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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将法定代表人名字写进章程,变更时需要三分之二多数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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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通常来说,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因此修改公司章程对于公司来说属于重大事项,程序较为隆重和繁琐,如此这般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司的秩序稳定,避免朝令夕改。而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公司直接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写在章程里,以实现公司股东的利益诉求。但这也导致了一个问题,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吗?尤其是股东们不和无法达成决议时如何认定?


2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

实践中的争议观点


尽管法律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但是在实践中,也有人认为只有章程上所修改事项会对公司经营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时才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实质记载事项修改时才需要特别决议,而法定代表人名字修改事项是否属于公司章程的实质记载事项则存在争议。


01

第一种观点认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需要特别决议,即需要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理由在于,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而在此情形下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将涉及到公司章程的变更,则应当按照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严格适用特别决议程序,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才能进行。


02

第二种观点认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需要普通决议,即需要1/2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即可。


其认为并非所有的修改公司章程记载的事情都属于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情形,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包括形式事项和实质事项,而变更法定代表人只是单纯进行事实确认、描述决议结果的事项发生,因此变更仅需要1/2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即可。


4

相关案例


新疆高院案例2014新民再终字一号



根据再审中诉辩双方意见,双方目前争议的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法律适用问题。

……


从立法本意来说,只有对公司经营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项才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一项虽属公司章程中载明的事项,但对法定代表人名称的变更在章程中体现出的仅是一种记载方面的修改,形式多于实质,且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是否需修改章程是工商管理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目的决定的,而公司内部治理中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股东会决定,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


此外,从公司治理的效率原则出发,倘若对于公司章程制订时记载的诸多事项的修改、变更均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则反而是大股东权利被小股东限制,若无特别约定,是有悖确立的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若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那么张东升、豪骏公司只要不同意就永远无法更换法定代表人,这既不公平合理,也容易造成公司僵局。


因此,公司股东会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所形成的决议,理应得到尊重。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只要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违反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即可多数决。张东升及豪骏公司申请再审认为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通过的理由不能成立。



5

笔者意见


当前司法实践大多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笔者也较为认同第二种观点,主要在于,如果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股东通过,那么少数股东则可以利用自己的表决权来扼制多数股东,不符合立法原则,也容易形成公司僵局,面临着公司解散的风险,对公司的发展极为不利。


当然实践中仍存在争议,为以防出现不必要的纠纷,笔者建议:


1

按照公司法方面的规定,在章程里载明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或是任职机制;

2

在章程里不载明法定代表人的具体名称,以防届时陷入公司僵局。


许明律师团队

团队介绍:

本团队长期服务于各类国有企业,在国资监管与合规方面积累了大量的成绩。

团队在公司治理、公司法律风险综合控制,企业投融资、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等方面的法律服务上经验颇丰。


许明律师

合伙人、广州市律协国有资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景铎

律师

吴宜桐

律师

温伟浩

实习人员


供稿 | 许    明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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