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立法會選管會駁回三份候選名單提出的異議
對於三份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出的異議,澳門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已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35條的規定作出處理,經分析後,選管會認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出的異議理由不成立,並有充分事實證明相關參選人曾作出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選管會駁回該三份異議。
選管會於今(21)日通知上述的三份候選名單受託人有關決定,並於下午在公共行政大樓地下大堂張貼載有全部被選管會接納的候選名單總表。根據選舉法規定,有關候選名單受託人可於上指總表張貼日後一日內(7月22日),就選管會對異議所作的決定,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按全部被接納候選名單之總表所載,直接選舉的候選名單為14組共128名參選人;間接選舉方面,5份候選名單共12名參選人。
據此前消息,為審核所有參選人的被選資格,特別是落實《選舉法》第六條第八項的相關規定,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制定了以下7條準則:
一是參選人/候選人須維護《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組織、參與或意圖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活動或發表與上述行為相關的言論,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二是參選人/候選人須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危害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為、發表分裂國家的言論、或以任何方式參與上述相關活動,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三是防範參選人/候選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滲透特區權力機關: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參加境外反華勢力組織安排的反中亂澳培訓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接受上述組織提供的資助,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四是參選人/候選人須尊重《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政治體制,不得抹黑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惡意攻擊、抹黑、詆毀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發表與上述行為相關的言論,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五是參選人/候選人不得從事危害國家主權及安全的行為: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違反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規定,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六是參選人/候選人須尊重《憲法》及《基本法》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權限: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惡意攻擊或抹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通過的立法、解釋或決定,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七是參選人/候選人不得為輔助作用者: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為實施上述第一至第六項的行為而以任何方式給予實質支持,協助或提供便利,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澳門立法會選管會主席唐曉峰稱,以上7點是針對參選人是否具備被選資格的一些審核準則。參選人曾針對特區政府施政作出的監督批評,不屬有關標準所指。事實上,《選舉法》對審核參選人有較嚴格的規定,是考慮到特區政府對管治團隊有更高的要求,全面貫徹落實「愛國者治澳」的原則。值得強調的是,按照《基本法》的規定,所有澳門居民均享有言論自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澳門居民不會因為發表評論而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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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澳門特區新聞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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