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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实务系列 | 债权申报流程及相关要点提示

张琦雨 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2024-01-03

上篇文章中,笔者将管理人在裁定受理后应当进行的基础工作进行了全面梳理。在管理人的工作中,债权申报和审核是管理人第一阶段工作中核心和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管理人后期对债务人资产、负债进行分析,从而计算清偿率,并制定债权清偿方案。本文中,笔者将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经验,详细论述上篇文章中简要概括的债权申报环节工作流程。

一、能够申报的债权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

2.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 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4. 连带债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5. 多个连带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在多个程序中分别申报全部债权。

6. 合同解除:管理人或债务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7. 委托合同: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进入破产程序但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由此产生的请求权受托人有权申报债权。

8. 票据关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除外情况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二、债权申报流程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1. 债权人向管理人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债权证明,债权人本人不能到场的,应出示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律师代为办理的,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债权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出示户口簿;债权人与受托人是夫妻关系的,应当出示结婚证件。

2. 债权人领取管理人制作的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申报表、债权计算清单并据实填写。

3. 债权人或受托人向管理人提交债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债权申报须知原件、债权申报表原件、债权计算清单原件、证据复印件(合同、借据、银行流水或收据、法院的生效文书等),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携带原件用以核对,债权人应当在其提交的复印件上签章。

4. 管理人收取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并向其出具签收证明。

5. 管理人对收取的债权申报材料应当及时与审核清单进行核对并登记造册,载明申报人名称、申报时间、申报金额。

6. 管理人制定债权审查原则,进行债权审查。

7. 管理人根据债权审查结果,编制债权清册,债权清册应当列明债权人名称、申报金额、审核认定金额供债权人查阅。

三、管理人需要制作的文书
1. 债权申报须知

债权申报须知应包含五部分内容,分别为:债权申报的范围、债权申报的期限说明、债权申报的条件及材料要求、对债权人可能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风险提示、债权申报人知悉上述内容的签字确认栏。

2. 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债权申报文件清单一式两份,其中列名债权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其中一份作为债权人申报材料的目录清单,由债权人签字后交管理人,连同全部申报材料建档保存;另一份作为管理人已收取债权人申报材料的证明,由管理人签章后交债权人保存。

3. 债权申报表

债权申报表包括债权人信息、债权详情、债权事实与理由三部分。其中:

(1)债权人信息应列名债权人名称(姓名)、手机号码、邮箱、送达地址(企业法人应列名法定代表人及上述信息,有授权委托的,应列名受托人上述信息)、银行账号及开户行信息。

(2)债权详情包括债权总金额、债权本金、利息、利息计算截止日、违约金;经过诉讼程序的还应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迟延履行金等,以及是否经仲裁、调解、诉讼程序,有无进入执行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申报应列明债权有无担保、担保金额和担保形式,有无连带债务人、保证人。

(3)债权事实与理由部分应包括债权发生的原因及时间,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解释说明。

4. 债权计算清单

债权计算清单中,债权人应当写明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的数额及详细计算过程,拒不填写或随意填写的,管理人不予收取债权申报材料。但本材料不是必要材料,为了管理人在审核阶段核对的方便,可以附计算清单。

5. 债权登记表

债权人提交材料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登记表上记载债权人名称(姓名)、联系电话、申报日期、申报金额并由债权人签字确认。

债权登记表一方面方便管理人随时查阅债权人申报情况和联系方式,及时保持与债权人联系,另一方面确保债权人无重复申报或遗漏申报,由签字的债权人对其自身的申报行为负责。

6. 债权确认书

管理人根据债权审查原则计算债权后,应当向债权人出具债权确认书,债权确认书应当包含的内容有:债权审查原则、债权人名称(姓名)债权申报金额、债权事实与理由、合同主要条款、利率适用依据、本金金额及计算过程、利息金额的计算周期和计算过程、违约金金额及计算周期、计算过程,确认债权总额。

7. 债权表(债权清册)

债权表的内容应当包含债权人名称(姓名)、债权性质(优先债权、普通债权、职工债权等)、债权申报金额、债权审核确认金额,供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债权申报应注意的问题

1. 利息:附利息的债权,利息计算截止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之日。

2. 未执行完毕的债权申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下列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相关执行行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债权:

(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3. 不予确认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3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4. 结合第一部分第4点连带债务申报情况,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5. 结合第一部分第5点,多个连带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下一篇文章中,笔者将把重点放在债权审查原则的制定上。债权审查原则的制定是一项庞杂又精密的工作,在一个破产案件中,往往存在多种不同债权,例如买卖合同形成的债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装修工程合同形成的债权、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的债权、经法院生效文书确认的债权等,上述债权均有着不同的债权发生依据和计算标准,但与此同时管理人必须兼顾准确原则和公平原则。实践中究竟会遇到哪些债权审查问题?又当如何处理?请持续关注破产管理系列文章。


THE END• 

                                          


责编:汶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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