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法谈 | 九月法闻
丨九月开始实施的新法新规丨
法律 |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2022修订)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3、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2022第二次修正)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
司法解释 |
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
八月法律新动态总结
(简要列举)
1、2022.08.30 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
2、2022.08.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3、2022.08.0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的通知
4、2022.08.04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典型案例
5、2022.08.17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二批上门听证典型案例
6、2022.08.01 最高人民检察院、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印发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
7、2022.08.2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8、2022.08.29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
一、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
8月30日,公安部制定印发《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
深远意义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不但贯彻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还确保公安机关按照法律、法规、有效并迅速地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保证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共10章76条,全面总结了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和基本原则;对公安机关预防和治理职责及相关程序作了细化;指出了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具体程序和法律地位;指出了公安机关处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特别的要求和一般的规定;强化了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的工作机制;指出了反有组织犯罪法新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与此同时对国际合作等有关内容作了细致的规定。
公安机关借规定出台的机会,更深入地强化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宣传落实工作,敢于积极建设、积极主动发现、专业精准防控、高效协同配合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新格局,不断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走深走实,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贡献更大力量。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深远意义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深化信息网络犯罪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为推进网络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亮点解读
01
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
《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指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为了减少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管辖权争议,《意见》还对此类案件的分案并案处理规则、指定管辖等问题作出了明确。
02
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取证。
一方面,《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调查核实规则,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作为证据使用。另一方面,《意见》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跨地域取证规则作了明确,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提供电子数据的,应当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03
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
针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证据材料数量特别众多且具有同类性质、特征或者功能的情况,《意见》允许在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的情形下,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量选取证据。
04
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涉案财物处理。
为加大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追赃挽损力度,《意见》规定公安机关要全面收集证明涉案财物性质、权属情况、依法应予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要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人民法院要依法作出处理,以有力促使涉案人员退赃退赔。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的通知
7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2022年第26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
出台背景
进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出发,顺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区域协调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新要求,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对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具有重大意义。全国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忠诚践行“两个维护”,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一体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共同做好支持和服务保障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各项工作。
创新亮点
01
切实增强支持和服务保障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
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重大举措。
02
服务保障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
加强与监察机关配合制约,依法惩治“矿霸”“沙霸”等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等犯罪。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03
助力打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
支持贵州检察机关持续深入开展“四大检察”护航“十大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依法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强化对涉企业案件诉讼活动的监督。
04
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加大对伪劣农资犯罪惩治力度,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应安全和经营秩序。依法严惩侵害农民利益的职务犯罪,健全涉案财物快速返还机制。
05
服务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
支持贵州检察机关深化区域检察协作,积极参与涉及西部大开发、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双城经济圈等省际执法司法合作,建立案件办理、法律政策研究等协作机制。
06
服务建设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
服务保障贵州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数字丝绸之路国际数据港、能源数据中心和“东数西算”工程建设等,强化大数据汇聚的安全保障。
07
服务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
建立完善公益诉讼检察与环保督察有效衔接机制,强化“四大检察”融合履职、一体化办案,推行生态检察工作模式,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多种形式修复受损生态。
08
助力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
依法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推动医疗废物、废水规范化处置,为贵州建设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提供检察保障,依法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09
服务保障重点行业领域安全。
持续协同落实“三号检察建议”,从源头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持续抓实“八号检察建议”,强化风险防控,形成打击和预防重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
10
积极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做好检察环节社会矛盾化解,健全完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运行顺畅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深入推进诉源治理。
11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强化检察权运行的制约监督。健全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类招录、管理、保障制度,畅通三类检察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12
