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案释法 | 千万利益,如何争取?
“最好的防御,是进攻!而最好的进攻,是进攻自己。”律师职业类似于打怪升级,每天面对不同的当事人,面对新出现的问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趴在案桌一遍又一遍梳理案情,整合证据,一次又一次推翻,寻找新的突破口。每一次胜诉的背后也都饱含着每一位律师 “精益求精、品质服务”的匠心品质。
一、案情概要
A公司与陈某签订《钢管脚手架搭拆施工分项分包合同》,同日,陈某和B租赁站签订《租赁合同》,A公司项下C项目部作为担保人加盖公章。A公司提起再审称其并非《租赁合同》当事人主体,不应当对C项目部与陈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所涉千万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中,永嘉信律师代理B租赁站应诉。
二、再审理由
1. 依据《担保法》第十条、《担保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本案中,C项目部作为A公司的职能部门,担任《租赁合同》的保证人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C项目部不承担《租赁合同》中所涉千万元债务的担保责任,A公司自然与该连带担保责任无任何关联。
2. 本案中,B租赁站明显知道保证人C项目部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由B租赁站自行承担,与A公司及C项目部无关。因此,B租赁站应当自行承担C项目部关于《租赁合同》无效担保造成一切损失的不利后果。
三、抗辩要点
1. C项目部对外代表A公司,并组建、领导C项目部的项目管理组织,C项目部的担保责任自然应当A公司承担。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也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编号GB/T50358-2017)第2.0.2条,《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部是工程总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支持下,由项目经理组建并领导的项目管理组织。可见,建筑企业的项目部是建筑企业因经营需要为特定项目所设立的临时机构,一般随着项目的产生而组建,随着项目的结束而解散。从性质来说,此类项目(经理)部属于企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但类推适用法定代表人与企业的代表关系,项目部产生的债权债务均依法由其企业法人承担。
本案中,陈某向B租赁站承租建筑工程施工零部件钢管、扣件,属于建筑企业项目部范畴。C项目部的担保行为法律后果归属于A公司,A公司应当对陈某欠付B租赁站的租金承担担保责任。
2. 《分包合同》及《租赁合同》均有C项目部印章,该行为足以让B租赁站相信C项目部对A公司具有代理权,C项目部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特性,C项目部的担保行为后果也应由A公司承担。
第一,C项目部经A公司授权刻制项目部印章,且二审庭审中,A公司对该项目部印章的真实性予以确认。B租赁站有理由相信,C项目部在担保人处盖章属于A公司授权行为。
第二,项目部印章是A公司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即C项目部在具体签订和履行工程合同时,项目部实际上就是A公司在具体施工合同项下的代表,其意思表示实际上就是A公司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应归属于A公司。
第三,经C项目部在A公司与陈某签订的《钢管脚手架搭拆施工分项分包合同》盖章,这说明了A公司对C项目部缔约能力的认可,同时也说明了A公司对C项目部印章公示效力的认可,B租赁站完全有理由相信C项目部对A公司具有代理权,形成了表见代理。
3. B租赁站与陈某签订合同的租赁物用途、承租收益最终均归属于A公司。A公司应当对C项目部的担保行为承担责任。
陈某承租的钢管、扣件均用于C项目,最终的收益归A公司,C项目部承担的风险当然也应由A公司承担。
•THE END•
责编:子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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