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法谈 | 论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林子淇刑事圈 Author 林子淇
林子淇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某案,侦查阶段我认为要做无罪辩护,但会见时当事人跟我说已经“认罪认罚”了。
我自己判断证据可能是不足的,但我也不想给当事人太大压力,所以没有问他是受到了什么影响或者为什么要“认罪认罚”,更没有说“认罪认罚”“对不对”。只是跟他解释了一下认罪认罚制度,然后告诉他我们目前的判断如何,接下来打算如何辩护。
会见后我向家属汇报,告诉家属当事人已经有认罪认罚的表示了。家属说因为她一开始认为这个罪名、这类案件不可能无罪,不认罪只会被判得更重(我也不知道她是受了哪些影响,也没有问),之前就给当事人带话说要认罪了。家属很担心认罪会带来不利影响。
我向家属解释:
1
从程序来说,侦查阶段表示认罪认罚不是真的“认罪认罚”。因为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的时间最早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表示,一般只能视为一种前期意愿。
2
从实体来说,即便是认罪认罚案件,也应该符合刑事案件的主客观标准、证据标准才能定罪。也就是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并不在于其“认”或者“不认”,而是经审查/综合全案证据,经办人员是否能得出此人有犯罪事实的结论。
3
因为案件涉及面广,目前得到的消息不全面,依照现有信息,律师还是打算先做无罪辩护。如果后期有变化或者需要补充辩护意见,37天后会再沟通。
其实我之前也有些案件是侦查阶段当事人就“认罪认罚”但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最后当事人也没有被定罪判刑,不过我也不想跟家属展开说了。她也没有问,只说明白了。
后来该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原因是证据不足。
供稿 | 林子淇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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