深化检察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
支持贵州检察机关依托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和贵阳大数据科创城建设,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实施,加强智慧检务建设,推动智慧借助和大数据应用提档升级。
13
强化贵州检察机关基层基础建设。
支持贵州检察机关统筹规划基础设施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对现有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功能布局进行调整优化。完善落实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制度。
14
打造高素质检察人才队伍。
支持贵州检察机关探索多元化引才机制,完善符合基层实际的人才招录政策,加大民族地区检察人才引进和招录,鼓励和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深远意义
《意见》强调,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重大举措。
《意见》要求,要着力服务保障贵州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助力打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服务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服务保障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服务建设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助力实施数字产业强链行动,服务构建以数字经济为引领的现代产权体系。
四、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2022年7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并于2022年9月1日实施。
出台背景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全社会依法招标投标意识不断增强,招标投标活动不断规范,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招标投标市场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各类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尚未完全消除,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等违法行为仍然易发高发,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一些评标专家不公正、不专业,导致部分项目中标结果不符合实际需求或者实施效果不佳,制约了招标投标制度竞争择优功能的发挥。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第十九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现就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提出意见。
亮点解读
《意见》全面厘清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等各方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边界,具有很强的综合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是新形势下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大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市场环境的重要指引。《意见》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特点:
01
聚焦关键主体,进一步推动权责统一。
《意见》系统集成了现行国家招标投标法规制度中关于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的要求,通过抓住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键主体,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落到实处。特别是突出了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提出了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的9条意见。同时,对评标专家这一关键主体,《意见》在严肃评标纪律方面提出了“8个不得”和“1个严禁”,更好推动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权责统一。
02
针对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
《意见》明确要加强监管力度,以零容忍态度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针对投标人在投标及履约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和不诚信行为,《意见》以“6个不得”进行了具体规范,并明确对因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的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进行严厉打击。
03
紧扣核心环节,进一步提高评标质量。
针对评标这一核心环节,《意见》详细列举了评标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异常情形,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提出了“6个应当”的具体处理要求。同时,《意见》严格落实招标人的审查权利和责任,首次明确提出招标人要加强评标报告审查。
04
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
《意见》明确要在健全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探索信用监管等方面重点发力,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不断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为新形势下持续净化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厘清了思路。同时,《意见》明确要坚持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为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典型案例
节选案例一 廖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4日,廖某与G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成为该公司签约主播,并由该公司配备人员组建直播团队,在某电商平台以直播方式为网店商家营销商品。自2019年起,廖某直播团队先后与“ADOL直白轻奢定制”“BLINGBLING卜莉卜莉”“创昇服饰”“诸暨市安妮珠宝”等多家网店合作,通过该电商平台以直播方式为上述网店销售假冒“Dior”“CHANEL”“LOEWE”等商标的服装、饰品、手表等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7万余元。 2021年3月26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廖某直播团队6人向法院提起公诉(关联售假商家犯罪嫌疑人均另案处理)。2021年6月29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五千元不等,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情况】
2、审查起诉阶段。虹口区检察院在引导侦查的基础上,适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查清案件事实。一是明确犯罪金额,二是厘清涉罪主体。经审查发现,廖某系G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签约主播,并由该公司为廖某配备人员组成直播团队在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带货。 3、法庭审理阶段。廖某的辩护人认为廖某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过程中未起主要作用,系从犯。公诉人答辩指出,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一是廖某虽与G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合作关系。二是廖某作为主播,系直播团队的核心人物。三是商家选择与廖某合作就是看中廖某的粉丝量和带货能力。 【典型意义】 一是严惩直播领域侵权假冒犯罪,维护网络营销秩序。“直播带货”作为新型电商营销模式,通过流量“变现”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带动了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但与此同时,利益诱惑之下的刷单炒信、虚假宣传、侵权售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逐渐显现,给直播电商行业带来冲击。 二是能动履职延伸检察职能,护航直播新经济发展。直播电商企业合规经营是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的基石。检察机关在惩治犯罪的同时,还应关注到案件中直播电商企业的刑事合规风险,充分发挥检察能动性,助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依托典型案例通过各种方式开展法治宣传,引导网络直播营销主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良好的网络营销环境。 |
节选案例二 李某某、范某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时任上海某科技公司审核经理的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下属范某某,为达到打压同行业竞争对手的目的,在明知违规内容经该App运营平台审核不会被公开发布的情况下,在该App上发布违规内容并伪装该内容已被公开发布的假象,捏造“U**”App允许用户发布违规内容的相关材料并通过他人向监管部门举报。2020年9月22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情况】 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邀请司法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就涉案App下架前后的用户数据、口碑变化情况等内容证据材料。另补充涉案App下架前后第三方机构检测的用户数变动情况。 审查逮捕阶段。2020年2月19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范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定性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更为适宜。2020年2月26日,检察机关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范某某批准逮捕。 法庭审理阶段。法庭审理期间,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害单位受损经济数额评估。检察机关通过展示被害单位会计账簿、银行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入账资金、相关销售数据等内容,直观地展示了被害单位用户平均月销售基准净现金流入情况,确保指控于法有据,事实清楚完整。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人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一、扭正网络行业风气。恶性商业诋毁行为不仅包括利用互联网公开捏造、诋毁竞争对手,也包括向监管部门恶意举报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应当依法打击。 二、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检察机关积极与有关监管部门联系,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向李某某、范某某充分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让李某某、范某某真诚认罪悔罪。 |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二批上门听证典型案例
