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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襄州法院一审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以来,被告人刘德富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湖北省宜城市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活动,纠集被告人邓中华、王佳、吴沅钊、林勇等人采取殴打、威胁、跟踪、滋扰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进行催收讨债,在该地区形成了以刘德富为首,以被告人邓中华、王佳等人为重要成员,吴沅钊、林勇为积极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利用被告人刘德富积累的“恶名”和长期形成的影响力,通过有组织地在宜城市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影响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同时,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组织意志范围之内,被告人刘德富还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安国涛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余永涛、安国涛、刘强、吴沅钊、陈文文在恶势力犯罪组织意志以外分别实施了寻衅滋事、窝藏等违法犯罪活动。
本案由襄州公安局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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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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