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法谈 | 为爱“闯门”,“刑”不“刑”?——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件分析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朱东兴律师团队 Author 朱东兴 王雨荷
朱东兴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王雨荷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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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与B是前同事,A对B心生爱慕并主动追求,B没有回应A的追求。一年后,A在路上再次偶遇B,见到B身边有新的男生,故产生了找B要个说法的念头。次日,A蹲守在B的家门,待B开门准备上班时,趁机进入B的家里,与B发生争执。B的男朋友C在房间闻声而出,与A在客厅相互动手。案发后,A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A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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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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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被告人A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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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短评
由上述案件所见,A为爱闯门的行为并不可取,甚至会触犯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在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都是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上述行为都将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中的“非法”,主要是指无权或者无理进入他人住宅而强行闯入或者拒不退出。如果是事先征得住宅主人同意的,或者是司法工作人员为依法执行搜查、逮捕、拘留等任务而进入他人住宅的,都不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而其中的“住宅”是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需是故意的,过失的不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A闯入B家后,和B的男友C发生互殴。经鉴定,A和C构成轻微伤。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系结果犯,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双方虽有受伤,但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律师再次提醒,无论是以什么理由、什么身份,私人住宅在未经主人允许,他人均无权进入。年轻的朋友遇到感情纠纷是正常的,但需谨记切勿冲动行事,无论发生任何问题,都应该先通过沟通解决,坚守法律底线。同时,若遭遇到他人的频繁骚扰应该保持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方一旦有违法行为,应当立即报警,避免发生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
供稿 | 朱东兴 王雨荷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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