以下是节选的部分典型案例:
节选案例一 熊某某刑事申诉上门听证案 |
【基本案情】 申诉人熊某某,女,78岁,系原案被害人。 2018年2月,刘某某擅自将村边52棵杨树砍伐卖掉,获利4000余元,熊某某认为涉案树木系其所有,二人由此发生争执,后熊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7月12日,河北省深州市公安局对刘某某立案侦查,同年10月19日以涉嫌盗伐林木罪将刘某某移送审查起诉。深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熊某某不服,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期间又多次到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信访申诉。 【检察情况】 审查办理。由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包案办理,经审查认为,涉案树木年代久远,林权不清,定案证据不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听证准备。经征得熊某某同意,衡水检察机关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等担任听证员,多名属地党政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村民代表参与听证。 公开听证。2022年2月18日,原办案检察官、承办人详细介绍了案情并阐述了法律依据和理由。原案承办检察官指出,综合全案证据,原案双方均有证人证明涉案树木归其所有,且都无书证佐证,涉案地点所采伐树木的所有权归属不能确定,不能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同样也不能认定涉嫌盗窃罪。听证员与申诉人进行深入沟通交流,指出根据林业局证明涉案林木不需办理采伐证,且出材蓄积为4.5立方米,不构成滥伐林木罪,一致认为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听证会中,所在村干部介绍了申诉人家庭情况和面临的实际困难。申诉人当场表示接受听证会意见。 听证会结束后,衡水检察机关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申诉人年事已高,患有多种疾病,生活比较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 【典型意义】 “小案”透视大民生,“精办”展现法理情,将“办理一案,惠及一方”的理念融入到司法办案全过程,体现了检察机关做实做细信访矛盾诉源治理的能动履职。 |
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节选案例一 肖开俊、陈荣集资诈骗案 |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被告人肖开俊、陈荣与蔡新(已判刑)共谋以开展养老服务之名实施非法集资,先后成立自贡益寿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归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在多地设立分公司或营业网点。三人明知“养老基地”不可能建成使用,仍安排融资团队以养老服务名义,采取打电话、发传单等方式,辅以发礼品、参观“养老基地”等手段,在自贡市等地公开集资,承诺支付每月1%-3%的固定收益、享有养老基地优先居住权和折扣及期满后返还本金,与集资参与人签订《预存消费协议》《预存合同》等,收取预存消费款,共吸收189名老年人562万余元。融资团队从集资款中提成45%-50%,其余除用于公司运转外,被肖开俊、陈荣和蔡新等人分赃。 【检察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开俊、陈荣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肖开俊、陈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肖开俊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陈荣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肖开俊、陈荣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提示广大老年人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发现犯罪分子以“养老服务”进行非法集资的,要不听、不信、不参与,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同时,相关部门要规范养老服务行业准入,加强行业监管,保障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环境。 |
节选案例二 沈移平集资诈骗、顾乃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沈移平先后成立、收购上海俐煜金融服务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俐煜公司”)、上海灿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宏公司”),以投资经营德国米拉山奶粉、长青发公司等项目为幌子,以承诺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借款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2016年下半年,沈移平推出“以房养老”项目,引诱投资客户将房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获取抵押款,再将抵押款转投灿宏公司。被告人顾乃祥为获取好处费,明知沈移平通过俐煜公司、灿宏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而引诱并帮助老年客户将房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获取抵押款,再将抵押款转借给沈移平。截止案发,沈移平共计吸收资金2.98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68亿余元。顾乃祥参与房产抵押17套,帮助沈移平吸收资金5450万元,未兑付总额5006万余元。顾乃祥投案后家属退缴2954万余元。 【检察情况】 被告人沈移平集资诈骗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顾乃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移平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顾乃祥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顾乃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顾乃祥虽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不构成自首。顾乃祥家属退出2954万余元,可对顾乃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沈移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顾乃祥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顾乃祥退赔违法所得,连同已冻结的钱款,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 提示老年人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投资理财时不要盲目被高收益诱惑,同时子女也要关心、照顾老人,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联动起来,最大限度挤压犯罪分子“行骗空间”,让养老诈骗无处遁形,守护老年人幸福晚年。 |
八、最高人民检察院、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印发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
为切实加强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部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的协作,落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节选的经典案例内容如下:
节选案例一 江苏蒋某朗国家司法救助案 |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蒋某朗,男,2003年11月出生,系刘某朋交通肇事案被害人朱某萍的未成年儿子,现役军人亲属。 2016年2月26日,刘某朋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朱某萍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某萍倒地,刘某朋驾车逃逸,朱某萍继而被申某进驾驶的变型拖拉机碾压,当场死亡。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朋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申某进负次要责任。在法院审理阶段,刘某朋先行赔偿被害人家属4万元。2016年7月14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朋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6万余元。刘某朋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9月19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情况】 2021年7月,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摸排司法救助案件线索时,发现刘某朋交通肇事案被害人朱某萍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困难,可能符合救助条件,主动告知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泰州市、姜堰区两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蒋某朗系现役军人亲属和未成年人,因案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加大救助力度。 2022年4月,蒋某琪完成维和任务回国,泰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电话进行回访,了解到蒋某琪对原案量刑及民事执行等存有疑义。泰州市人民检察随即函商解放军昆明军事检察院协作进行释法说理。2022年5月10日,泰州市、姜堰区两级人民检察院联合解放军昆明军事检察院,通过远程视频连线方式召开释法说理答复会,邀请蒋某琪家属和来自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部队官兵代表、人民调解员参加。答复会上,军地检察机关共同就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执行情况进行释明,同时对民事执行不到位问题给出具体解决办法。 【典型意义】 针对现役军人对案件处理的疑惑,军地检察机关又合力开展释法说理,有效消除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确保司法救助真正“救”在点上,“助”在心里,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
本文由杜满清律师团队汇编
供稿 | 杜满清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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