判决:潘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汽油经营、储存活动导致发生火灾,起火后因消防救援人员及时赶到才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潘某某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理论和实践证明,只有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才能更为有效的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刑法的打击对象不能仅限于实际引发重大事故的违反安全规定行为,还应将导致事故隐患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作业行为纳入调整范围,才能起到防范于未然的积极效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将三种类型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作业行为规定为犯罪。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个人要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生产、作业活动,切实消除侥幸心理,否则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节选案例三:涉反邪教典型案例

张某1、张某冬、吕某春等故意杀人、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基本案情】


张某1、张某冬、吕某春、张某2、张某联及张某3(张某1之弟,12周岁)均系“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张某1、张某冬、吕某春、张某2、张某联因被害人吴某某拒绝提供自己的电话号码,即视之为“恶灵”,采取持椅子、拖把打砸、用力踹踏等手段,共同将吴某某残忍杀害,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吕某春、张某1、张某冬明知“全能神”系已经被国家取缔的邪教组织,仍然纠合教徒秘密聚会,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发展邪教组织成员,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又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当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张某1、张某冬、吕某春系主犯,应当依法严惩。张某2、张某联系从犯,且能够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对张某2从轻处罚,对张某联减轻处罚。


【典型意义】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如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等,有合法的宗教教义,有一脉相传的宗教典籍,有固定的活动场所,有严格的宗教礼仪。但是宗教与邪教却有本质区别,从“法轮功”到“呼喊派”“灵灵教”“全能神”等邪教组织门类众多,名称各异,但其本质皆是反社会、反人类,欺世盗名、蛊惑人心、危害社会的恶魔。邪教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对社会的破坏和影响在一些国家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案系“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实施的恶性杀人案件,因犯罪分子手段暴力、残忍、血腥,案发过程视频经网络传播后,案件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因被害人拒绝提供电话号码,被告人等就群起而攻之,残暴地将被害人殴打致死,也反映了“全能神”邪教组织反人类、反社会的邪恶本质。本案也再次警示我们,邪教是社会的毒瘤,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威胁,也是对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的极大危害。必须始终保持对邪教的高压态势,予以坚决打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邪教组织犯罪,不仅要依靠公正的审判来严惩凶手、告慰逝者、消除恐慌,更重要的是打好法治之战,用法治精神引领反邪教斗争,用法治手段开展反邪教斗争,用法治理念指导反邪教教育。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既体现严厉打击邪教犯罪的法律威严,又严格把握邪教与正常宗教界限的法治精神,让整个社会认清邪教的本质和危害,让人民群众珍爱生命,远离邪教。


 


本文由杜满清律师团队汇编


供稿 | 杜满清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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