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法谈|股东减资未告知债权人,应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负补充赔偿责任
雷秀萍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1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案例
基本案情
A和B系甲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017年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A持股60%,B持股40%,A和B均足额缴纳出资。2020年经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变更为100万元,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未变更。随后,甲公司在某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
2020年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甲公司,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因甲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乙公司遂起诉要求追加股东A和B为被执行人,对甲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乙公司诉讼理由:A和B滥用股东权利,减资未按法定程序通知债权人,系抽逃出资,应对甲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追加A和B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甲公司的债务向乙公司负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
01
股东减资未告知债权人,认定为抽逃出资。
本案中甲公司虽然在某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但甲公司的减资没有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规定就减少注册资本事项采取及时、有效的方式告知乙公司,亦未向工商登记部门如实报告其负有债务尚未清偿的事实,该行为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定程序。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甲公司的减资行为构成股东抽逃出资。
02
股东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负补充赔偿责任。
关于A和B承担责任的形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故A和B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甲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
律师建议
务必注意减资的告知程序,从判例中可知大部分法院关于公司减资通知的形式问题通常认可以下方式:即公司在减资时应当先采取能够有效送达的方式,通知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譬如纸质邮件、电话通知、电子邮件等,不能越过该程序而直接公告通知,否则很有可能就会被认定存在通知程序上的瑕疵。
供稿 | 雷秀萍
编辑 | 罗影璇
金桥百信 | KINGBRIDGE
金桥百信 招贤纳士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因不断壮大需求,诚邀志同道合的法律精英加盟,携手合作、共创美好金桥。
►合伙人加盟联系
人才发展委员会副主任罗建欣律师
邮箱:luojianxin@kingbridgelaw.com
电话:186 8888 9563
►律师、实习律师/助理、实习生加入联系
人力资源部郑小姐
邮箱:kingbridge@gdjqbx.com
电话:135 8043 6900
工作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25楼
推荐阅读
金桥法谈 | “迟缴、补缴社保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劳动者承担”条款是否有效?
金桥法谈 | 有限合伙企业约定经营期限为长期情况下的退出路径讨论
金桥法谈 | 谈谈对生前预嘱的认识和实施
点击分享
点赞
点亮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